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回答:外国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是从属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纳税义务齐全: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像企业一样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独立核算的由母公司(通过在越南的被授权单位或分公司自身)集中申报。分公司还要代扣、代报、代缴对外付款的承包商税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很多分公司”忘了”即使没有利润,每年仍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
适用法律依据
以下法规截至撰写之日(2026年10月20日)有效,并直接规范本文内容:
-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纳税人、申报方式。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38/2019/QH14号法律)——分公司的申报、纳税、汇算义务。
- 第23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从属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
- 商法关于外国经营者在越南设分公司的规定——分公司设立许可、经营范围、报告义务。
深入分析
最大的困惑来自”从属单位”身份。很多分公司负责人以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就由母公司管”。实际上税法把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申报义务上几乎当作独立企业对待:有自己的税号,申报增值税,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像正常单位一样接受稽查。从属性只体现在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不再缴一次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免申报。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账全记在母公司或在越南的主体单位),申报集中办理,但分公司仍须向申报单位提供完整数据和凭证。这种模式常见于由代表处升级的分公司,或只做支持功能、没有直接收入的分公司。注意:没有收入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分公司的运营费用、人员的个税、对外付款的承包商税照样要申报。
一个特殊问题是母公司费用的分摊。分公司经常接受境外总部分摊的管理费、集团内部服务费。这些分摊要计入分公司的可扣除费用,必须有合理的分摊依据、有凭证,并遵守关联交易规定。税务机关对来自母公司的”管理费”查得很严,因为这是常见的利润转移通道——没有依据的分摊会被剔除,还可能被做转让定价调整。
分公司的四个核心纳税义务
- 企业所得税申报:按季预缴、年度汇算(独立核算);向集中申报单位提供完整数据(非独立核算)。
- 增值税:按规定的方法和申报期,申报分公司发生的销项、进项增值税。
- 代扣、代报、代缴:向境外组织、个人付款的承包商税;在分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 年度报告和汇算:即使没有应纳税款也要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资料;向发证机关报告经营情况。
常见风险及防范
- 以为分公司不用汇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须像一般企业一样每年做企业所得税汇算——不汇算会被处罚并核定征税。
- 母公司分摊费用没依据:建立书面的分摊政策,有公式和凭证;遵守关联交易规定,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 漏了内部付款的承包商税:付给母公司或境外第三方的每一笔款(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都要检视承包商税代扣义务。
- 终止时拖延注销税号:停止经营时,分公司须汇算、缴清税款、办完税号注销——拖延产生罚款,还影响母公司后续项目的信用记录。
常见问题
1. 分公司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不能。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投资项目,不能享受按项目的税收优惠。优惠(如有)附着于实施项目的法人/企业,不附着于作为从属单位的分公司。
2. 分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交税吗?
分公司税后利润汇给境外母公司,在越南不再缴企业所得税。但汇款须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3. 只做市场推广、没有收入的分公司怎么申报?
照样全报:增值税(如有)、人员的个税、对外付款的承包商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亏损/费用)。没有收入不等于没有申报义务。
4. 能从非独立核算转为独立核算吗?
能,但须向税务机关登记变更,重新组织会计账簿。转换时点要明确,以划分各期间的申报义务。
给投资者的关键提示
把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作税务合规意义上的”子公司”对待:独立的税号、独立的申报、独立的汇算。法律上的从属永远不等于纳税义务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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