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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畜牧养殖场废弃物处理:义务、排放标准与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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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讲的是运营,而不是申办许可证

本文讲的是养殖场投入运营之后的阶段:每天从圈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如何收集、处理并排入环境,才符合法律要求。本文是养殖场环境许可证文章(第172024篇)的续篇,该文第8节仅用一小段概括了获证后的义务。本文不讲申办环境许可证的手续,不讲环境登记手续,也不代替关于第211/2026/NĐ-CP号议定处罚的文章。读者必须分清三个问题:养殖场是否持有规定的环境文件、处理系统日常运行是否达标、哪一种违法适用哪一套处罚框架。混淆这三者很容易作出错误决定——例如,已获证的养殖场超标排放仍会被处理,而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的养殖场也不应被套用无证经营的罚则。

本文的主要法律框架(截至2026年10月27日核对有效)包括:《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08/2022/NĐ-CP号议定(2022年1月10日颁布并施行,2020年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已由第05/2025/NĐ-CP号议定修订);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2020年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已由第07/2025/TT-BTNMT号通知修订);《2018年畜牧法》(第32/2018/QH14号法律);第13/2020/NĐ-CP号议定(畜牧法实施细则);第45/2022/NĐ-CP号议定(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第211/2026/NĐ-CP号议定(畜牧领域行政处罚,2026年6月16日颁布,2026年8月5日起施行);以及国家技术规程QCVN 62-MT:2016/BTNMT(畜牧废水,随第04/2016/TT-BTNMT号通知颁布,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撰写时仍有效)。

2. 先分类,再谈处理

养殖场同时产生多种废弃物,每一种的管理方式都不同。把所有东西混进一个池子再排出去,从第一步就是错的:废水处理系统无法处理未分离的固体粪便,堆肥区也无法接纳未经沉淀的冲洗水。必须在源头分开的四类废弃物是:

  • 有机固体废弃物:畜禽粪便、垫料、剩余饲料。经处理后可成为肥料或水产饲料,但只有处理达标后才可以,未经处理不得直接使用。
  • 废水:冲洗圈舍的水、清洁用水、养殖区废水,以及接入畜牧废水处理系统的场内生活污水。排入受纳水体时受QCVN 62-MT:2016/BTNMT约束。
  • 废气、臭气与粉尘:圈舍、粪便堆存区和处理系统散发的臭气,饲料、垫料和场内运输产生的粉尘。臭气不是靠肉眼判断的,而是靠规范运行、安全距离和源头治理来控制。
  • 危险废弃物与动物尸体:兽药包装、针头、消毒化学品和死亡畜禽,尤其是因疫病死亡的畜禽。这类废弃物不得混入普通废弃物,必须按兽医和环境保护规定管理。

关于有机固体废弃物,《畜牧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了三条出路:养殖场主负责将有机固体废弃物处理至符合国家技术规程后,方可作为植物肥料或水产饲料使用;未经处理的有机固体废弃物必须用专用设备和车辆运出养殖场,送往处理场所;因疫病死亡的畜禽和其他危险废弃物必须按兽医和环境保护法律处理。也就是说,“堆肥后施用”只有在堆肥和处理已经达标时才合法;“运走”只有在用专用车辆运往处理场所时才合法,而不是运到别处倾倒。

3. 固体废弃物处理:堆肥、沼气与有条件再利用

对于有机固体,养殖场通常把好氧堆肥、生物垫料和沼气池结合使用。各自作用不同:生物垫料在圈舍内减少臭气并保持粪便干燥;好氧堆肥通过控制温度、湿度和堆肥时间,把粪便转化为肥料;沼气池处理粪便和富含有机物的废水,同时回收沼气用于炊事或发电。技术选择应当依据实际废弃物量、畜种、土地面积和长期运行能力,而不是广告。一个超负荷的沼气池会溢出、泄漏,成为新的污染源;没有顶棚、没有渗滤液收集沟的堆肥区会让渗滤液渗入土壤和周边水体。

再利用最关键的法律条件是:处理后的产品只有符合国家技术规程后,才可用作肥料或水产饲料(《畜牧法》第59条第2款)。养殖场应当保存堆肥工艺、堆肥时间、投入量和产出量以及处理后产品去向的记录。当检查人员问“这些粪便处理达标了吗”,回答必须是记录和检测结果,而不是口头保证。堆存区还必须保证安全距离:根据第23/2019/TT-BNNPTNT号通知第5条,小型养殖场距居民区至少100米,中型至少200米,大型至少400米;距学校、医院、集市和社区生活供水水源的最小距离分别为:小型150米、大型500米;中型距学校、医院、集市至少300米(不包括社区生活供水水源);两个不同主体的养殖场之间至少50米。距离从圈舍或废弃物堆存区起算,因此粪便堆存区的位置与圈舍位置同样重要。

