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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碳信用抵消:30%上限与第119/2025号议定程序

当一个设施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后,第一个财务问题往往是:内部减不下来的那部分排放,最多能用外购的碳信用抵消多少?修正第06/2022/ND-CP号议定(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护臭氧层)的第119/2025/ND-CP号议定给出了一个硬数字:不超过所分配配额的30%。这一上限把抵消变成源头减排的补充工具,而不是把全部义务买掉的出口。

抵消在第19条配额生命周期中的位置

经第119/2025号议定修正后的第06/2022号议定第19条,把配额的完整生命周期收进一条:在碳交易所交易、借入、缴纳、结转和抵消。核心义务是缴纳:每个分配期,设施必须缴纳至少等于该期直接排放源温室气体盘查结果、扣除已抵消碳信用后的配额量,并在分配期次年的12月31日之前在国家登记系统上自行完成缴纳。一个配额单位相当于排放1吨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当量的权利,碳信用也按同一吨位单位计算,因此实际排放、配额和信用之间的扣减是在同一把尺子上的直接扣减。

30%上限,以及为什么分母重要

第19条第8节规定,设施可以使用碳信用抵消,但不得超过其所获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30%。这句话里有两个细节决定企业的规划方式。第一,分母是所分配的配额,而不是盘查排放总量:排放远超配额的设施,不能拿更大的排放数字的30%当作自己的上限。第二,上限按每个分配期计算,因此购买信用的策略必须结合产量预测和排放因子逐期制定。治理上的结论很清楚:至少70%的义务必须靠持有的配额来履行,包括所分配的配额、在交易所增购的配额、依第19条其他各节借入或结转的配额,以及靠真实减排把盘查数字降下来。

哪些信用可以用于抵消

并非市场上所有叫碳信用的工具都会被系统接受。根据第19条第8节,用于抵消的信用必须来自第06/2022号议定第20条规定的碳信用交易与抵消机制项目,以及第20a条第1款a、b点所指的机制,即越南参与的国内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同时,关于可在交易所交易资产的规定把碳信用界定为:对这些机制下计划、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果所发放的信用。因此,企业购买信用时要审查三层:项目属于哪种机制、信用是否在系统中登记可追溯、减排成果产生的时间是否落在可接受的窗口内。未经这些机制的境外自愿信用,不会自动计入国内缴纳义务。

抵消程序与缴纳操作合为一体

抵消不是一道单独的许可手续。第19条第8节规定,设施在缴纳过程中在国家登记系统上自行使用碳信用进行抵消。操作顺序相应为:完成当期温室气体盘查,确定直接排放量;计算抵消后需要缴纳的配额量;通过碳交易所购买或受让合格信用并在系统中登记;然后在分配期次年12月31日期限之前,在国家登记系统上完成抵消和缴纳。第19条还为2030年之前的时期开了两个灵活阀门:可以借入本设施下一期配额的最多15%来保障当期缴纳,但借入部分不得用于交易;缴纳完成后,未用完的配额可以结转到下一期。

缴纳不足:处罚加上下一期配额扣减

第19条规定,未完全履行缴纳义务的设施,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予以处罚,同时未缴纳的差额从该设施下一期的分配配额中扣除。义务因此不会在期限过后消失,而是转化为压在下一期的配额债务,外加独立的处罚风险。此外,在缴纳期限过后30天,农业与环境部会在系统中注销此前各期既未结转也未缴纳的配额,并向交易所运营单位更新数据。预计配额不足的设施应在缴纳窗口内尽早行动:在流动性尚好时在交易所补购,远比把扣减带进下一期并同时挨罚便宜。

从财务报表角度看,配额和碳信用还应当被当作有价格波动的资产来管理,而不是一次性合规费用:采购时点、平均成本和期末结余都会影响企业的单位减排成本。把碳资产纳入与能源采购相同的内控流程,包括授权层级、对手方审查和台账核对,是缴纳义务常态化之后迟早要补上的一课。

还需要区分抵消与交易所购买配额这两件容易被混为一谈的事:购买配额是把别人多余的配额转到自己名下,缴纳时用配额冲抵排放;抵消则是把合格项目的减排成果折算成信用,在30%上限内减少需要缴纳的配额量。两者在登记系统中的记账对象、价格形成方式和合规审查点都不同,企业在做预算时应分列科目、分开询价。把它们混成一个碳资产采购预算,往往会在缴纳期临近时才发现买到的信用不符合抵消资格,或者买到的配额数量其实已经超过了缺口。

配额分配本身:谁先被纳入,以及企业为什么要提前建账

抵消机制只有在设施被分配配额之后才有意义,而分配的覆盖面正按行业逐步展开:发电、钢铁、水泥等排放大户是首批被纳入盘查和分配的典型对象,设施名单和分配方案由主管部门按阶段公布。尚未被分配配额的企业并不等于可以置身事外:一方面,排放盘查和报告义务往往先于分配落地,没有连续、可核查的排放数据,等分配真正到来时既无法核对分配量,也无法制定购买和抵消策略;另一方面,碳信用的价格会随着更多设施进入缴纳期而波动,提前理解第19条的运作方式,等于提前锁定采购节奏。就内部管理而言,最低限度的准备是三件事:建立按月归集的能源和排放数据账、指定熟悉国家登记系统操作的责任岗位、以及在年度预算中单列配额与信用采购科目。做到这三点的企业,在第一个缴纳期到来时面对的是执行问题;没有做到的企业,面对的将是数据、资金和期限同时告急的局面。

受配额分配约束、需要逐期制定抵消策略的企业,可通过联系页面与FLAT Law Firm沟通。

常见问题

企业最多可用碳信用抵消多少比例的配额?

根据第06/2022/ND-CP号议定第19条第8节(经第119/2025/ND-CP号议定修正),设施使用碳信用抵消不得超过其所获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30%。分母是所分配的配额,而不是盘查排放总量,且上限按每个分配期计算。

根据第119/2025号议定,哪些碳信用可用于抵消?

信用必须来自第06/2022/ND-CP号议定第20条规定的碳信用交易与抵消机制项目,以及该议定第20a条第1款a、b点所指机制的项目,并且是对2021年1月1日起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果发放的信用。不属于这些机制的信用,不会自动被接受用于履行国内配额缴纳义务。

碳信用抵消程序如何办理?

抵消不是单独的审批手续:根据第19条第8节,设施在缴纳过程中在国家登记系统上自行使用碳信用抵消。操作步骤是:完成当期直接排放盘查,确定抵消后需缴纳的数量,通过碳交易所购买或受让合格信用,然后在分配期次年的12月31日之前在系统上完成抵消和缴纳。

企业未能充分抵消排放时会受到什么处理?

法规文本回答的问题是:在30%上限内使用抵消后仍未缴足配额。根据第06/2022号议定第19条(经第119/2025号议定修正),未完全履行缴纳义务的设施,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予以处罚,同时未缴纳的差额从其下一期的分配配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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