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共同出资打造一个共有品牌,或多名个人共同创设一个商标——越南法律允许各方共同注册一个商标,成为共有人。但商标共有附带特定的使用条件和利用限制,各方应在申请之时就清楚了解。
商标共有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87.5条规定:两个或多个组织、个人有权共同注册一个商标,成为共有人,但须满足2个强制条件:(a) 商标的使用必须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进行,或用于全体共有人都参与生产、经营的商品、服务;(b) 该使用不得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这两个条件是此后一切共有商标利用活动的”主心骨”。
适用法律框架及效力
现行法律框架包括:合并于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的《知识产权法》50/2005/QH11(含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第65/2023/ND-CP号法令(经第15/2026、33/2026及100/2026/ND-CP号法令修改,2026年4月1日生效;合并文本04/VBHN-BKHCN);以及科技部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4月1日生效,取代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对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文件(第114–115条)和共有人共同申请文件(第69.8(a4)条)作出指引。
共有商标的注册程序
提交共同申请时,除普通商标申请文件外,申请文件还必须附上共有人之间关于商标注册的协议(依据第87条第5款;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69.8(a4)条)。保护证书载明全体共有人的姓名(第92.1a条);工业产权属于共有时,证书发给名单上的第一人,其他共有人可依请求获得副本。实践表明:申请前以书面形式准备好共有协议,可避免日后纠纷——协议内容应包括共有比例、负责办理手续的一方、费用与收益分配、许可机制、优先购买权及争议解决。
共有人的共同利用权利
每位共有人都享有《知识产权法》第123.1条规定的全部3组权利:依据第124条和第十章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依据第125条禁止他人使用;依据第十章处分。构成”商标使用”的行为列于第124.5条。但一切利用活动都受上述第87.5(a)(b)条两个条件的约束——使用须以全体共有人名义(或用于全体共有人都参与生产、经营的商品、服务),且不得造成来源混淆。
商标使用合同(许可)
商标使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141条),分为3种:独占、非独占和再许可(第143条);必备内容及当然无效条款见第144条。需注意的新点:根据第148.3条(新增),工业产权客体的使用合同(商标使用合同除外)须经登记才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
共有商标的转让
工业产权转让合同须书面订立,必备内容见第138–140条;转让不得造成商品、服务特性、来源的混淆(第139.4条);受让人须符合有权注册该商标之人的条件(第139.5条,对照第87条);商标转让中被视为造成混淆的情形列于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60条。特别地,工业产权转让合同须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登记才生效(第148.1条)。
关键点: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最重要的实务要点:属于共有的工业产权的转让或使用权转移合同的登记文件,必须附上“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65/2023/ND-CP号法令及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114–115条)。在程序实践中,一名共有人未经其余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份额或对外许可。对比:对于植物新品种,法律直接规定”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第194.2条);对于商标,同意要求体现在申请文件规定中。
风险与实务建议
商标共有的最大风险是内部纠纷——当一方想出售其份额、单独许可,或各方对品牌战略意见不一时——而法律并未详细规定一名共有人如何单独处分其份额,也未规定默认的份额比例。因此,第一位的实务建议是在申请前签订书面共有协议:确定共有比例、负责手续的一方、费用/收益分配、向第三方许可的机制、一方退出时的优先购买权及争议解决机制。该协议即共同申请随附的文件(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69.8(a4)条)。
常见问题
两家公司可以共同注册一个商标吗?
可以。《知识产权法》第87.5条允许两个或多个组织、个人共同注册一个商标成为共有人,条件是以全体共有人名义使用(或用于全体共有人都参与生产、经营的商品、服务),且不造成来源混淆。
一名共有人可以擅自出售商标吗?
在程序实践中不可以。属于共有的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的登记文件必须附上”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此外,转让合同须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登记才生效(第148.1条)。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登记吗?
商标使用合同须书面订立(第141条),但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强制登记;不过根据第148.3条(新增),工业产权客体的使用合同——商标使用合同除外——须经登记才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
共有证书上写谁的名字?
证书载明全体共有人的姓名(第92.1a条)。证书发给名单上的第一人,其他共有人可依请求获得副本。
引用来源
- 《知识产权法》50/2005/QH11,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87.5、92.1a、123.1、124.5、125、138–140、141–144、148.1、148.3、194.2条(含第131/2025/QH15号法律的修改,2026年4月1日生效);
- 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4月1日生效)——第69.8(a4)、114–115条;
- 第65/2023/ND-CP号法令(经第15/2026、33/2026、100/2026/ND-CP号法令修改,2026年4月1日生效;合并文本04/VBHN-BKHCN)——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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