4. 废水处理:分离、沉淀、沼气与沼气后处理

畜牧废水有机物、氮和病原微生物含量高,经过一个简单的沉淀池不可能直接排放。典型的处理链包括四个环节:粗固体分离(格栅、粪便分离);沉淀与流量调节;沼气池厌氧处理,大幅削减有机负荷;然后是沼气后处理——可以是生物塘、人工湿地或好氧处理——把剩余指标降到排放限值以下。沼气出水仍然含有较高的氮、磷和微生物,因此“经过沼气”不等于“达到排放标准”。养殖场必须在环境许可证注明的排放口检测最终出水,而不是在系统中间取样再推断最终结果。

对于日总废水量低于5立方米的设施,QCVN 62-MT:2016/BTNMT按量级规定了不同要求,而不是浓度限值公式:低于2立方米/日,必须有卫生的收集、沉淀和熟化系统;2立方米/日至低于5立方米/日,必须有足够能力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如符合国家标准的沼气或生物垫料系统。对于日废水量5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排放浓度限值按公式Cmax = C × Kq × Kf计算,其中C是规程表1中的组分浓度,Kq是受纳水体系数,Kf是排放流量系数。如果排放流量变化导致正在适用的Kf不再合适,设施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以调整Kf。擅自扩大养殖规模、增加排放流量而不报告调整,属于超出许可证运行,即使检测到的废水暂时低于标准。

5. 排放标准QCVN 62-MT:2016/BTNMT:正确读懂限值表

QCVN 62-MT:2016/BTNMT规定了排入受纳水体的畜牧废水中各组分的允许浓度限值。规程表1规定了两栏浓度C:A栏适用于处理后废水排入生活供水水源的情况;B栏适用于排入其他用途水源的情况。C值如下:

  • pH值:A栏6–9;B栏5.5–9。
  • BOD5:A栏40 mg/l;B栏100 mg/l。
  • COD:A栏100 mg/l;B栏300 mg/l。
  • 总悬浮物(TSS):A栏50 mg/l;B栏150 mg/l。
  • 总氮(N):A栏50 mg/l;B栏150 mg/l。
  • 总大肠菌群:A栏3,000 MPN或CFU/100 ml;B栏5,000 MPN或CFU/100 ml。

读这张表时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对于pH值和总大肠菌群,Cmax = C,即不乘Kq、Kf系数。第二,对于排入没有集中废水处理厂的城市、居民区排水系统的畜牧废水,Cmax = C,按B栏执行。第三,排入集中废水处理厂收集系统的废水,遵守该厂管理单位的规定,不直接适用表1。养殖场在得出“达标”结论之前,必须先确定自己属于哪一栏、排向哪里:同一检测结果,排入生活供水水源可能超标,排入其他用途水源却可能达标,反之亦然。环境许可证为每个排放源注明了具体排放限值时,许可证上的限值就是养殖场每天必须遵守的数字;规程是发证机关确定限值的依据。

6. 废气、臭气、粉尘与动物尸体:最容易被忽视的废弃物流

养殖场的废气和臭气没有像废水那样单一的限值表,但仍然是运营义务:圈舍必须通风,粪便和废水必须及时收集,粪便堆存区必须遮盖,沼气池和处理系统必须密封并按设计能力运行。最有效的除臭办法通常不是在臭气扩散后喷洒制剂,而是缩短粪便在圈舍内的停留时间、保持圈舍地面干燥、尽早分离固体粪便并正确维护生物垫料。当居民投诉臭气时,主管部门检查的是运行规程和安全距离,而不仅仅是某一时刻的一份空气样品。

对于动物尸体,原则是立即处理,不得滞留,不得丢弃到环境中。因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按兽医和环境保护规定处理(《畜牧法》第59条第2款),包括报告、隔离区域并按兽医机关的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兽药包装、针头和消毒剂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贮存并移交给有资质的处理单位;混入堆肥或生活垃圾,既违反分类义务,也违反移交义务。养殖场应当为这一废弃物流单独建账:产生日期、种类、数量、接收单位和移交记录。

7. 定期环境监测:测什么、多久测一次、向谁报告

定期环境监测是指对设施运行产生的环境组分和废弃物进行测量、取样、分析和评价,以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理、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程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法律依据是《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11条和第112条(废水监测;粉尘、废气监测)以及第08/2022/NĐ-CP号议定第97条和第98条,细则见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实际操作中,每个养殖场具体的监测方案写在环境许可证里:测哪些指标、在哪里取样、多久测一次。养殖场不得自行缩减许可证中的方案,也不得在方便的点位取样代替已登记的排放口。

