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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 对方违约想单方解除合同——选择解除还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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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遵守合同承诺并不少见,但因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却是最容易做错的法律决定之一。解除依据错误,您可能从被违约方变成违约方。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假设情形,分析越南法律允许的每种方案,并得出哪种方案适合本情形——以及为什么。

目录

1. 假设情形

以下情形完全为假设,用于说明法律问题。

平明公司(越南企业)与大发公司(供应商)签订购买200吨原料的合同,用于加工成品按季节性订单出口。事情经过如下:

  • F1. 2026年4月签约:卖方承诺2026年6月15日前交付全部200吨符合约定质量的原料;买方预付30%合同款(9亿越南盾)。
  • F2. 卖方交货晚了25天,且事先没有任何迟延通知。
  • F3. 已交付的200吨中,有60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F4. 2026年7月12日,买方书面要求卖方收回60吨不合格货物并在10日内补救。卖方沉默——无回应、无补救。
  • F5.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被违反义务部分价值的5%,并约定法院解决争议。
  • F6. 因交货迟延和质量不合格,买方未能按时完成季节性出口订单,被国外合作方取消订单并向外方作出了赔偿。
  • F7. 合同目的是季节性出口加工——时效性是缔约的关键因素。

注: F1–F7均为假设情形中的既定事实。以下分析不增加任何新事实。

2. 法律问题

  • Q1. 平明公司能否因大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Q2. 应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履行"还是"撤销合同"——这两种制度有何区别、后果如何?
  • Q3. 除了解除合同,平明公司还能主张什么:已付预付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向国外合作方支付的赔偿)?
  • Q4. 如果大发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平明公司应如何应对?

3. 分析

3.1 适用的法律框架

本情形直接受两部法律调整: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号法律,2017年1月1日生效)——所有合同的一般框架。两个核心制度:

  • 第428条——单方解除合同履行: 一方在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或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行且无须赔偿损失。解除方须立即通知对方;合同自对方收到解除通知时解除。特别关键的一点:如果单方解除没有本条第1款的依据,解除方将被认定为违反义务的一方并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最大的"陷阱":解除依据错误,您就从被违约方变成了违约方。
  • 第423条——撤销合同: 一方在下列情形有权撤销合同:(a)对方违反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条件,(b)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或(c)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违反"在第2款中定义:指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对方无法实现缔约目的。第424条补充了因迟延履行撤销的情形:经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而义务方仍不履行的,有权撤销;合同性质或当事人意思表明不按期履行即无法实现目的的,可不经宽限期直接撤销。
  • 第427条规定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自缔结时起无效;当事人无须履行约定的义务(违约金、赔偿损失和争议解决条款除外);当事人相互返还已受领的财产并扣除合理费用;受损害方获得赔偿。

2005年《商法》(36/2005/QH11号法律,2006年1月1日生效)——因本案是商事合同(商人之间的货物买卖),适用该法:

  • 第312条第4款——撤销合同: 在下列情形可适用撤销:(a)发生当事人约定为撤销条件的违反行为,或(b)一方根本违反合同义务。
  • 第310–311条——中止履行合同: 被违反方在类似情形下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约定的中止条件成就或根本违约);合同自一方收到中止通知时终止(履行部分)。
  • 第314条——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撤销后,合同自缔结时起无效;当事人取回已履行部分所获利益;被违反方可要求赔偿损失。

将F1–F7对照上述框架:交货晚25天(F2)、30%货物不合格(F3)、正式要求后仍不补救(F4),结合合同的季节性订单目的(F7)——有达到《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严重违反"和《商法》第312条第4款(b)项"根本违反"门槛的迹象。但这仍是笔者的法律推断;实践中违约门槛的认定属于法院、仲裁机构根据个案证据的职权。

3.2 方案A:单方解除合同履行

方案内容: 平明公司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8条发出单方解除合同履行的通知,理由是大发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义务(交货晚25天、货物质量不合格、不补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28条第1款——对方严重违约、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时的单方解除权。

