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

外国法院判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

在国外打赢官司只是走完一半路——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越南,该判决在越南并不自动生效。法律要求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须经越南法院承认并准予执行,才能按民事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这个程序不重新审理案件,但法院会严格审查承认条件:判决是否属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范围、是否仍然有效、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是否受到侵犯。富莱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评估获得承认的可能性,按《2015年民事诉讼法》准备申请材料,从递交申请到执行全程代理。

天平正义标志

这项服务适合哪些人?

  • 已在外国法院胜诉(商事、合同、婚姻家庭、劳动案件),但被执行人在越南居住、工作或有财产的企业和个人。
  • 中越交易中持有中国法院判决需要在越南执行的一方——或反向情形。
  • 希望请求越南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
  • 需要越南律师配合为其客户处理判决承认与执行环节的外国律所。

客户常见的问题

最常见的错误是以为在国外胜诉后,只要把判决拿回来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就行。实际上,民事执行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未经越南法院承认程序的外国判决。不少案件拖了好几个月,只因为缺了外国法院关于判决法律效力的确认函,或者当事人递交申请时三年时效已经过了。

第二个代价高昂的混淆是把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混为一谈。仲裁裁决按越南已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实践稳定;而法院判决只有在有双边国际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时才被承认——门要窄得多。一开始选错法律依据,就等于全部材料重做。

哪些外国判决可以在越南申请承认?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3条规定了三类可以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有国际条约:越南与该国同为某国际条约成员国,且条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例如1998年10月19日签署的中越《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条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关于民事事项的裁决”,其中”民事事项”理解为包括商事、婚姻家庭和劳动。
  • 互惠原则:越南尚未与该国就此事项签署国际条约的法院判决。这是给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判决留的门——但实践中证明”互惠”并不简单,需要逐案审慎评估。
  • 越南法律另有规定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案件范围包括民事、婚姻家庭、经营、商事、劳动方面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的决定。

越南目前尚未加入《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2019年海牙公约》(2023年9月1日生效)。对于没有双边协定的国家,互惠原则仍是主要法律依据。

关于人与财产的条件

在条约问题之前,《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5条先设了一道门槛:申请执行人(或其合法代表)只有在被执行人个人在越南居住、工作,或被执行人组织总部在越南,或与执行有关的财产在申请时位于越南时才有权申请。反过来,被执行人有权请求越南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当国外诉讼程序侵犯其自我辩护权时,这是重要的防御工具。

申请承认程序:分步说明

  1. 准备材料:申请书;外国法院签发的判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外国法院确认判决已生效、执行时效未过、需要在越南执行的确认函;向被执行人合法送达的确认函;被执行人已被合法传唤的确认函(如缺席审判)。境外文件需经领事认证和公证翻译。
  2. 在三年时效内递交申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第432条)。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未能按期递交并能证明的,期限可以延长。申请递交司法部或直接递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司法部转交的,司法部须在5日内把材料转给法院。
  3. 受理与审查准备:被执行人个人居住、工作地,或组织总部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之日起5日内,法院通知各方并准备开庭审查申请(第436条)。
  4. 开庭审查申请: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同级检察院检察官参加。关键点:合议庭不重新审理案件——只把判决及随附材料对照《2015年民事诉讼法》、越南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承认或不予承认。
  5. 承认后的执行:获得承认的判决与已生效的越南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按民事执行程序执行。

法院管辖与组织可能受2025年第81/2025/UBTVQH15号决议关于人民法院系统调整的影响。办理具体案件时,需按递交申请时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不予承认外国判决的八种情形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39条列举了越南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这也是富莱律师事务所在首次咨询时就用来评估风险的清单:

  1. 不符合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承认条件。
  2. 按作出生效判决国法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 被执行人因未被合法传唤而缺席,或文书未在合理期限内送达以行使自我辩护权。
  4. 外国法院无管辖权(《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40条)。
  5. 案件已有生效的越南法院判决;或越南法院在外国法院受理前已受理;或已有被越南法院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判决。
  6. 按作出生效判决国法律或越南民事执行法律,执行时效已过。
  7. 在作出生效判决国,执行已被撤销或中止。
  8. 承认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实践表明第2、3、6项是材料最容易栽跟头的地方:判决还不是终审判决;当事人被缺席审判但传唤、送达文件不全;或者在国外走程序时时效悄悄过期。

区分:外国法院判决与外国仲裁裁决

标准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3条:双边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4条:《1958年纽约公约》(越南为成员国)或互惠原则
多边条约越南尚未加入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越南是《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
实践更窄,取决于每个双边协定(如1998年中越协定)依托纽约公约广泛的成员网络,更稳定
范围民事、婚姻家庭、经营商事、劳动;刑事、行政判决中关于财产的决定《商事仲裁法》仲裁范围内的商事争议

如果争议还在起草合同阶段,选择信誉好的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通常能带来更顺畅的跨境执行路径。另见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争议解决与仲裁。

富莱律师事务所提供哪些支持?