根据第08/2022/NĐ-CP号议定的框架,持续运营的项目和设施的定期废水监测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每3个月一次,其他情形每6个月一次(该议定第97条第3款);季节性运营的项目和设施适用单独的框架,按许可证执行。定期粉尘、废气监测的框架取决于指标(该议定第98条第4款):持续运营且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和设施,重金属和有机化合物每6个月一次,二噁英/呋喃每年一次,其余指标每3个月一次;持续运营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项目和设施,重金属、有机化合物和二噁英/呋喃每年一次,其余指标每6个月一次;季节性运营的项目和设施适用单独的框架,按许可证执行;具体指标和频次仍以养殖场环境许可证为准。因此,养殖场应当在年初就排好全年的监测日程,与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签订合同,并保存全部检测报告、取样记录和合同。如果监测结果超过许可证限值,养殖场必须减少或停止超标排放,检查出故障的处理环节,修复后重新检测——不得等到下一个监测周期再处理,更不得隐瞒超标结果。在定期测量日程之外,养殖场有义务按时向发证机关和地方环境管理机关完成并提交有关遵守规定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并完整保存测量资料以及废弃物收集、处理合同,以便检查时出示。

8. 运行出错时:两套处罚框架必须分清

这是最容易搞错的部分,也是本文最强调的一点。违反畜牧条件和畜牧废弃物处理规定——例如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未保证安全距离——适用第211/2026/NĐ-CP号议定,其中畜牧条件和废弃物处理组的处罚幅度为100万至3000万越南盾并附加纠正措施,按该议定自身的规则,罚款以个人为准,组织加倍。相反,在应当持有环境许可证而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以及超技术规程排放废水,适用环境保护处罚框架——第45/2022/NĐ-CP号议定——罚款随超标程度和排放流量而定,并附加纠正措施,情节严重、屡犯的还可能被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环境许可证使用权或暂停造成污染的经营活动。本文有意不把环境框架的任何罚款数字套用到第211/2026/NĐ-CP号议定上,也不以第211/2026/NĐ-CP号议定1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幅度来推断超标排放的后果。阅读任何罚款表时,养殖场首先应当核对它出自哪一部议定。

从运营角度看,处理系统出故障时正确的顺序是:减少负荷或停止超标排放;检查出故障的环节(堵塞、超负荷、微生物菌群衰弱、泄漏);修复后在排放口重新检测;并把整个事故和已采取的措施记入运行日志。这本日志既是检查时善意的证据,也是养殖场了解自家系统薄弱环节的数据。在扩大养殖规模、改用其他处理工艺或者迁移排放口之前,养殖场应当先对照调整和重新申办环境许可证的规定,确认拟实施的变化是否属于必须办理该手续的情形;先实施变化、事后再去申请调整,会让养殖场最快地陷入违法。

9. 日常、月度和季度运营清单

  • 每天:按时收集粪便和固体废弃物;检查沼气池、沉淀池和收集沟;记录排放流量和运行状态;立即处理产生的动物尸体和危险废弃物。
  • 每周:检查堆肥区、垫料、顶棚和渗滤液收集沟;检查外包废弃物处理单位的合同和收集日程。
  • 每月:对照设计能力核对废弃物量;核查处理后产品是否已具备再利用条件;更新危险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台账。
  • 每季度或按许可证要求:按许可证的指标、点位和频次开展定期监测;提交合规报告;归档检测报告和取样记录。
  • 有变化时:扩大养殖规模、更换工艺、改变排放口、许可证即将到期——在改变运行之前,先核查调整或重新申办许可证的义务。

常见问题

持有环境许可证是不是就可以随意排放?

不是。环境许可证只允许在许可证注明的限值内排放:排放源、流量、指标和排放限值。超过许可证限值或超过QCVN 62-MT:2016/BTNMT的排放,即使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也会按环境保护框架处理。

经过沼气池的水可以直接排入河流吗?

不一定。沼气出水仍然含有较高的氮、磷和微生物,往往达不到排放限值。养殖场必须在沼气之后继续处理,并在排放口检测最终出水,对照QCVN 62-MT:2016/BTNMT的A栏或B栏(取决于受纳水体的用途)以及环境许可证注明的限值。

未经处理的粪便可以运走施到别的田里吗?

不能作为直接使用。根据《畜牧法》第59条第2款,有机固体废弃物必须处理至符合国家技术规程后,方可作为肥料或水产饲料使用;未经处理的废弃物只能用专用设备和车辆运出养殖场,送往处理场所。

定期环境监测多久做一次?

按养殖场自身环境许可证中的方案执行。根据第08/2022/NĐ-CP号议定的框架,持续运营的项目和设施的定期废水监测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每3个月一次,其他情形每6个月一次;季节性运营的项目和设施适用单独的框架,按许可证执行;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许可证中的频次和指标,不得自行缩减。

未处理废弃物和超标排放的处罚一样吗?

不一样。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属于第211/2026/NĐ-CP号议定中畜牧条件和废弃物处理组(100万至3000万越南盾,个人标准,组织加倍,并附加纠正措施)。超标排放和在应当持证而无证的情况下经营,适用第45/2022/NĐ-CP号议定的环境保护框架。两套框架不得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