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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全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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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香港或巴黎打赢了仲裁,只是走完了一半的路。如果败诉方在越南拥有资产或设有机构,这份裁决要在越南境内产生强制执行力,就必须走越南法院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本文全面梳理这一程序:申请前提、申请材料、依据2015年《越南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章的每一个诉讼步骤,以及法院可能拒绝承认的九项理由——全部对照1958年《纽约公约》与越南现行法律核实。

目录

一、哪些裁决可以在越南申请承认 {#一、哪些裁决可以在越南申请承认}

并非所有带涉外因素的裁决都要走这个程序。越南法律设置了三层门槛。

第一,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是指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国家之外的另一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换句话说,仲裁的"法律所在地"(seat)在国外。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条采用了同样的界定逻辑。VIAC在越南作出的裁决属于国内裁决,不走这个程序;SIAC(新加坡)、HKIAC(香港)、ICC(巴黎)、KCAB(韩国)作出的裁决则是典型的外国仲裁裁决。

第二,裁决须属于以下两类情形之一:(一)在越南与该国同为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实践中就是拥有170多个缔约国的《纽约公约》;(二)不属于上述情形的,适用互惠原则。实践中,在越经营的企业所选择的知名仲裁中心几乎都设在公约缔约国,因此绝大多数案件都属于第(一)类。

第三,必须是终局裁决——即仲裁庭对全部争议内容作出的最终决定,终结仲裁程序并具有执行效力。临时裁决、紧急措施决定或未终结程序的部分裁决一般不符合条件;越南法院将依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判断其"终局性"。

一开始就要明确一点: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越南是合二为一的单一程序。 与外国法院判决不同(某些情形下可以只申请承认、不申请执行,例如身份关系判决),外国仲裁裁决没有"只承认"的通道。越南法院的裁定只有两种:承认并准予执行,或者不予承认。

二、法律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与越南国内法 {#二、法律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与越南国内法}

1958年《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签署,1959年6月7日普遍生效)是基础性国际条约,被公认为历史上最成功的商事条约。越南于1995年9月12日加入,公约自1995年12月11日起对越南生效,并附三项保留:

  1. 互惠保留: 越南仅对在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公约;在未加入公约的国家作出的裁决,适用互惠原则。
  2. 商事保留: 仅对因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适用公约(按越南法的理解)。
  3. 解释保留: 在越南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面前对公约的一切解释,必须遵守越南宪法和法律。

胜诉方需要掌握的公约关键条款:

  • 第一条: 如第一节所述,界定"外国仲裁裁决"。
  • 第三条: 各缔约国须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本国程序予以执行;不得施加比国内仲裁裁决明显更重的条件。
  • 第四条: 申请方须提交的材料——(一)经合法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二)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文件非执行地国语言的,须附经认证的译文。
  • 第五条: 拒绝承认的理由——被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59条几乎原文内国化(见第五节)。

越南国内法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章(2016年7月1日生效)规定了具体程序:申请期限(第451条)、申请书内容(第452条)、随附文件(第453条)、经由司法部递交(第454条)、受理(第455条)、审查准备(第457条)、审查开庭(第458条)、不予承认的理由(第459条)、上诉与抗诉(第462条)。法院规费适用2016年国会常委会第326号决议。承认与执行裁定生效后,强制执行阶段由民事判决执行机关依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组织实施。

三、申请前的自查清单 {#三、申请前的自查清单}

在投入时间和费用之前,胜诉方应先对照以下六点自查。任何一点不达标,申请都可能被中止审查或被驳回。

1. 仍在3年时效内。 《民事诉讼法》第451条规定,申请期限为自外国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年。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未能按期申请的,该期间不计入时效——但须由申请人举证。实践中,不少企业把裁决"放凉了"才想起执行;务必尽早申请,不要拖到时效届满。

