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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指令子公司签不利合同:保护子公司

情景:越南子公司(外资70%、越方投资者30%)接到新加坡母公司”指令”:与集团关联公司签5年独家、不可撤销的零部件采购合同,价格比市场高25%。子公司董事——母公司委派——准备签字。持股30%的越方股东该如何保护子公司?

母公司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集团常把子公司当私有财产随意指挥。2020年《企业法》不这么看。第195条(截至2026年10月19日有效;第76/2025/QH15号法律未修改)第2款规定:母公司超越所有人/成员/股东权限进行干预,强迫子公司从事违背正常商业惯例的经营活动或无盈利活动,且未给予合理补偿,在相关财年给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母公司对该损失负责。

换句话说:母公司有所有人的权利(通过股东大会/成员会任命人事、定战略),但没有把子公司当集团”提款机”的权利。5年锁死、高出市场价的独家采购合同,正是”违背正常商业惯例”的教科书式样板。

子公司管理者:”母公司让签的”不是挡箭牌

子公司董事对子公司利益负有诚实、审慎、忠诚义务(2020年《企业法》第165条)——不是对母公司。明知损害所管理的公司还签字,再拿”母公司让签的”当借口,仍是违反管理者义务,须承担个人连带赔偿责任(第165条第2款)。第195条第3款还规定,母公司的管理者要对干预、强迫子公司的行为负责。

保护子公司的工具箱

  • 书面反对:小股东和独立董事(如有)发函反对该合同,要求提交股东大会/成员会表决,而不是董事一个人签。这封反对函是日后的关键证据。
  • 独立比价:请第三方做市场价格对比;高出市场25%的数字,在法庭上比任何辩论都有说服力。
  • 向母公司索赔:第195条第4款赋予债权人或持有子公司注册资本1%以上的成员/股东,以自己或子公司名义要求母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不用等子公司”敢”告母公司。
  • 起诉管理者:同时,持1%普通股的股东可按第166条提起派生诉讼,告已签约造成损失的董事。

常见问题

母公司有权强迫子公司签合同吗?

只能在所有人权限范围内(通过股东大会/成员会)。超越权限强迫子公司做违背惯例或无盈利的生意、又不合理补偿的,母公司对损失负责(2020年《企业法》第195条第2款)。

子公司董事听母公司的话签字,要担责吗?

要。管理者的忠诚义务对象是子公司(第165条),”母公司让签”不能免责。违反则承担个人连带赔偿责任(第165条第2款)。

子公司小股东怎么向母公司索赔?

按第195条第4款:持有子公司注册资本1%以上的成员/股东,有权以自己或子公司名义要求母公司赔偿损失。

已经签了的不利合同能撤销吗?

能证明越权签署或违反审批程序的,可请求法院宣告无效/撤销;同时向母公司和相关管理者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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