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7月1日起,越南2025年《建筑法》(第135/2025/QH15号法律,2025年12月10日通过)正式取代2014年《建筑法》,为越南所有建设投资活动开启新的法律框架。这是十余年来建筑领域最深刻的一次改革,监管理念从”以许可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以数据管理和事后检查”。
本文汇总对企业——投资方、承包商和咨询单位——影响最直接的10大变化,帮助您在新法全面适用前及时审查内部流程。
1. 项目重新分类:仅剩3类(第17条)
2025年《建筑法》将建设投资项目简化为3类:(一)公共投资项目;(二)PPP项目;(三)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绝大多数企业项目,含按《企业法》运营的国有资本企业项目。
实际意义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在项目获批后可自主决定设计内容、自行评审和批准后续阶段设计、自主选择项目管理模式,且不受公共投资项目定额与费用管理制度的约束。国有资本企业应重新核对项目分类——分错类别可能导致程序错误。
2. 大幅缩小须办建筑许可的范围(第43条)
第43条第2款、第3款将免办建筑许可的工程扩大到8类(提前自2026年1月1日生效)。新法方向是:每项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只接受一道行政手续的管控,而非以往多重”关卡”叠加。注意:免办许可不等于免除一切手续——大多数免办情形仍须向有权限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报送开工通知。
3. 建筑合同制度全面改革
2025年《建筑法》全面修订建筑合同专章,以与《招标法》和2015年《民法典》相衔接,强化自愿协商原则。重要新内容包括:不可抗力、情势重大变更、价格调整机制、合同中止与解除。细则见第21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
4. 取消组织能力证书——改为自行公示
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自2026年7月1日起,参与建设活动的组织不再须取得能力证书。根据第88条第6款,组织须在建设部电子信息门户(csdlhdxd.gov.vn)自行公示建设活动能力信息——这是投资方选择承包商时的参考依据。法定代表人对公示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5. 个人:取消考试,削减两类执业证书
对个人而言,2025年《建筑法》(第89条)与第212/2026/ND-CP号议定取消了核发执业证书时的考试要求——评审依据档案与经验。同时,自2026年7月1日起不再核发项目管理与工程造价执业证书(项目管理改为”执业条件”)。执业证书以电子形式核发与交付,与个人的能力识别码绑定。
6. 费用管理与资金结算入法
2025年《建筑法》明确将费用管理、支付、投资资金结算等内容写入法律——此前主要由议定规定。第206/2026/ND-CP号议定细化建设投资费用管理,趋势是向投资方大幅放权,并在批准的总投资内进行控制。
7. 企业自行评审、批准后续阶段设计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在项目获批后,企业可自行评审和批准初步设计之后各阶段的设计——多数情形下不再须报建设专业机关评审。这是大幅的程序削减,同时也意味着投资方和咨询单位承担更大责任。
8. 收紧建筑合同支付纪律(第210/2026号议定)
第210/2026/ND-CP号议定收紧支付纪律:发包方须在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最多14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须付利息。预付款最高为合同价的30%(该上限自第35/2023号议定起已适用,第210号议定予以沿用);超过10亿越盾的预付款须提供预付款保函;累计支付达合同价80%时须全部收回预付款。
9. 明确的过渡条款(第95条)
原则是:2026年7月1日前已获批的建设投资项目和设计无须重新报批;尚未实施的后续活动适用2025年《建筑法》。按2014年法律已取得建筑许可、但按新法属于免办范围的工程,设计变更时无须调整许可。注意:第95条第3、4、5款提前自2026年1月1日生效。
10. 明确划分国家与参与主体的责任
贯穿2025年《建筑法》的理念是清晰划分:国家管理机关专注于制度建设、发布技术规范、事后检查和违法处理;而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由参与主体承担——投资方、承包商、咨询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始终伴随更重的法律责任,尤其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
常见问题
问:在建项目是否须按2025年《建筑法》重新办理手续?
答:不需要。2026年7月1日前已作出的批准决定继续有效;只有尚未实施的后续活动才适用2025年《建筑法》(第95条)。
问:建筑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申领”能力证书”?
答:不需要——组织能力证书已自2026年7月1日起取消。公司改为在建设部系统上自行公示能力信息。
问:新的免办建筑许可规定何时生效?
答:第43条第2款、第3款(免办许可情形)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比法律其余部分早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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