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外国律所与跨国集团的越南法律顾问
与外国律所协作
一笔并购交易:买方在上海,牵头律所在北京,目标公司在平阳。双语合同已经起草完毕,但顾问团队里没人熟悉在越南投资登记机关办理出资、购买股份登记的手续——而交割期限越来越近。”全球咨询”与”本地现实”之间的空白,正是越南法律顾问(Vietnam counsel)发挥作用的地方:一家越南律所作为越南法律对接人,与外国律所紧密配合,让交易不卡在本地环节。富莱律师事务所就担任这一角色——从法律尽职调查、按越南法律设计交易架构、办理行政手续,到配合处理涉外争议——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工作。

与外国律所协作:适合哪些对象?
- 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及其他法域的律所,其客户在越南投资、经营或发生争议——需要一个可靠的越南法律对接人来配合案件材料。
- 在多国同步推进交易的跨国集团,需要越南律师直接与其全球顾问团队对接。
- 到境外投资的越南企业,需要一个国内对接人来协调东道国法域的律师,并把控咨询质量与进度。
- 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在出资前需要对越南企业或项目做法律尽职调查。
- 已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或律所的外国律所,但在越南法律限制外国律师组织执业范围的业务领域需要补充能力。
跨境交易为什么需要在越南有一个律师对接人?
越南法律中有多层行政程序,是在其他法域的执业经验推导不出来的。北京或新加坡的律所也许能按国际标准起草一份出色的并购合同,但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的登记手续、分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目标公司是否在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这些都不折不扣是”本地”事项,漏掉任何一项都可能让交割进度泡汤。
第二道障碍是语言和与国家机关打交道的方式。在越南递交的材料用越南语起草;与投资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或法院的沟通、说明用越南语进行。一个越南律师对接人不只是做翻译——他对越南部分全部工作的法律准确性负责。
三、四家律所参与一个项目却没有明确牵头人时,最大的风险是”责任真空”:每一方都以为另一部分有人管。富莱的协作机制就是为消除这个真空而设计的——书面明确分工,一名律师对越南部分全部工作负责,与外国律所的所有沟通只走一个对接人。
法律框架:外国律师组织在越南执业
《律师法》(第65/2006/QH11号,经第20/2012/QH13号法律修订补充)专设一章规定外国律师组织和外国律师在越南的执业。外国律所需要了解的要点:
- 存在形式(第69条):外国律师组织的分支机构;100%外资的有限责任律所;合资形式的有限责任律所;外国律师组织与越南合伙律所之间的合伙律所。
- 执业范围(第70条):外国分支机构、外国律所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不得指派本组织的外国律师和越南律师以代表人、辩护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身份参加越南法院的诉讼;不得提供与越南法律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公证服务;可以指派本组织的越南律师提供越南法律咨询。
- 不得从事的工作(2013年第123/2013/ND-CP号议定第31条):对越南国家机关、组织签发文件的复印件、译文做认证;办理收养、结婚、户籍、越南国籍手续;提供公证、司法执达服务及其他越南法律只允许越南律师组织、越南公证组织、越南司法执达组织从事的法律服务。
- 执业条件(第68条):承诺遵守越南宪法和法律;承诺至少有两名外国律师——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外国律所主任——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在越南停留执业183天以上;分支机构负责人、外国律所主任须有至少连续两年的律师执业经历。
2013年第123/2013/ND-CP号议定(《律师法》实施细则)仍然有效,已被2018年第137/2018/ND-CP号议定和2025年第112/2025/ND-CP号议定修订补充。
给客户的关键结论:越南法律把若干工作专属于越南律师组织,并限制外国律师组织的执业范围——即使已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这正是越南法律顾问(Vietnam counsel / co-counsel)角色无法被”远程自己做”替代的现实原因。
富莱律师事务所作为越南法律顾问承担哪些工作?