2. 找准管辖法院。 自2025年7月1日起(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民事诉讼法》),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管辖权属于区域人民法院——具体为:个人被执行人在越南居住或工作地的;组织被执行人在越南设有总部的;或与执行有关的财产在越南的地(第31条第5款;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的第35条将第27、29、31、33条规定的申请交由区域人民法院审理;第39条第2款e项)。2025年7月1日之前,该管辖权属于省级人民法院(依原第37条第1款b项结合原第35条第2款c项——县级人民法院仅审理第31条第1款和第6款规定的商事申请)——改革后仍按"老地址"递交,申请将被移送或退回,徒耗时日。注意区分: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临时仲裁裁决登记是另一套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由指定的若干省级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于本文讨论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过渡规则(第225/2025/QH15号决议第3条):省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7月1日前已收到但尚未受理的申请,移送有地域管辖权的区域人民法院审理;已按一审程序受理的,由原省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完毕。如果被执行人在越南没有任何"落脚点"——无居所、无总部、无财产——法院将中止审查。因此,任何执行策略的第一步都是财产调查: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仓储货物、对越南交易方的应收账款。

3. 裁决是已生效的终局裁决。 被作出地国法院撤销的裁决,或对当事人尚未发生强制约束力的裁决,将被拒绝承认(见第五节第e、g项)。如果在作出地国已有撤销裁决的程序在进行,越南法院可以中止审查以等待结果。

4. 争议具有商事性质。 鉴于越南的商事保留,《纽约公约》在越南仅适用于因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对于性质特殊的争议(例如某些国际投资争议),该保留的适用范围尚无统一指引——见第八节。

5.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这是绝大多数被拒绝案件的"阿喀琉斯之踵":因签约方无缔约能力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或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未选择的,依裁决作出地国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语合同翻译粗糙、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语焉不详、签字人越权代表,都是经典败因。

6. 仲裁程序未严重侵害被执行人的程序权利。 被执行人可以举证证明其未被及时、合法地通知仲裁员指定或仲裁程序,或因正当理由无法行使程序权利。因此,仲裁阶段的送达、传唤记录从一开始就要妥善保存。

四、申请材料与法院程序:分步详解 {#四、申请材料与法院程序:分步详解}

第一步——准备申请书和材料

申请书(《民事诉讼法》第452条)须载明:胜诉方及其在越南的合法代表人的姓名、地址(组织须写明全称和总部地址);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被执行人在越南无居所或总部的,须写明财产所在地地址及与在越南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关的财产种类;胜诉方的具体请求。外文申请书须附经公证、合法认证的越南语译文。

随附文件(《民事诉讼法》第453条;对应《纽约公约》第四条):(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二)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所有外文文件须附经公证、合法认证的越南语译文。实践中建议一并准备:在越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签署的须经领事认证)、被执行人在越地址或财产的证明、裁决已生效的确认文件(如作出地国法律有此要求)。

第二步——递交:两条通道

申请可寄送越南司法部(在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时)——司法部初审后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第454条);其他情形可直接递交有管辖权的区域人民法院(第451条,第35条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对属于《纽约公约》范围的裁决,两条通道都走得通;在已明确管辖法院且材料齐全时,直接递交通常更快。

规费: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费3,000,000越南盾(2016年国会常委会第326号决议所附收费表)。

第三步——受理(5个工作日)

自收到司法部转来的案卷或直接收到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受理,并书面通知胜诉方、被执行人(或其在越南的合法代表人)、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第455条)。

第四步——审查准备(2个月,可延长2个月)

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以下三项裁定之一:中止审查、终结审查,或开庭审查(第457条)。在此期间,法院可要求胜诉方对申请中不清楚的地方作出说明——此时期限延长,但不超过2个月。

法院在下列情形裁定中止审查:裁决正由作出地国有权机关复查;个人被执行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无诉讼权利义务承继人;组织被执行人合并、分立、解散而承继主体不明。法院在下列情形裁定终结审查:胜诉方撤回申请;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个人被执行人死亡且权利义务不可继承;组织被执行人解散、破产且无承继主体;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在越南的财产所在地。

第五步——开庭审查

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查(一名担任审判长);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参加;须自作出开庭裁定之日起20日内开庭,案卷在开庭15日前移送检察院阅卷(第458条)。

这一步最重要的原则是:合议庭不得重新审理外国仲裁已裁决的争议。 法院只对照《民事诉讼法》和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审查核对裁决及随附文件。听取到庭当事人和检察员意见后,合议庭评议并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定:承认并准予执行,或不予承认。

