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出租资产——公寓、厂房、机器设备——即使从不在这里居住、租金直接汇往境外,也产生越南纳税义务。三类不同的出租人走三套不同的税收机制:非居民个人按收入的单一税率表纳税;出租机械的外国组织走承包商税;通过Airbnb等数字平台出租的人走电商管理机制。混淆机制是这一领域最常见的错误。
非居民个人:收入的5%个人所得税加5%增值税
非越南税收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出租位于越南的资产取得的收入,按收入的5%单一税率缴个人所得税,不论资产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也不适用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的免税收入门槛。同时,个人的资产出租活动按收入比例法以收入的5%缴增值税。名义总负担是租金收入的10%——投资者从给出租资产定价购买的那一刻起就必须把这个数字放入收益率模型。
在缴纳方式上:若承租人是越南组织或企业,承租人通常按租约约定代扣并代为缴纳非居民个人的税款;若承租人是另一个个人,资产所有人必须自行登记税号并按次或按期申报。经银行汇往境外的租金需要已缴税的凭证——这是许多外国房东迟迟才发现自己纳税义务的实际瓶颈,恰恰在他们需要转钱的时候。
外国组织出租机械:承包商税机制
外国组织向越南企业出租机器设备(光设备出租、不附操作人员)的,就汇往境外的租金产生承包商税:增值税部分按第103/2014/TT-BTC号通告以租赁类型的收入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自2026年3月12日起按第320/2025/ND-CP号议定和第20/2026/TT-BTC号通告按资产租赁收入性质适用。若租赁附带出租方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该收入还带有服务的性质,并可能在越南构成人员存在——届时在确定代扣机制之前,必须按税收协定做常设机构分析。
越南承租人是代扣人:付款前代扣承包商税,申报并缴纳,在汇款时向银行出示凭证。合同必须写清租金是净价还是总价、承包商税由谁承担、以及文件配合义务(适用协定时出租方的居民身份证明——注意许多协定把设备租赁收入归入营业利润或其他条款,视每个协定的文本而定,没有对所有国家统一的答案)。
通过数字平台出租与租约中的税务条款
个人通过订房平台和Airbnb等数字平台出租房屋或公寓,在越南税法面前仍是资产出租经营活动:所有人必须登记税号,申报来自所有渠道(平台和直接)的收入,并按个人经营机制纳税。数字平台日益处于与税务机关的数据交换网络之内——第117/2025/ND-CP号议定为个体和个人在平台上的经营活动设立了代扣和信息机制——因此”平台收入是隐形的”假设不再成立,尤其是当款项结算到境内银行账户时。
每份跨境资产租赁合同应至少有四项税务条款:明确租金是否包含越南税款;承租人为组织时代扣、申报和代缴义务的分配;双方的文件配合义务(居民身份证明、完税凭证)以服务于汇款和协定适用;以及税收政策变化时的调整机制。没有这些条款,税务争议通常在最后一个付款期爆发——那时一方已经没有谈判筹码了。
常见问题
1. 非居民个人的租赁收入税率是多少?
非居民个人按非居民单一税率表就越南资产租赁收入缴5%个人所得税,并因出租属个人经营活动按收入缴5%增值税——名义合计为租金的10%,不适用居民的免税收入门槛。越南组织承租人通常按租约代扣代缴。
2. 外国组织出租机械如何缴承包商税?
外国组织出租机械由越南承租人在源头代扣承包商税:增值税按第103/2014/TT-BTC号通告以租赁类型的收入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6年3月12日起按第320/2025/ND-CP号议定和第20/2026/TT-BTC号通告按收入性质适用。若附带操作人员,还须分析常设机构和相应的协定条款。
3. 通过Airbnb、数字平台出租要登记税吗?
要。通过Airbnb或数字平台出租房屋是资产出租经营活动:所有人必须登记税号,申报平台收入并按个人经营机制纳税。平台数据日益可被税务机关获取(第117/2025/ND-CP号议定设立了平台活动的机制),因此这一收入渠道不再是隐形地带。
4. 租赁合同应如何规定纳税义务?
确定四点:租金是否包含越南税款;组织承租人是否代扣代缴;服务于汇款和协定适用的文件配合义务(居民身份证明、完税凭证);以及税款变化时的调整机制。对非居民个人而言,由组织承租人代缴是最稳妥的运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