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以”越南第一”为口号发起全国营销活动。销量飙升——随后竞争对手向文化体育旅游厅投诉。结果:行政罚款决定、责令拆除全部违法广告并公开更正。看似无害的营销夸张,实属越南广告法管制最严的用语之一。
1. 绝对化用语的法律禁令
《广告法》第8条第11款(04/VBHN-VPQH 2025合并文本)禁止“使用’最’、’唯一’、’最好’、’第一’或类似含义词语而无文化体育旅游部规定的合法证明文件的广告。”该禁令同样适用于外文——写”No.1″或”the best”也无法规避。
第12/2026/TT-BVHTTDL号通知(2026年7月5日生效)细化规定:绝对化用语指以越南语或外语断言产品、商品、服务领先地位、独特性或绝对性的词语。合法使用须持有合法证明文件,例如:
- 合法经营的市场研究机构的市场调查结果;
- 全国性、区域性或国际性比赛、展览、奖项中主管机关、组织的证书;
证明文件必须独立、客观、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且自2026年7月5日起,证明信息必须在广告产品上公开。
2. 罚则与强制拆除
违法行为依第38/2021/ND-CP号法令(文化、广告领域行政处罚)处罚。2026年7月5日生效的新规收紧:无合法证明使用绝对化用语罚2000万至4000万越盾,并强制拆除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同时,《竞争法2018》第45条将虚假、误导性广告列为被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对手可向竞争机关投诉并起诉索赔;直接比较广告另被该法第8条第10款禁止。
3. 安全使用”第一”——或干脆避免
在投放含”第一”类宣称的广告前:(1)先备齐证明档案——品牌自夸不是证明,只有独立研究或权威奖项才算;(2)按2026年7月要求在广告产品上公开依据;(3)考虑事前审查机制:《广告法》第9条允许企业主动提请广告产品评审委员会(文化体育旅游部下属咨询机构)对复杂、高风险广告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在广告上线前发现违法风险。
最安全的改写往往也最简单:用具体、可验证的事实替代绝对宣称。”续航最强”改为”5000mAh电池”;”全国最低价”改为明确标价。具体事实可以核验;”最”字必须证明——而证明成本很高。
1. 内部路演文件写”第一”会被罚吗?
广告行政责任针对面向消费者和市场的公开广告。纯内部材料(路演文件、内部报告)不向公众传播的不在调整范围。但同一用语一旦出现在公开渠道——网站、社交媒体、包装、销售点——即成为受规制的广告产品。因此,未经证明的绝对化用语不要出现在任何对外材料中。
2. 行业协会的证书能证明”第一”吗?
取决于发证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可接受的证明通常是合法经营研究机构的市场调查结果,或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比赛、展览、奖项中主管机关、组织的证书。由企业自己资助或控制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难以满足独立、客观要求——执法实践对此审查很严。
3. 用英文打”No.1″广告能规避越南规定吗?
不能。第12/2026/TT-BVHTTDL号通知明确绝对化用语包括以越南语或外语断言领先地位、绝对性的词语。”No.1″、”the best”、”the only one”与越南语对应词同等处理。换语言规避本身就是主观故意的表现。
4. 竞争对手会因虚假”第一”广告起诉索赔吗?
可能。根据《竞争法2018》第45条,虚假、误导性广告属被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证明因虚假”第一”广告受损的竞争对手,可向竞争机关投诉并起诉索赔。因此虚假宣称是双重风险:行政罚款加对竞争对手的民事责任。
5. “第一”广告在2026年7月5日前已投放,安全吗?
2026年7月5日前发布的广告按发布时有效的规定评价;第12/2026号通知的证明和公开义务适用于其生效后传播的广告。但该日期后仍在投放的广告应审查并合规化,因为持续传播视为持续行为。不要默认旧广告自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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