  • 立案前评估获得承认的可能性:按第439条清单审查判决,确定法律依据(双边协定还是互惠),对成功概率给出坦率意见。
  • 准备申请材料:起草申请书,指导收集外国法院的确认函,办理领事认证与公证翻译。
  • 在越南法院代理:经司法部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参加三人合议庭的审查开庭。
  • 为被执行人抗辩:有依据时请求不予承认——自我辩护权被侵犯、时效已过、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
  • 承认后的执行与跨境策略咨询(适用1998年中越协定;分析互惠原则;必要时在越南重新起诉的方案)。

办理流程

  1. 接收外国判决及被执行人、在越财产信息——按第423条和第439条做初步评估。
  2. 确定法律依据(双边条约还是互惠)与有管辖权的越南法院。
  3. 完善材料:外国法院确认函、领事认证、公证翻译;核查三年时效。
  4. 递交申请;跟进受理与审查准备;参加审查开庭。
  5. 承认决定作出后:配合民事执行;如不予承认,咨询下一步方案。

客户应准备的材料

  • 外国法院签发的判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 外国法院确认判决已生效、执行时效未过、需要在越南执行的确认函。
  • 合法送达与合法传唤的确认函(如缺席审判)。
  • 证明被执行人在越南居住、工作,或组织总部/相关财产在越南的文件。
  • 申请人的法律文件及给富莱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书(我们提供模板)。

预计时间与费用

法律明确规定了几个节点:司法部5日内把材料转给法院;法院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各方。但最耗时的环节通常是收集外国法院的确认函,尤其需要多级领事认证时。申请时效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不要把准备工作拖到临近截止才做。

费用方面:除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手续费外,主要费用在境外材料准备环节(领事认证、公证翻译)与律师费。富莱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判决并评估获得承认的可能性后给出具体报价——欢迎联系我们获取报价。

截至2026年9月的法律更新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2/2015/QH13号):第七编(第423条至第463条)规范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或不予承认——的全部程序。重点条款:第423条(范围、承认依据)、第425条(有权申请的人)、第432条(三年时效、经司法部转交材料)、第436条(受理、审查准备)、第438条(审查开庭——三人合议庭、不重新审理)、第439条(八种不予承认情形)、第440条(外国法院管辖权)。

中越司法协助协定(1998年10月19日签署)继续是中越案件重要的条约依据:第1条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关于民事事项的裁决(含商事);第19条规定承认按被请求国法律办理。

2019年海牙公约关于判决的公约已于2023年9月1日生效,但越南尚未加入——对于没有双边协定的国家,互惠原则仍是主要依据。

上述文书全文可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系统查询。页面内容需与办理时有效的文书对照核实。

为什么选择富莱律师事务所?

外国判决承认是”一次性”程序——材料因缺一份确认函被退回,可能就意味着时效过期。富莱律师事务所处理涉外案件,特别中越案件:从读懂中文判决、配合领事认证,到在越南法院审查合议庭前陈述。团队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工作——适合客户、文件与审理机关分处三个法系的情形。另见中国投资者与争议解决与仲裁。

常见问题

外国法院判决在越南自动生效吗?

不。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只有经越南法院承认并准予执行后,才能在越南执行。获得承认后,判决与已生效的越南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按民事执行程序执行。

越南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吗?

不会。审查合议庭(三名法官,检察官参加)只把判决及随附材料对照《2015年民事诉讼法》、越南法律和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承认或不予承认。

递交申请的期限是多久?

外国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未能按期递交并能证明的,期限可以延长。

有中国法院判决,能在越南执行吗?

有有利的法律依据:中越司法协助协定(1998年10月19日签署)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关于民事事项的裁决——含商事。但判决仍须通过越南法院的全部审查条件,特别是第439条八种不予承认的情形。

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仲裁裁决按越南已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多边机制,实践稳定。法院判决取决于每对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或互惠原则——门更窄。因此从起草合同时起,仲裁条款通常能带来更顺畅的跨境执行路径。

被执行人能对抗承认吗?

能。被执行人有权请求越南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常见抗辩依据:未被合法传唤而被缺席审判、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时效已过,或承认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关链接

出现以下情形,建议与律师沟通:

  • 已持有外国法院胜诉判决,被执行人在越南居住、工作或有财产。
  • 不清楚判决属于有国际条约的情形,还是须依据互惠原则。
  • 判决缺席一方作出——需要评估被拒绝承认的风险。
  • 三年时效将满,而外国法院的确认函还没办齐。
  • 是被执行人,希望请求不予承认外国判决。

与富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沟通

请发送外国判决及被执行人在越南的信息——我们会评估获得承认的可能性并设计合适的材料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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