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新作物品种:植物品种权保护与试验审定

情形:湄公河三角洲一家杂交水稻育种公司发现,多户农户未经许可自行繁殖并销售其杂交稻种,而该品种耗费了公司七年研发。企业有哪些法律手段可以制止?新品种上市前又必须经过哪些审查关口?

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

50/2005/QH11号《知识产权法》将植物品种权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与著作权、邻接权、工业产权并列。131/2025/QH15号《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26年4月1日生效——在其修改后的第4条中延续了这一结构。品种权证书持有人对品种享有专有商业利用权:生产、繁殖、销售和出口繁殖材料。

获得保护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品种名称,即越南参照UPOV体系适用的DUS标准。实践中,审查机关通过田间试验而非仅凭书面材料核验这些性状。

试验与流通认定:商业化前的必经关口

根据31/2018/QH14号《种植法》(2020年1月1日生效),作物品种只有经流通认定后才能生产经营。认定须经过试验:在越南生态条件下进行DUS测试以及栽培价值与使用价值(VCU)试验。

企业常踩的坑是:在国外已获保护的品种,仍须在越南重新试验才能在国内商业流通,除非依国际条约或专门规定获得豁免。为试验、科研进口品种须取得许可并遵守植物检疫要求。

打击侵权的三个途径

越南法律提供行政途径(罚款、没收、销毁侵权繁殖材料)、民事诉讼(索赔、法院临时措施),以及符合《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构成要件时的刑事责任。实践中,通过专业监察部门的行政途径是阻断已流入市场的侵权种子最快的方式。

企业应当怎么做

  • 在大面积试验或试销之前提交品种权申请——过早公开可能丧失新颖性。
  • 完整保存育种、选育日志:这是品种权争议中的关键证据。
  •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向主管机关登记,以对抗第三人。
  • 监控市场,发现侵权种子先行证据保全,再申请行政处理。

常见问题

1. 农户自留种下季播种是否侵犯品种权?

《知识产权法》允许农户在自家田块范围内将收获物留种再播,但不包括为商业目的繁殖销售。未经许可销售受保护品种属于侵权。

2. 在国外获保护的品种在越南自动受保护吗?

不。植物品种权具有地域性。要在越南获得保护须向越南机关申请,除非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优先权另有规定。

3. 品种试验需要多长时间?

视作物种类和种植季节而定,DUS与VCU试验通常至少需要两个独立种植季以评估稳定性。企业应从一开始就把这一时间表纳入商业化计划。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