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向中国交易对方追收债务:法律途径

计算器与财务文件——债务追讨文章配图

越中贸易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是跨境不良债权:货物已交付、货款迟迟不到账、对方杳无音信。本文梳理现行法律框架,帮助越南企业评估向中国交易对方追收债务的各种选择。贯穿始终的原则是:预防胜于追收——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付款条款、适用法律和仲裁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日后能够追回多少。没有良好的条款设计,跨境追债将代价高昂。

第一个分岔口:确定债务人的财产在哪里

在选择法律工具之前,第一个问题不是”去哪里起诉”,而是“债务人的财产在哪里”。如果对方在越南有财产(银行账户、不动产、货物),企业可以直接在越南起诉并执行;如果财产在中国,则需要跨境承认与执行机制——复杂得多、耗时也长得多。财产调查应当尽早启动,与其他法律步骤并行推进。

途径一——仲裁(新签合同的推荐选择)

对于新签订的合同,仲裁协议是推荐选择。企业可以约定在越南仲裁或在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如SIAC、HKIAC)。仲裁在越中语境下的优势在于: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在越南获得承认与执行——越南和中国均为该公约成员国,同时结合1998年越中司法协助条约第15条(关于承认仲裁裁决)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4条。重要提示:《纽约公约》仅适用于仲裁裁决,不适用于法院判决的承认。

途径二——法院诉讼

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依据1998年《越中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5至17条(1998年10月19日签署,1999年12月25日生效)在越南申请承认与执行。条件包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申请材料符合该条约第16条的要求。反之,越南法院的判决也可依据同一条约在中国申请承认。警示:中国判决不会在越南自动生效——必须经过越南法院的承认程序。实践中承认仍存在困难,企业需要认真准备申请材料。

途径三——协商谈判与付款保障

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谈判重组债务并附加担保往往是最现实的一步: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函,或以其在越南的财产(如有)作抵押,为新的还款计划提供担保。对于新合同,则应从一开始就把付款风险控制在自己手中:信用证(L/C)、有保障的DP/DA付款方式、定金,或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谈判过程中作出的每一项还款承诺都应形成书面文件——既作为证据,也避免日后争议。

诉讼时效陷阱:不要丧失起诉权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2015年《民法典》第429条)——时效届满,企业即丧失起诉权。仲裁与商事纠纷的时效规定在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3条及2005年《商法》第318至319条——企业应对照条文全文核实适用于自身案件的具体规定,切勿想当然。实践中不少企业一味长期谈判而忘记时效——等到决定起诉时为时已晚。

临时紧急措施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果对方在越南有财产,企业可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请求越南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如查封财产),防止对方在终局裁决作出前转移财产。这一工具宜尽早考虑,因为如果财产已被转移殆尽,一纸胜诉判决将毫无意义。

执行程序:依据106/2025号《民事执行法》

自2026年7月1日起,民事执行适用106/2025/QH15号《民事执行法》(2025年12月5日通过)。26/2008号《民事执行法》已于同日失效,不得再引用。硬性原则是: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判决或裁决获得承认之后,通过国家执行机关实施。不存在所谓跨境”雇人暴力讨债”——任何法外手段的建议都必须绝对避免。

需要预判的现实情况

本文介绍的是法律框架,不会代替法院或仲裁庭对具体案件作出”结论”。企业需要预判现实障碍:语言隔阂、在中国聘请当地律师的必要性,以及执行程序可能旷日持久。切勿——对自己或对合作伙伴——承诺”一定能追回”或给出具体时间表;应评估每种途径的成功概率,并准备备选方案。

相关阅读

企业对中国交易对方有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或需要审查进出口合同中的付款与仲裁条款?欢迎通过 联系页面联系 FLAT Law Firm。

本文法律内容经 FLAT AI 法律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提交所有人批准;并非执业律师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内容经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未经真人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