优点:

  • 手续快捷:只需发出通知,合同自对方收到通知时解除——无须等待法院宣告。
  • 已履行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平明公司无须继续收货或支付余款;已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支付已履行部分的对价(第428条第3款)。
  • 违约金、赔偿损失和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平明公司仍可主张F5约定的5%违约金和《民法典》第419条的损害赔偿。

风险与局限:

  • 最容易出错的一点: 整个决定押注在大发公司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上。如果法院事后认定违约程度未达严重门槛,平明公司将根据第428条第5款被认定为违约方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反向赔偿大发公司的损失。
  • 没有撤销制度那样的"相互返还"机制:追回9亿越南盾预付款须依靠要求支付已履行部分对价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举证上更为复杂。

3.3 方案B:撤销合同

方案内容: 平明公司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3–424条(严重违约;经合理期限要求仍不补救的迟延履行)和2005年《商法》第312条(根本违反合同义务)宣告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23条第1款、第424条;2005年《商法》第312条第4款。

优点:

  • 法律后果更彻底:合同自缔结时起无效(《民法典》第427条、《商法》第314条)——合同关系原则上被"抹除",不再有任何义务需要继续履行。
  • 相互返还机制明确:当事人在扣除履行合同的合理费用后相互返还已受领的财产。对平明公司而言,这意味着有权要回9亿越南盾预付款——在追回款项方面优于方案A。
  •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条款在撤销后仍然有效:平明公司仍可主张F5约定的5%违约金和全部实际损失——包括平明公司已向国外合作方支付的赔偿(F6),依据是《民法典》第419条关于因违反合同应赔偿的损失。
  • 对商事合同,《商法》第312条采用"根本违反"标准——对货物买卖交易更为实用,本情形的F2–F4–F7与该标准吻合。

风险与局限:

  • 与方案A一样押注在"严重违反/根本违反"门槛上:无依据撤销同样使平明公司成为违约方。
  • 相互返还要求精细核算:履行中已发生的合理费用、财产保管增值费用——对已收货物的估价(60吨不合格货物仍在平明公司处)可能引发争议。
  • 在诉讼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接受全部撤销持谨慎态度;证明"缔约目的无法实现"(第423条第2款)需要确凿证据——本案中F6和F7是两块关键证据。

3.4 方案C:中止履行合同

方案内容: 平明公司根据2005年《商法》第310条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停止后续付款、停止收货),向大发公司发出中止通知。

法律依据: 2005年《商法》第310–311条——在约定的中止条件成就或一方根本违反合同时中止履行。

优点:

  • 临时性、"切割"程度低于上述两种方案——保留谈判筹码:大发公司有动力补救以使合同继续。
  • 后果相对简单:合同自对方收到中止通知时终止(履行部分);已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支付对价或对待履行;被违反方仍可要求赔偿损失。

风险与局限:

  • 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如果大发公司不补救,平明公司仍须回到方案A或B。
  • 易被对方利用拖延时间——而F7表明时效对平明公司是生死攸关的,拖延可能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5 三种方案比较

标准方案A:单方解除(《民法典》第428条)方案B:撤销合同(《民法典》第423–424条;《商法》第312条)方案C:中止履行(《商法》第310条)
法律依据严重违约/约定/法律规定严重违约/根本违约/经催告仍不补救的迟延根本违约/约定的中止条件
生效时间对方收到解除通知时对方收到撤销通知时对方收到中止通知时
彻底程度停止剩余履行;已履行部分保留最彻底:合同自缔结时无效临时性:保留谈判筹码
预付款追回要求支付已履行部分的对价+赔偿损失相互返还已受领财产(扣除合理费用)+赔偿要求支付对价/对待履行
违约金、赔偿违约金、赔偿、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同样——继续有效同样——继续有效
主要风险无依据解除→自己成为违约方(第428条第5款)无依据撤销→同样;"目的无法实现"举证难不能彻底解决;易被拖延

