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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片中表演者的权利

凡有真人出镜的企业宣传片——高管发言、员工演示产品、外聘模特——都会产生一组营销团队常忘记的权利:表演者权利。许可范围没拿到位,外资企业可能因为一个人撤回同意而重拍整部视频。

宣传片中表演者的权利

  • 表演者的认定——《知识产权法》第29条:表演者(演员、模特、演示者)享有人身权——署名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对表演的财产权。
  • 需经许可的行为——录制表演、播放、复制录像和向公众传播都需表演者同意,但合同已转让权利的除外。
  • 相关权期限——第33条:表演者权自表演固定次年起保护50年——企业视频的权利生命周期比多数人想的长得多。
  • 出镜员工并不当然丧失权利——劳动关系覆盖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形象使用,但在该范围外把员工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仍需单独同意。

制作视频时锁定表演者权利

  1. 对每位出镜者使用书面同意书(release):渠道、商业目的、期限、地域和合理剪辑权。
  2. 在制作代理合同中,把取得演员、模特同意书的义务放在代理身上,并要求随母带一并交付。
  3. 同意书随视频档案在整个使用周期内保存;员工离职时,复核已拍素材继续使用的条款。

一部宣传片可能在企业所有渠道跑5到10年。表演者的权利也活那么久——只有在拍摄当天用书面同意锁定才安全。做对这一步的外资企业,永远不必因为一个人改主意而撤下主力视频。

常见问题

请模特、演员拍企业宣传片,他们有什么权利?

依《知识产权法》第29条享有表演者权:对表演形象的人身权,以及许可录制、播放、复制表演的权利。

视频能用于其他活动吗?

只能在同意书或合同授予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活动或产品线需另行许可。

文件需要写什么?

每位出镜者的书面同意:使用渠道、商业用途、期限、地域和剪辑权;制作代理应负责取得并交付这些同意书。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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