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项目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后,投资者的下一个问题是:档案包括哪些文件?缺少一份文件就足以被退回,延长评审时间。
本文根据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2条(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指导2025年《投资法》实施),完整列出投资主张批准申请档案的组成。
1. 两种档案类型:准备前先区分

第96/2026号议定第32条区分两种情形:
- 第1款——投资者提议的档案:适用于投资者自行提议项目(最常见的FDI情形);
- 第2款——有权国家机关编制的档案:适用于由国家组织选择投资者(拍卖、招标)的项目。
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适用第1款。
2. 投资者提议的档案(第32条第1款)

档案包括五组文件:
a) 实施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书
值得注意的新要求:该文书须包含”如项目未获批准,承担一切费用与风险”的承诺。投资者应从一开始就明确签署该承诺。
b) 投资者法律地位文件
外国组织投资者:设立许可、营业执照(或同等文件),须经领事认证并译成越南语经公证翻译。外国个人投资者:护照认证副本。
c) 财务能力证明文件
至少提供以下之一:
-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 母公司财务支持承诺;
- 金融机构财务支持承诺;
- 投资者财务能力担保;
- 其他证明财务能力的文件。
d) 投资项目建议书
这是档案的”脊梁”,主要内容包括:
- 投资者或投资者选择形式;投资目标;投资规模;
- 投资资金与筹资方案;地点、期限、实施进度;
- 土地、森林、海域使用现状与拟需求(如有);
- 劳动力需求;拟享受的投资优惠;
- 项目影响与经济社会效益;
-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如有);特殊机制与政策(如有)。
两点特别说明:
- 如建设法(或其他法律)要求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可以该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 属国会、政府总理权限且提议将林地转为其他用途的项目:须按林业法补充提交转用建议档案。
đ) 地点文件(不申请交地情形)
如项目不申请国家交地、租地或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提交土地使用权文件副本或其他确定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3. 国家机关编制的档案(第32条第2款)
适用于通过拍卖、招标选择投资者的项目,包括:
- 呈文请求批准投资主张;
- 项目建议书:目标、规模、资金、地点、期限、进度;影响与经济社会效益;土地、森林、海域使用现状;需收回土地情形的确定(如有);拟用地、用林、用海需求;
- 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拟采用技术(属技术评审范围的)。
4. 向哪里提交?形式如何?

- 数量:一套档案附电子版;
- 受理机关:投资登记机关(财政厅,或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区内项目);
- 评审内容见第32条第7、8款——投资登记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征求各厅、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委员会及相关机关的意见。
5. 准备档案常见错误
- 申请文书缺少费用与风险承诺(第96/2026号议定的新要求);
- 外国组织投资者的法律文件忘记领事认证;
- 项目建议书过于单薄:缺少筹资方案、初步环评或优惠依据不足;
- 混淆主张批准档案与IRC档案:两套程序组成相似,但目的与受理机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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