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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低税(GMT):越南与东盟各国如何应对?

《全球最低税》(GMT)把东南亚的税收优惠竞赛变成了一盘新棋:当每个大集团都必须在某个地方至少缴15%时,问题不再是哪个国家税率最低,而是哪个国家收走补足税、又以税外什么东西回馈投资者。越南的回答是一对组合——在国内征收补足税、同时设立现金型支持基金;东盟各国各有各的答法。本文对比这些应对方式,及其对适用集团选址决策的直接后果,帮助投资者在旧比较表失效后重建评分逻辑。

简要回答

越南依第107/2023/QH15号决议和第236/2025/ND-CP号议定适用国内最低补足税,该议定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对合并收入达到全球门槛7.5亿欧元的集团设15%的税率下限。越南的标志性动作是第182/2024/ND-CP号议定设立的投资支持基金,用预算资金为高科技企业和适用《全球最低税》(GMT)的企业分担培训、研发和固定资产成本。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也已出台类似的国内补足机制,泰国和印度尼西亚则处于不同的完善阶段;竞争因此从税率转向税外支持的质量和许可速度。

越南的机制:在国内收走补足部分,再用现金支持回去

《国内合格补足税》(QDMTT)的逻辑很直接:如果越南项目享受的优惠把实际税率拉到15%以下,差额总要在某处被征收——要么按国内机制在越南征收,要么按收入计入规则在母公司所在国征收。第107/2023/QH15号决议选择在越南征收,第236/2025/ND-CP号议定细化了补足税的申报和缴纳,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与此同时,第182/2024/ND-CP号议定设立的投资支持基金,允许国家为高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和适用全球最低税的企业,按合格成本给予现金分担。从经济上看,投资者不再保留15%以下的税收利益,但可以获得与真实成本挂钩的支持;从法律上看,《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中的优惠对最低税范围外的项目——即大多数中型企业——仍保全全部价值。

国家国内补足机制标志性抵偿工具
越南按第107/2023/QH15号决议和第236/2025/ND-CP号议定适用,2025年10月15日生效第182/2024/ND-CP号议定的投资支持基金,按成本项现金支持
新加坡已按全球框架为大型集团出台国内补足税面向高价值活动的补助和可退还抵免安排
马来西亚已公布按全球框架适用最低税的路线图经促进机构谈判的项目制优惠和优先行业支持
泰国国内补足机制正在完善投资促进机构正在设计替代免税期的支持包
印度尼西亚框架处于早期完善阶段先锋行业免税期对范围外项目继续适用

东盟的应对:同一个税收下限,四种抵偿方式

新加坡立法速度最快,并用现有的研发、创新和区域总部补助生态留住集团,接受传统税收优势被收窄。马来西亚把应对与新产业政策绑定,优先高价值行业,以投资促进机构为项目支持包的谈判窗口。泰国几十年来以促进机构的免税期为主要武器,受冲击最直接,正在设计税外支持包来替代被15%下限侵蚀的价值。印度尼西亚推进较慢,继续以先锋行业免税期作为与未达全球收入门槛项目竞争的工具。共同图景是:没有哪个国家停止了竞争,它们只是把武器从税率换成了现金、基础设施和许可速度。对投资者来说,看懂这层转换,比记住任何一张旧税率表都重要。

对大型集团选址决策的后果

对适用集团而言,选址比较模型有三点必须重写。第一,在任何已实行补足税的东盟国家,下限以下的税收优惠不再是现金优势;剩余价值在税外支持,而各国支持在条件、支付时间和法律确定性上差异很大。第二,最低税申报新增了一个全球合规层:各国数据必须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勾稽一致,因此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咨询质量本身成为选址标准。第三,对范围外的项目——集团合并收入未达门槛——越南的传统优惠,如10%税率15年、免税4年、减半9年,保全全部现金价值,使越南在中型企业和卫星供应商分段中依然极具竞争力,这也是旧比较框架在该分段仍然有效的理由。

