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常给予买方各种商业折扣、降价——按数量折扣、按贸易级别折扣、提前付款折扣、年末返利等。进口企业常问的一个实务问题是:这些金额能否在海关估价时从计税价格中扣除?答案是:可以,但只有满足第39/2015/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2款d项全部5项条件的”降价”才可扣除。本文详解条件、程序及导致企业被拒绝的常见”陷阱”。
可扣减项目的一般原则
根据第39/2015/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1款(2020年4月23日第21/VBHN-BTC号合并文本;经第60/2019/TT-BTC号通知修订),一项金额只有在满足全部3项条件时才可从成交价格中扣减:
- (a) 有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与相关合法单证相符,且在估价时点可获得;
- (b) 已包含在实际已付或应付价格中;
- (c) 符合越南会计法。
对于降价(discount),第15条第2款d项还规定了5项强制性条件——缺一即不得扣除。
降价可扣除的5项强制性条件
(d.1.1) 属于3种降价类型之一
降价须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按交易的贸易级别降价;按买卖货物数量降价;或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降价。其他”折扣”——如不属于这三种的付款折扣、售后折扣、按累计销售额的年末返利——并非当然可扣除。
(d.1.2) 装运前已形成书面文件
降价须在货物于出口国装上运输工具之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货物装船之后才商定的降价,是企业被拒绝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d.1.3) 数据客观,随报关单提交
须有客观、可量化的数据;将降价金额与成交价格分离的单证须随海关报关单一并提交。
(d.1.4) 通过银行以L/C或TTR付款
须通过银行以信用证(L/C)或电汇(TTR)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其他付款方式(现金、抵销等)即违反本条件。
(d.1.5) 与卖方公布的降价表相符
申报价格、实际数量、贸易级别、付款方式/时间须与卖方公布的降价表相符。没有该降价表是被拒绝的第三大常见原因。
申请扣除降价的3个步骤
根据第15条第2款d.3项,企业按以下三步操作:
- 第一步:在进口报关单/海关估价申报单”估价明细”栏申报存在降价,但暂不作扣减;
- 第二步:按未扣减的价格计算并缴纳税款;
- 第三步:完成进口并付清合同项下全部货物货款后,提交申请审查降价的资料,包括:申请书(01份正本);买卖合同(01份复印件);按01/GG/2015表格式的进口跟踪表(多批次进口时);卖方公布的降价表;全部付款凭证。
谁决定?处理时限多久?
审批权限(d.3.2.3):降价金额低于该批货物总价值5%且申报价格不低于进口价格风险货物清单中相同货物参考价格的,由省/市海关局局长决定;其他情形由海关更高一级主管机关决定。(注:原文所载职务名称沿用旧组织架构;海关总署已于2025年3月1日根据第29/2025/ND-CP号议定改组为海关局,适用时应核对现行架构。)
处理时限:海关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降价事项(第39/2015号通知第3条第5款)。因降价获准扣除产生的税款差额,按多缴税款处理规定办理——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38/2019号法律)。
三个常见”陷阱”
- 陷阱一:货物装船之后才商定降价——违反装运前书面文件条件;
- 陷阱二:付款未通过L/C或TTR——违反银行付款条件;
- 陷阱三:没有卖方公布的降价表——违反与降价表相符条件。
此外,在估价时点之后才获得的折扣(如年末返利)不符合”装运前书面确定”条件,不得扣除。
常见问题
提前付款折扣可以扣除吗?
只有当该折扣属于d.1.1项三种类型之一(按付款方式和时间降价是三种类型之一)且满足其余四项条件时才可扣除。不属于三种类型的付款折扣不得扣除。
年末按销售额返利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在估价时点之后获得的返利不符合”在出口国装上运输工具之前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条件。
已按未扣减价格缴税,之后降价获批怎么办?
因降价获准扣除产生的税款差额,按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关于多缴税款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 第39/2015/TT-BTC号通知(海关估价,2020年4月23日第21/VBHN-BTC号合并文本;经第60/2019/TT-BTC号通知修订,自2019年10月15日起生效);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38/2019/QH14号法律)。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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