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和风电项目是所有外资项目类型中最“吃地”的:大型光伏电站需要数百公顷相对平坦的土地,风电需要风机点位和超大型设备的运输通道。因此,能源项目的土地问题与普通工厂完全不同——其法律框架位于2024年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第61/2024/QH15号《电力法》和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交汇处。本文介绍土地获取渠道、用途转换条件和项目土地档案中要锁定的要点。
1. 能源项目的三条土地获取渠道
渠道一——国家收回土地并向投资者划拨/出租:能源工程项目属于2024年《土地法》第79条的国家、公共利益项目组,因此国家可以收回土地,按已批准的规划和投资主张划拨/出租给投资者实施项目;投资者取得已完成场地清理的土地,代价是通过投资主张批准、投资者选择和按国家计划的补偿与场地清理。渠道二——投资者自行与现土地使用者协商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适合中型项目或扩建部分,但投资者须自担凑地风险(价格不一、地块不符合转换条件),事后还须按第121条办理土地用途转换。渠道三——多用途复合用地:2024年《土地法》第218条允许法定情形下的多用途复合使用,其中光伏与农业生产结合的模式、以及在已有其他主要用途的土地和水面上的屋顶/水面光伏,正按详细规定实施——该渠道避免了整体转换并保留下方的农业活动,但其规模和适用条件比前两条渠道受限更严。
2. 按项目类型的土地条件:地面光伏、水面光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
每种能源类型都有自己的土地档案。地面光伏:核心障碍是土地质量——水稻田和林地受严格转换控制(水稻田转为非农业用途须经权限批准并受分配指标约束),因此最合适的土地资源通常是干旱山坡地、使用效率低的土地或已在省级规划中划为能源的用地。水面光伏(水库/灌溉湖面):租赁对象是水面,条件是不影响水库的主要功能和水利工程安全。陆上风电:每台风机占地面积小,但项目需要数十米长叶片的运输通道、风机周围的安全走廊和并网点——实际控制总面积远大于基础面积,且山地通常是需要办理林地用途转换的林业用地。海上风电:对象是依海域分配机制和海洋空间规划分配的海域,并在主要投资前进行多年测风。共同点是:每种类型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第八电力规划及其调整)——不在电力规划内的能源项目,在土地和并网手续上都没有路径。
3. 与项目寿命匹配的土地期限和手续路线图
能源项目的租地期限按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依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确定(不超过50年;特殊情形不超过70年)——标准手续链包括:投资主张批准和投资者选择(许多大型规划内电力项目通过投资者选择招标);在补偿和场地清理完成后作出租地决定(收回渠道);签署租地合同、颁发证书;并并行办理并网协议和与购电方的购电合同,价格按2024年《电力法》的价格机制(按类型在价格框架内协商/招标,取代早期阶段的固定FIT机制)。两个时间节点必须作为项目风险管理:场地清理进度(收回渠道最慢的环节),和与电价机制条件绑定的商业运营节点——土地交付迟于电力机制节点,可能使项目失去已测算的价格条件。合同和项目档案需要从一开始就约定土地迟延风险在投资者与国家/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
4. 售电、DPPA和运营阶段的土地要点
运营开始后,能源项目的土地档案继续产生自身的法律要点:在信贷机构抵押土地使用权和项目资产以进行项目融资的权利(一次性缴费项目依《土地法》第33条有抵押权——是项目融资结构的基础);第57/2025/ND-CP号法令(经修订)下的直接购电协议(DPPA)机制,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方直接向大用电客户售电——这是传统购电方之外的新增收入渠道,直接影响选址财务模型;项目寿命结束时的场地恢复义务(拆除光伏板/风机和废物处理——废光伏板属于废物管理规定和适用情形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范围);以及农业用地上的复合光伏项目必须按多用途土地条件真正维持下方的农业活动——变成变相放弃农业的“电力农场”是被撤销多用途使用权的依据。最后,由于电力项目25–30年的寿命接近最长租期的一半,寿命终了计划(延长期限、设备更新改造——repowering,或拆除)应在项目发展阶段就预置于土地档案中。
常见问题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拥有光伏、风电项目受限制吗?
电力行业对外国投资者按环节实行有条件市场准入(发电环节的限制少于输电/配电——输电网和系统调度是国家依《电力法》保持垄断作用的领域)。外国投资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越南经济组织实施,按电力规划和投资者选择办理投资手续;具体比例和条件须在实施时核对现行市场准入清单。
向当地居民租地做光伏比等国家收回快吗?
不一定:自行协商渠道避开了收回排队,但要在众多价格和法律状态不同的地块上承担凑地风险,凑齐后仍须按权限办理土地用途转换——对水稻田/林地而言,转换这一步可能是不小的瓶颈。渠道选择取决于项目规模和实施时该省的能源规划指标和土地转换指标。
工业区内租赁厂房屋顶的光伏需要什么土地手续?
在现有建筑屋顶的光伏不产生新的租地关系——主要问题是:在属于他方的屋顶上安装系统和拥有系统的权利(与厂房业主/工业区投资方的协议)、按电力规定的屋顶光伏发展手续、以及用电机制(自用或按现行机制直接售电给大用电客户)。若厂房是租赁的,租约必须允许安装,并记载光伏系统的所有权与厂房分开。
项目寿命结束时,光伏板和风机如何处理?
投资者按项目档案承诺和环境规定承担拆除工程、恢复场地的责任;废光伏板、废电子设备按废物规定管理(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和适用于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下的回收、再循环责任)。拆除和恢复成本必须从一开始就计入财务模型——许多国际项目现按贷款方要求为该义务提供财务担保。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