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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供应商付款的承包商税追缴风险

漏扣时税务机关直接向越南方追缴,并按日加收滞纳利息

代扣承包商税的责任在支付收入的越南方。企业未代扣而全额付给境外供应商的,税务机关无需追索境外供应商:未缴税款直接向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越南方追缴,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并按该笔付款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0.03%加收滞纳利息,直至缴清。由于款项已全额汇出,企业通常须自掏腰包代缴,只有合同中的税务分担条款允许在后续付款中抵扣时,才能向供应商追回。

税收征管框架下的追缴时效意味着风险不会随财政年度结束而消失:一笔被遗漏的服务费可能在数年后的税务检查中被发现,此时累积的滞纳天数已使滞纳利息相对税款本金相当可观。

最易遗漏的付款类型,以及自查如何换取免罚

检查实务显示,最易遗漏的付款包括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和平台订阅费、付给境外平台的在线广告费、云服务费、付给境外代理的佣金、培训费和定期维护费、付给境外贷款人的利息以及国际运费——共同点是这些款项通常由业务部门直接通过银行支付,没有经过大额合同的税务审查流程。

好消息是法律鼓励自愿纠正:依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9条(经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1月16日起生效),企业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决定之前补充申报并缴清欠税的,就申报错误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只需缴纳税款和滞纳利息;在仍需处罚的情形中,自愿主动纠正并补救后果的,还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第9条的从轻情节。反之,若在检查决定公布后才补报,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按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16条处少缴税款20%的罚款; 欺诈逃税的,按第17条处 trốn税款1至3倍罚款。

常见问题

向外国供应商付款时漏缴承包商税,会如何被追缴?

税务机关直接向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越南方追缴:该等付款全部未缴的承包商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03%加收滞纳利息;能否向供应商追回取决于合同约定。

哪些付款最容易被遗漏?

最易遗漏的是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和订阅费、在线广告费、云服务费、代理佣金、培训费、定期维护费、境外借款利息和国际运费——这些付款通常直接通过银行支付,未经税务审查。

自行审查并补充申报,可以减免罚款吗?

可以。企业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决定之前自查、补充申报并缴清欠税的,依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9条(经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不因申报错误被行政处罚,只需缴纳滞纳利息;自愿补救还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第9条的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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