4. 结论与建议

针对本情形的结论。 在F1–F7事实下,方案B——撤销合同(2015年《民法典》第423–424条结合2005年《商法》第312条)最为合适,因为:

  • 交货晚25天加上30%货物不合格(F2、F3),再加上正式要求10日后仍不补救(F4)——这一组合有达到"严重违反"(第423条第2款)和"根本违反"(第312条第4款(b)项)门槛的迹象。
  • F7(季节性目的)是决定性因素:它证明迟延使平明公司无法实现缔约目的——正符合第423条第2款对严重违反的定义。
  • 平明公司需要追回9亿越南盾预付款并主张扩大的损失(F6)——撤销的相互返还机制(《民法典》第427条、《商法》第314条)比方案A的机制更适合这一目标。
  • 方案C不合适,因为F7表明平明公司没有时间等待大发公司补救——每过去一天损失都在增加。

如果平明公司只想快速结束关系而不想进入复杂的相互返还核算,方案A是合理的备选。无论选择A还是B,平明公司都须完整保留F5约定的5%违约金主张权和《民法典》第419条的全部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权(包括已向国外合作方支付的赔偿,见F6)。

具体下一步建议:

  1. 重读全部合同: 检查解除、撤销、违约金、免责和准据法条款——最终法律依据永远从合同文本本身开始。
  2. 发出通知前巩固证据: 完整保存合同、货物交接记录、60吨不合格货物的质检结果、2026年7月12日的全部补救要求及大发公司沉默的证据、损失凭证(被取消的订单、向国外合作方的赔偿收据)。
  3. 起草书面撤销通知: 明确依据(《民法典》第423–424条、《商法》第312条),列明具体违约行为,要求返还9亿越南盾并赔偿损失;以能证明发送与收悉的形式发出(挂号信、确认收悉的电子邮件)。
  4. 详细核算损失: 按《民法典》第419条的结构逐项列明全部损失——合同本应获得的利益加因违约产生的费用。
  5. 准备诉讼方案: 如大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不配合,按争议解决约定(F5)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撤销合同、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重要提示: 上述结论仅适用于假设情形的F1–F7事实。改变任一事实——例如货物只晚了几天,或合同不具季节性——都可能使合适的方案完全改变。实际案件需要律师结合全部案卷单独评估。

5. 延伸问题

  • 如果大发公司只晚了几天且货物合格呢? 此时很难达到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门槛;平明公司通常只能主张违约金和迟延损失,不应解除或撤销——避免落入第428条第5款的陷阱。
  • 如果合同约定迟延超过7天即可解除呢? 此时平明公司多了一项独立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423条第1款(a)项;《商法》第312条第4款(a)项)——法律地位远强于仅依据法律规定。这就是企业应在签约之初起草明确解除条款的原因。
  • 如果大发公司证明了不可抗力呢? 2005年《商法》第294条规定了违反行为的免责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但违约方须立即通知并证明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大发公司,而不在平明公司。
  • 如果合同是长期服务合同(而非货物买卖)呢? 此时2005年《商法》不适用;法律框架收缩为2015年《民法典》的第428条(解除)与第423–424条(撤销)。选择何种制度更需要审慎评估。

您的情形与上述细节不同?

每个合同争议都有一套自己的事实——一个不同的事实就可能导向不同的方案。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违约对方,需要评估应解除、撤销还是中止合同,请致电 FLAT Law Firm 热线 0988424851,由律师结合您的实际案卷单独评估。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1.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号法律),2017年1月1日生效——第419、423、424、427、428条。
  2. 2005年《商法》(36/2005/QH11号法律),2006年1月1日生效——第294、310、311、312、314条。
  3. Thư viện Pháp luật(越南法律图书馆)——上述条文的合并文本与内容,核对网址 thuvienphapluat.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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