- 交易的越南法律咨询:投资与市场准入条件、符合越南法律的交易架构设计,审查并校准按外国法律起草的合同条款,避免与越南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 在越法律尽职调查:审查目标企业、目标项目——法律主体资格、土地、证照、重大合同、税务义务、劳动与潜在争议——按约定的工作语言出具报告。
- 双语文件起草与对照:从越南法律角度起草或审查合同、纪要、决议;对照越南语文本与中文或英文文本,确保两个版本法律内容一致。
- 办理行政手续:投资登记、企业登记、子证照、土地、税务手续——这些是法律只允许或实践中只能由在越执业组织办理的工作。
- 配合解决争议:谈判、调解,以越南律师身份参加越南法院诉讼与仲裁程序;配合在越南执行判决、裁决。
- “走出去”的多法域协调:越南企业到境外投资时,富莱作为对接人与东道国法域的律所合作——把控咨询质量与进度,把各家律所的意见汇总成面向客户的单一出口。
协作机制:谁做什么、谁负责
律所之间的协作只有当成流程来设计才有效,而不是几封往来邮件。富莱与外国律所的合作方式:
- 书面确定分工:一开始双方就明确属于越南法律、由富莱承担的部分,每部分工作的预期产出与期限——杜绝”以为对方做了”。
- 在越一个对接人:一名富莱律师对越南部分全部工作负责。外国律所只需跟一个人对接所有越南法律问题,不用分散对接多人。
- 统一工作语言:按合作律所的选择,用越南语、中文或英语沟通并出具法律意见——不让语言障碍拖慢项目进度。
- 按节点汇报进度:按约定节点定期更新,直击要点:已完成、待办事项、新增风险与处理建议。
- 保密与利益冲突:交换案件材料前先签保密协议;富莱受理前做利益冲突审查并透明告知——出现冲突时拒绝或限缩范围,而不是默默处理。
- 系统化交接材料:结束时全部法律意见、交易文件与手续材料完整交接并附目录——外国律所或最终客户都能无缝接手。
典型的协作场景
律所为什么选择富莱做越南法律顾问?
富莱是专注服务有涉外因素的企业客户的精品律所——尤其是越南—中国资金流与交易。团队直接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工作,合作律所在讨论复杂法律问题时不需要中间翻译环节。富莱的工作模式是每个项目一名主要负责律师——外国律所始终清楚谁对越南部分工作负责,而不是对着一个匿名团队。
更重要的是,富莱有谈判桌两边的视角:既做交易架构咨询,也在交易破裂时处理争议。争议经验让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就能预见可能变成争议的点——这是纯交易咨询律所难以具备的。另见关于富莱律师事务所与与律师合作流程。
常见问题
外国律所在越南已有分支机构,还需要越南法律顾问吗?
很多情形下需要。越南法律限制外国律师组织的执业范围:不得指派律师以代表人、辩护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身份参加越南法院诉讼;不得提供与越南法律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公证服务(《律师法》第70条)。另一些工作只允许越南执业组织从事(2013年第123/2013/ND-CP号议定第31条)。项目触及这些领域时,外国律所仍需要一家越南律所配合。
富莱会在合作前与外国律所签保密协议(NDA)吗?
会。双方交换客户任何案件材料之前先签保密协议。律师保密义务同时受《律师法》与越南律师职业道德规则约束——最终客户得到双层保护。
协作的工作语言是什么?
越南语、中文或英语——按合作律所选择。法律意见、尽调报告与交易文件都可以用约定语言出具,需要时附对照文本。
利益冲突怎么处理?
富莱受理每个协作项目前都做利益冲突审查。出现冲突时——比如富莱正在同一交易中为相对方提供咨询——我们透明告知,拒绝或限缩工作范围,而不是默默处理。这是不可谈判的原则。
多家律所参与时费用怎么算?
富莱只对属于越南法律的部分单独报价,按一开始书面约定的工作范围计费。未经合作律所或客户事先确认,不在约定范围外产生费用。欢迎联系我们获取报价。
越南企业想去境外投资,富莱能帮什么?
富莱担任协调对接人:与东道国法域的律所合作,把控咨询质量与进度,把各家律所的意见汇总成面向企业的单一出口。企业不用自己管理多国多家律所、多种语言。
相关链接
出现以下情形,建议与富莱沟通:
- 贵所有客户准备在越南投资、收购企业或落地项目。
- 贵所客户与越南相对方发生争议,需要在越律师参与处理。
- 贵所需要在客户决定投资前对越南企业或项目做法律尽职调查。
- 贵所项目需要在越南办行政手续,而外国律所无法自行办理。
- 贵所咨询的越南企业计划去境外投资,需要协调东道国法域的律师。
- 贵所需要一个对越南法律部分全部工作负责的单一对接人——报告用中文或英文。
与富莱律师事务所沟通
请发送项目信息与需要配合的范围——我们会回复分工方案、时间与越南部分工作的服务费用。
发送合作需求办理时间可能因案件材料、地域、主管机关与递交时间而异。网站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职权与行政手续可能随时间、地域与具体案件材料而变化。在作出决定或进行交易前,建议先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