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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增资中的股权稀释:小股东如何维护权利?

越南公司增资中的股权稀释:小股东如何维护权利?

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发股份增加注册资本时,小股东的所有权比例——及其表决权——有被稀释的风险。但法律并未让小股东”束手无策”:《企业法》赋予其优先认购权及一整套对抗不公平增发的集体工具。本文依据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进行分析。

1. 主要盾牌:按比例优先认购新股

根据《企业法》第115条第1款c项,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普通股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发股份。向现有股东发售股份的程序规定在第124条(注意:正确条文是第124条——第121条是”股票”,不是发售):

  • 第124条第1款:向现有股东发售,是将全部新增股份按现有持股比例售予全体股东;
  • 第124条第2款:公司须向股东名册中的联系地址发送书面通知,不晚于认购登记截止日前15天(注意:15天算至认购登记截止日,不是发行日);通知须载明法定内容(现有持股数、拟发售总数、可认购数、价格、期限等)并附认购表;逾期未交回认购表视为放弃优先权;股东可将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
  • 第124条第3款:现有股东认购后剩余的股份,董事会可售予公司股东及其他人,但条件不得优于向股东发售的条件,股东大会另行批准或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论:小股东如足额行使按比例优先认购权,不会被稀释。公司违反通知程序,即构成攻击该次发行合法性的依据。

2. 不公平稀释的情形与对策

  • 未通知或通知程序瑕疵→可据此请求撤销发行决议(见第4节);
  • 发售条件只有目标投资者能满足→股东有现实出路:将优先认购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人(第124条第2款c项);
  • 剩余股份以更优惠条件售予外部人→违反第124条第3款;
  • 以定向增发”绕过”现有股东→第125–126条仍要求先履行对现有股东的优先权通知程序(依第124条第2款),公司合并、分立情形除外;发行时间、方式、价格由董事会决定。

3. 集体武器:凑足5%与90天的时间陷阱

持有5%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或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享有第115条第2款的权利:查阅公司文件、要求召集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检查特定事项。

最有力的武器是依第151条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自收到决议/会议记录之日起90天内(注意:自收到之日起算,不是开会之日),符合第115条第2款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决议,如决议通过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或章程(100%有表决权股份通过的情形除外——第152条第2款),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章程。

两个时间陷阱须牢记:

  • 90天届满即丧失撤销请求权(但仍可在3年时效内起诉索赔——《民法典》第429条);
  • 在法院/仲裁审理期间,决议在撤销决定生效前继续有效(第152条临时紧急措施。

4. 边界:小股东何时得不到稀释保护

  • 公司合并、分立:因合并、分立导致的增资不适用优先认购权;
  • 自行不行权:股东逾期未交回认购表视为放弃权利——事后不得再主张;
  • 合法增资导致的稀释:法律不禁止因程序合法的增资而持股比例下降——优先认购权只给股东维持比例的机会,不是阻止公司增资的否决权。

5. 上市公司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增发还须遵守2019年《证券法》(54/2019/QH14)(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1月1日生效)及第155/2020号法令(经第245/2025号法令修订,2025年9月10日生效):定向增发仅面向战略投资者、专业证券投资者,并有3年/1年的限售期。引用时须用现行修订文本,不得引用已被修改的原文。

常见问题

公司增资小股东会被当然稀释吗?
不会。股东有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企业法》第115条第1款c项、第124条);只有自行不行权或在合并、分立情形下才会被稀释。

向现有股东发售股份规定在哪一条?
2020年《企业法》第124条(不是第121条——第121条规定”股票”)。

15天通知期如何计算?
不晚于认购登记截止日前15天,不是发行日前(第124条第2款)。

请求撤销决议的期限是多久?
自收到决议/会议记录之日起90天(第151条)——逾期丧失撤销请求权。

以股份分红需要办理发售手续吗?
不需要。第135条第6款规定以股份支付股息无需办理发售手续;公司在10天内登记相应的注册资本增加。

引用来源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2021年1月1日生效;经03/2022/QH15号法律及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15条第1款c项、第2款(股东权利)、第124条(向现有股东发售)、第125–126条(定向增发)、第151–152条(撤销决议);
  • 2019年《证券法》(54/2019/QH14)(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1月1日生效);第155/2020号法令(经第245/2025号法令修订,2025年9月10日生效)。

结论

增资导致的稀释,只有当公司违反保护现有股东的程序——按比例优先认购权、15天通知义务、剩余股份不得更优惠出售——时才构成”不公平”。小股东应按期行权、凑足5%以运用集体武器,尤其不要错过90天的撤销请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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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内容由AI起草,已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后送审发布;并非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