董事会层面的三个必答问题

在把全球最低税纳入选址决策之前,董事会层面有三个问题必须先有书面答案。第一,集团究竟在不在适用范围内:这取决于合并收入口径和各辖区的实施细则,不能由单个子公司的财务人员自行判断,应由集团税务团队出具正式意见,并注明判断所依据的收入年度。第二,如果在范围内,各候选地点的税后现金流应在同一模型中重算:把补足税、支持基金或其他国家的抵偿工具、申报合规成本三项同时放入,旧模型里任何低于15%的优惠假设都要清零重估。第三,支持类工具的可得性要经过当地顾问的书面确认:支持基金和抵偿安排大多附带对象、成本类型和申请时限条件,口头介绍不能作为董事会决策依据。

把这三个问题答完之后,选址讨论的性质会发生变化:谈判桌上最重要的筹码从税率变成了支持包的确定性和落地速度,法务和税务团队在交易结构中的权重明显上升。对越南而言,这其实是一个相对有利的变化,因为其传统短板——优惠谈判不透明——在新框架下被成文的支持机制部分弥补,而其基础设施、人力和市场增长等长板并未被最低税触及。集团若能提前一年完成上述三项书面工作,就能在各国细则陆续落地的窗口期里,抢在竞争对手之前锁定支持条件。

风险与实务提示

第一,投资支持基金的支持不是自动权利:企业须属适用对象、成本须合格、档案须通过评审;在拿到批准文件之前,不应把支持当作确定项计入财务模型。第二,第236/2025/ND-CP号议定的适用时间和申报指引在头几个期间需要持续跟踪,因为补足税申报实务在每个东盟国家都是新的。第三,多层中间控股的集团结构需要全面复核:最低税按国家合并口径计算,旧的税务优化结构可能产生意料之外的差额。第四,《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中的投资保障并不豁免全球最低税,因为后者是由第107/2023/QH15号决议单独成文的国际承诺,两者在谈判桌上不能混为一谈。

行动清单

  • 确认集团合并收入是否达到全球最低税的适用门槛。
  • 为越南项目建模第236/2025/ND-CP号议定补足税之后的实际税率。
  • 把每项计划成本与第182/2024/ND-CP号议定投资支持基金的资格逐项核对。
  • 按支付时间和法律确定性比较东盟各国的税外支持包,而不是比项目名称。
  • 若项目在最低税范围之外,完整保留传统税收优惠的分析。
  • 从第一个期间起,在越南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建立一致的申报数据流程。

常见问题

东盟各国如何应对全球最低税?

各国方向一致:出台或完善国内补足机制,把15%以下的差额在本国征收,而不是让母公司所在国收走。差别在速度和抵偿工具:新加坡快且用现有补助,马来西亚与产业政策绑定,泰国正在重构促进机构的支持包,印度尼西亚较慢且仍倚重范围外项目的免税期,越南则把第236/2025/ND-CP号议定与现金型投资支持基金配成一对。判断一国应对质量,应看其补足机制的确定性和抵偿工具的可得性。

哪个国家的抵偿政策对投资者最好?

没有对所有项目都成立的答案,因为抵偿是按成本类型设计的。在越南培训、研发和固定资产支出大的企业,可以明显受益于第182/2024/ND-CP号议定的投资支持基金。设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的集团,往往觉得新加坡的支持包更合身。正确的打分方式是列清每个国家愿意支持的成本项,连同条件和支付时间,而不是比较计划名称是否响亮。

这对我的选址决策有何影响?

如果您的集团在适用范围内,就把下限以下的税收优惠从比较表里划掉,改用税外支持、基础设施、人才和手续速度重新打分——国家排序可能与旧表完全不同。如果您的集团在范围之外,最低税碰不到您的项目,越南10%税率15年等传统优惠仍是完整的现金优势。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类,是所有比较之前的第一步分析。

FLAT律师事务所与投资者同行

FLAT律师事务所帮助适用《全球最低税》(GMT)的集团测算越南影响:第107/2023/QH15号决议和第236/2025/ND-CP号议定项下的补足税义务、第182/2024/ND-CP号议定投资支持基金的资格,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项下仍保全价值的传统优惠。请把集团结构和项目成本计划发给我们,在锁定选址之前获取税收与支持的双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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