第六步——上诉、抗诉与复查

自法院作出承认并准予执行(或不予承认)裁定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及其合法代表人可上诉;未到庭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算。(中止、终结审查裁定的上诉期为7日。)区域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在收到裁定后7日内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10日(第461条第2款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省级人民法院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复查被上诉、抗诉的区域人民法院裁定(需说明情况的可延长2个月),由省级人民法院院长指派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省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依审判监督、再审程序被抗诉(第462条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对裁定上诉的规费为300,000越南盾(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所附规费表第II.1.b项)。

第七步——组织执行

发生效力的承认与执行裁定,是请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依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组织执行的依据——查封、拍卖财产、扣划银行账户、收取应收账款等。这一阶段是纯粹的"执行":成败取决于前期是否做了财产调查,以及必要时是否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

五、法院拒绝承认的九项理由 {#五、法院拒绝承认的九项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459条将《纽约公约》第五条几乎原文内国化,分为两组。第一组七项理由须由被执行人自行举证;第二组两项理由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第一组——被执行人举证(第459条第1款):

(一)仲裁协议签约方无缔约能力——依适用于各方的法律判断,例如签字人无代表权限,或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主体。

(二)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选择时依裁决作出地国法律。这是实践中被援引最多的理由:"悬空"的仲裁条款(未明确指定仲裁机构、程序规则自相矛盾)在这一步极易被攻破。

(三)程序权利受侵害: 被执行人未被及时、合法地通知仲裁员指定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行使程序权利。注意:"正当理由"作狭义理解——经合法传唤后自行缺席仲裁,不构成该理由。

(四)超裁: 裁决涉及当事人未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请求范围。人性化的规定是:可分的部分,对请求范围内的裁决事项仍可承认与执行。

(五)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或在协议未规定时不符合裁决作出地国法律。优先顺序明确:当事人约定优先,作出地国法律居后。

(六)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强制约束力(依应适用的法律判断)。

(七)裁决已被撤销或中止执行——被裁决作出地国或适用法律所属国有权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这就是胜诉方必须紧盯作出地国撤销程序的原因。

第二组——法院依职权审查(第459条第2款):

(一)依越南法,该争议不得提交仲裁解决——即争议事项属于越南法不允许仲裁的领域。

(二)承认与执行违反越南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b)项的"公共政策"。这是开放性最强、争议也最多的一项理由,因为各地法院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可能不同(见第八节)。

一个原则性提示:这份清单是封闭列举——法院不得在第459条之外创设新的拒绝理由。如前所述,法院不审查裁决实体对错;所有理由都围绕仲裁协议效力、程序合法性和公共政策边界展开。

六、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区别,以及与中国仲裁裁决的区分 {#六、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区别,以及与中国仲裁裁决的区分}

与外国法院判决相比: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章)在某些情形下允许"只承认、不执行"(例如身份关系判决)。对外国仲裁裁决,越南法没有这条路——申请恒为"承认并执行"。此外,外国判决在越南获得承认,还要过外国法院管辖权和被告是否被合法传唤这两道与仲裁逻辑不同的"关"。

与中国仲裁裁决相比: 原则上,CIETAC、BAC等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同样走本指南所述的通用程序,因为中越两国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但涉华执行有其特殊之处,值得单独成篇:中国方面的保留、向中国申请执行的2年期限、中国法院拟拒绝承认时的"事先报告"机制,以及中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3月1日生效)带来的变化。持有涉华裁决的读者,请参阅我们关于中越仲裁裁决双向执行的专篇(T-266),以获得完整的双向图景。

七、实务风险与胜诉方的策略建议 {#七、实务风险与胜诉方的策略建议}

实务经验表明,失败的案件很少输在"法律怎么写的",而多输在准备环节。以下七条建议来自执业总结:

1. 起草仲裁条款时,就当明天要去申请执行。 所有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第五节第(一)(二)项)都根植于合同起草环节。明确写清仲裁机构、仲裁地(seat)、语言、仲裁协议准据法——不要留下"新加坡仲裁、适用ICC规则"这种连仲裁地都说不清的条款。

2. 在3年时效内尽早申请。 别让裁决"放凉"。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年,比多数人想象的过得快,尤其还要算上材料准备、公证翻译和认证的时间。

3. 申请前先做财产调查。 在越南没有财产,承认裁定也只是一纸空文。查清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仓储货物、对越南交易方的应收账款——并考虑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赢了官司、丢了财产"。

