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6年4月起,越南企业所有的境外投资材料都必须使用财政部在第38/2026号通知(2026年3月31日)中颁布的新表格体系。它是第103/2026号政令的"执行手臂"——政令规定规则,通知规定执行规则所需的表格。
本文概要介绍:通知包含哪些内容,13个投资者表格各用于何时,以及3个供国家机关使用的表格。
目录
1. 第38/2026号通知在文书体系中的位置 {#s1}
2026年4月起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分4层:
-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5年12月11日通过)——原则、范围、权限;
- 第103/2026号政令(2026年3月31日颁布,4月3日生效)——详细规定,取代第31/2021号政令第六章;
- 财政部第38/2026号通知(2026年3月31日颁布)——境外投资文书、报告表格;
- 财政部第31/2026号通知(2026年3月27日颁布)——财政部国家管理领域分级管理的规定(在证书表格中被援引为依据)。
第38/2026号通知依据第103/2026号政令和第29/2025号政令(经2026年6月30日第166/2025号政令修订)关于财政部职能任务的规定颁布。
2. 附录一:13个投资者表格——各用于何时? {#s2}
| 表格 | 文书名称 | 使用时机 |
|---|---|---|
| I.1 | 境外投资登记文书 | 所有申请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材料 |
| I.2 | 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 | 须报总理批准的材料 |
| I.3 | 变更证书申请文书 | 变更证书的材料 |
| I.4 | 境外投资活动情况报告 | 变更和终止证书效力的材料;投资者的定期报告 |
| I.5 | 自筹外汇来源承诺 | 须报总理批准、投资者已有外汇的项目 |
| I.6 | 信贷机构代筹外汇承诺 | 须报总理批准、投资者没有现成外汇的项目 |
| I.7 | 境外投资决定 | 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 |
| I.8 | 变更境外投资活动决定 | 变更证书的材料 |
| I.9 | 终止境外投资活动决定 | 终止证书的材料 |
| I.10 | 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通知 | 项目已实施时的报告 |
| I.11 | 延长境外投资项目利润汇回越南期限通知 | 申请延长利润汇回期限 |
| I.12 | 终止证书效力申请文书 | 终止证书的材料 |
| I.13 | 补发证书申请文书 | 补发证书的材料 |
关键点:并非每份材料都需要13个表格。普通项目的核心材料是I.1 + I.7 + 税务确认(+ 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再加I.2、I.5/I.6)。仔细阅读每个表格的"适用"栏可以避免多带或漏带文件。
3. 附录二:供国家机关使用的表格 {#s3}
附录二颁布供境外投资国家管理机关使用的文书和报告表格。其中最重要的是:
II.1表格——境外投资登记证书(适用于首次核发证书的项目),内容包括:项目编号;投资者;项目名称、境外经济组织名称(如有);目标、地点;投资形式、投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形式、实施进度;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投资优惠与支持(如有)。
II.1表格援引4个法律依据:投资法143/2025/QH15(2025年12月11日);第103/2026号政令(2026年3月31日);第29/2025号政令(2025年2月24日,经2026年6月30日第166/2025号政令修订);第31/2026号通知(2026年3月27日);以及第38/2026号通知(2026年3月31日)。
4. 最容易混淆的3对表格 {#s4}
第1对——I.1与I.7。I.1是登记文书(投资者发给发证机关,申请核发证书);I.7是境外投资决定(投资者自己的内部文书——按第103/2026号政令第15条规定的所有者或有权机构的决定)。首次申请材料中两者都是必备的——缺一不可。
第2对——I.3与I.12。I.3是变更证书的申请(金额、地点、目标……);I.12是终止证书效力的申请。混淆这对表格等于申请了错误的手续。
第3对——I.4与I.10。I.4是活动情况报告(用于变更/终止材料和定期报告);I.10是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通知(项目实施后的事件报告)。两者用于不同的报告目的。
5. 按手续类型选用表格的清单 {#s5}
- [ ] 首次核发:I.1 + I.7 + 税务确认(≤3个月)+(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再加I.2、I.5/I.6)
- [ ] 变更:I.3 + I.8 + I.4(活动情况报告)
- [ ] 终止:I.12 + I.9 + I.4 + 资金汇回越南的文件
- [ ] 补发:I.13 + 证明补发理由的文件
- [ ] 报告/通知:I.10(实施情况)、I.4(定期)、I.11(延长利润汇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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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faq}
问:第38/2026号通知何时颁布、何时适用?
答:财政部第38/2026号通知由财政部长于2026年3月31日颁布,规定境外投资文书和报告表格。部分二手来源记载表格自2026年4月15日起适用——与第103/2026号政令生效(2026年4月3日)同步。在过渡期提交材料的企业应直接对照原文,并向受理机关确认正在使用的表格。
问:首次申请证书需要哪些第38/2026号通知的表格?
答:3个核心表格:I.1表格(境外投资登记文书——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必备)、I.7表格(境外投资决定),以及税务机关的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文件。对于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再加I.2表格(项目建议书)、I.5表格(自筹外汇承诺)或I.6表格(信贷机构承诺)。
问:第38/2026号通知的表格能用于定期报告吗?
答:能。I.4表格(境外投资活动情况报告)是投资者的报告表格,用于变更和终止证书效力的材料。I.10表格(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通知)和I.11表格(延长利润汇回越南期限通知)是定期/事件报告表格。
问:2026年3月31日之前核发的证书需要换成新表格吗?
答:本文未能从已查阅的二手来源中摘录通知中具体的过渡规定。按一般原则,已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发生变更、终止或补发手续时,投资者使用新表格(I.3、I.12、I.13)。企业应就具体情况向财政部或被分级授权的机关核实。
问:可以自己起草文书,不用第38/2026号通知的表格吗?
答:不建议。第38/2026号通知为每种手续颁布了强制性表格——使用其他表格或自行起草替代文书的材料将被视为形式上不合格而被退回。表格中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与随附文件(投资决定、税务确认、投资者法律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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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替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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