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4年、减半9年”是现行体系中最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并配套15年10%的优惠税率。但它不是每个新项目的默认待遇:它绑定特别优惠领域或特别困难地区,而且优惠时钟按自己的规则运行——不少项目在盈利之前就”丢掉”了数年免税期。
获得4免9减半的条件
按《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和第320/2025/ND-CP号议定的框架,最高优惠包适用于以下新投资项目之一:在法定清单中特别优惠投资的领域经营(高技术、研发、优先配套工业产品生产、受鼓励的社会化领域等);或位于按投资优惠地域清单认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或属于法律赋予最高优惠等级的规模和特殊标准项目组。企业在汇算时自行认定条件、自行适用优惠,并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承担证明条件的责任——不需要事先批准,但条件错误意味着事后追回。
两个实务提示:第一,”新投资项目”必须是持有新的投资登记证书或投资主张批准的独立项目——在营项目的扩建适用单独的扩建优惠机制,不自动获得新项目优惠包。第二,优惠收入必须单独核算:项目同时有非优惠收入的,只有优惠活动的收入适用优惠包,其余按普通税率纳税。
免税期从何时起算
免减期自项目从优惠活动首次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起算。若自首个收入年度起的3年内项目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免减期自首个收入年度起的第4年起算。这一规则在初创长期亏损阶段保护项目,但只限于首个收入年度起3年的窗口。
最重要也最常被误解的后果是:优惠时钟连续运行。处于免税窗口内的某一年若项目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或持平),该年仍计入4年免税期——优惠不暂停、不保留到盈利年度。减半9年同理。因此,两个优惠包完全相同的项目,因利润曲线不同,实际获得的价值可能相差悬殊:早期盈利的项目拿满免税价值,前五年亏损的项目几乎只剩下减半期。
常见问题
获得4年免税、9年减半50%的条件是什么?
新投资项目必须属于法定清单中特别优惠投资的领域,或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或属于法律赋予最高优惠等级的规模和特殊标准项目组——按《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和第320/2025/ND-CP号议定的框架——并且优惠活动的收入必须单独核算。
免税期从首次有应税所得算还是从第一年算?
自项目从优惠活动首次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起算。若自首个收入年度起3年内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免减期自首个收入年度起的第4年起算。不从颁发投资证书之年或开工建设之年起算。
没有利润的年份计入优惠期吗?
计入。免减期按日历年度连续运行:亏损年度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仍计入4年免税和9年减半,不能保留或结转到盈利年度。这正是优惠包的实际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何时开始盈利的原因。
违反条件如何追回优惠?
逐年处理:项目不再满足优惠条件的年度,按普通税率重新计算并追回该年已免减的税款,并按日0.03%计滞纳利息,另视违规性质按第125/2020/ND-CP号议定处罚。满足全部条件的年度保留优惠不变;不达标年度内没有保留部分优惠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