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在越南的日韩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法律模式

日本、韩国企业将生产线、企业讲师和招聘订单带入越南职业学校的模式已很普遍,但并非每一种“在校内开班”的方式都同样合法。法律承认的三种模式框架清晰:校中企业、联合办学和订单式培训——模式选错,是证书和就业承诺方面多数纠纷的根源。

模式一:校中企与联合办学

在校中企模式下,合作企业投资实训车间和设备,并派专家在校园内承担实践教学,而学校依其自身登记的职业教育活动负责课程、招生和颁发文凭。职业教育法鼓励并承认这一合作机制:企业参与课程开发、接收学员实习并参与成绩评定,而培训活动的法律主体资格始终属于学校。

如果所授课程属于外国合作方的课程——例如按日本集团标准设置并通向日方认证的课程——该活动即转为与外国的联合办学,另受关于教育领域外国合作与投资的第86/2018/ND-CP号议定(经第124/2024/ND-CP号议定修订)调整,需要联合办学批准并满足课程、师资条件。从一开始就区分这两种模式,决定了审批档案向何处提交、结业证书由谁颁发。

模式二:订单式培训与合同必备条款

在订单式培训模式下,企业与学校就确定的学员批次签订培训合同:学校按企业要求的产出标准培训,企业资助学费、设备或奖学金,并承诺录用达标毕业生。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校企合作合同至少应约定:课程范围与产出标准;实践环节的师资、设备和劳动安全责任;双方课程与资料的权利归属;费用与支付机制;考核与发证;以及一方中途退出合作时对在读学员的保护机制。

最常缺失的条款是就业承诺和培训费用返还。如果企业希望毕业生为其工作一段时间,该条款必须与学员本人达成明确约定(通常为三方培训合同),并约定学员单方离职时合理的费用返还机制——类似于《劳动法》中职业培训合同的逻辑。只写在学校与企业合同中、没有学员签字的就业承诺,对学员几乎无法强制执行。

模式运行后各方的责任

在三种模式下,向国家负责发证和培训质量的始终是职业学校——即持有培训活动登记的单位。合作企业在其承诺范围内负责:学员在其生产线上实践时的设备安全、实习期间的意外保险,以及已向学员书面承诺的录用义务。

对日、韩合作方还需多注意外国劳动要素:企业派往学校授课的专家必须满足工作许可条件或属于现行规定(关于外国劳动者的第219/2025/ND-CP号议定)下的免许可情形;以外语为越南学员授课必须保证已批准课程的必修内容。在签约阶段就备齐这两类档案,可使合作模式在首次监察时顺利过关。

常见问题

日本企业可以在越南职业学校内开设培训班采用什么模式?

主要有三种合法模式:(一)校中企——企业投资实训车间并派专家在校内承担实践教学,学校保留培训主体资格并颁发文凭;(二)当教授日、韩合作方的课程时,适用第86/2018/ND-CP号议定(经第124/2024/ND-CP号议定修订)的外国联合办学模式;(三)企业与学校就确定批次学员签订合同的订单式培训。模式的选择决定审批档案和发证主体。

校企合作合同需要包含哪些条款?

至少应包括:课程范围与产出标准;实践环节的师资、设备与安全责任;课程与资料的权利;费用与支付;考核与发证;一方中途退出时对学员的保护;以及企业有要求时的就业承诺与培训费用返还条款——该承诺只有与学员本人直接约定时才有约束力。

学员毕业后是否承诺为企业工作?

不会自动约束。学员只有在亲自签署承诺(通常为学校—企业—学员三方培训合同)并写明服务期限和违约时的培训费用返还时,才有义务为企业工作。仅写在学校与企业合同中的承诺不能约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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