4. 从仲裁阶段就保留"干净"的程序记录。 完整保存仲裁阶段的送达、传唤、仲裁员指定证据——这正是抵御第(三)项(程序权利受侵害)理由的盾牌,而被执行人几乎一定会援引这一条。

5. 摸清各法院的认证要求。 各区域人民法院对领事认证、公证翻译的严格程度可能不同。提前与受理法院确认材料清单,避免因缺一个印章被退回。

6. 把上诉回合算进时间表。 标的额大的案件,被执行人几乎一定上诉。预留省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时间(1个月,可延长2个月),并从一开始就准备好答辩材料。

7. 紧盯作出地国的程序。 如果败诉方正在作出地国申请撤销裁决,越南法院可能中止审查。明智的策略是从裁决作出之时起,就在两国同时聘请律师协同作战。

八、有待观察的不确定点 {#八、有待观察的不确定点}

越南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的法律框架自2015年《民事诉讼法》以来总体稳定,但以下几点因缺乏细则或实践不统一,仍需谨慎:

  • "商事保留"的范围: 对性质特殊的争议(例如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越南商事保留的适用边界仍是开放问题,尚无统一指引。
  • "越南法的基本原则": 各区域人民法院对这一理由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尚未就外国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出台专门的指导决议。
  • 时效起算时点:裁决在作出地国面临撤销程序时如何计算3年时效,法律仅规定"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各地法院实践可能不同。
  • 认证、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在各法院之间可能有差异,须直接向受理法院核实。

对这些不确定点,稳妥的做法是在申请材料中谨慎表述、准备备选方案,并咨询熟悉具体受理法院审查实践的律师。如贵方的案件落入上述情形之一,欢迎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评估具体风险——请拨打热线 0988424851 咨询。

九、常见问题 {#九、常见问题}

1. 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是否自动生效? 否。裁决须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章向区域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2025年7月1日起依第85/2025/QH15号法律;此前为省级人民法院)。只有在承认与执行裁定生效后,裁决才能在越南境内被强制执行。

2. 申请期限是多久? 自外国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年(《民事诉讼法》第451条)。申请人能证明的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期间不计入时效。实务建议:越早申请越好,不要拖到届满。

3. 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 个人被执行人在越南居住或工作的地、组织被执行人在越南设有总部的地的区域人民法院,或与执行有关的财产在越南的地(第31条第5款;第35条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39条第2款e项)。申请可经由司法部转交,也可直接递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4. 越南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实体吗? 不会。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只对照《民事诉讼法》和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审查核对裁决及材料,不得重新审理争议(《民事诉讼法》第458条第4款)。合议庭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定:承认并准予执行,或不予承认。

5. 法院在哪些情况下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59条(内国化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所列理由时:仲裁协议无效或签约方无缔约能力;被执行人程序权利受侵害;超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争议按越南法不可仲裁;或承认执行违反越南法的基本原则。

6. 法院费用是多少?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费3,000,000越南盾;对法院裁定上诉费300,000越南盾(2016年国会常委会第326号决议所附收费表)。

需要从仲裁到执行的全程律师支持? {#需要从仲裁到执行的全程律师支持}

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程序:一个印章、一个期限、一项法律依据,都可能决定成败。FLAT律师事务所陪伴企业走完全程:起草"执行得了"的仲裁条款、在境外推进仲裁程序、向区域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应对上诉、组织实际强制执行。请拨打热线 0988424851,就贵方的具体案件获取咨询。

语言版本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纽约);普遍生效:1959年6月7日;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1995年12月11日生效(三项保留:互惠、商事、依越南宪法和法律解释)
  • 越南2015年《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号),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第三十七章:第35条(修订后:区域人民法院)、第37条第2款(修订后)、第39条、第426条、第451–459条、第461条第2款(修订后)、第462条第1、2、6款(修订后);第34条第4款已废止
  • 第225/2025/QH15号决议(相关诉讼法修订案的实施,第3条:过渡规则)——2025年7月1日生效
  • 越南国会常委会2016年第326号决议(法院诉讼费、规费表第II.1.a项:3,000,000越南盾;第II.1.b项:对裁定上诉300,000越南盾)
  • 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号)第3条——2011年7月1日生效
  • 越南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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