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

越南EPC中途终止:已完工程结算与移交

EPC合同中途终止是项目最危险的时刻:工程建到一半、材料在运输途中、长周期设备已下单。双方的钱在终止日前后的几周内决定——取决于共同现状记录,以及合同如何对终止原因进行分类。

法律依据

  • 《建筑法》第50/2014/QH13号(经第62/2020/QH14号法律修订)
  • 第37/2015/ND-CP号法令(建筑合同,经第50/2021/ND-CP号法令修订)
  • 《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

终止原因决定双方的钱袋

EPC合同通常有三类终止:承包商过错(严重延误、弃工、丧失能力)——业主可终止、另请他人完成,并要求承包商承担差额成本;业主过错(长期拖欠付款、未移交场地)——承包商可终止并索要款项加赔偿;以及便利终止(如有约定)——按合同公式支付已完成工作和不可撤销的承诺。终止后的每起争议都从这个分类问题开始,同时看终止方是否遵守了警告与补救程序。

在建工程款的支付:在现场测量、以记录锁定

支付原则:承包商获得截至终止时已施工合格并验收的工程量价款、已运抵现场且属于合同范围的材料款,并根据终止原因获得撤场费用和不可撤销设备承诺的补偿(如适用)。在收到终止通知的最初几天内:进行双方共同的现场清点与测量(监理参加),对全部现状拍照/录像,并以记录形式移交场地、材料、设计文件和技术档案。若没有共同现状记录,双方将各持一个工程量数字,诉讼将多拖数年。

移交与终止后阶段

移交包括:场地与未完工程;已完成的全部设计文件(包括按合同约定将设计用于完成本工程的许可);为项目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以及主合同允许转让时对相关分包合同的接续。业主若以承包商过错终止,应同时在其有效期内兑现履约保函,并确定未完工程的保护措施(遮盖、材料保管),以免过渡期的损害被归咎于自己。

flaw.vn相关文章(编号EXP-1789)介绍了本主题的一般框架——本文仅处理标题所限定的具体角度。

常见问题

何时可以中途终止EPC合同?

原则上:截至终止时已施工合格并验收的工程量价值,加上合同范围内的到场材料;然后按终止原因增减(承包商过错时扣完成差额成本;业主过错或便利终止时加赔偿与承诺取消成本)。金额只有在双方共同现场清点、测量并签署现状记录后才能锁定。

未完成工程量如何付款?

收到通知后立即:要求在监理参加下进行共同现场清点与测量,形成附照片/视频的现状与移交记录;封存并保管项目材料与档案;书面保留一切付款与索赔权利。在记录形成前不要擅自将设备撤离现场——这一行为常被用来对付承包商。

向新承包商移交资料和场地?

按EPC合同约定:通常业主可将已付款的设计文件用于完成本工程本身,而知识产权及用于其他项目的权利归设计方/承包商(除非有更广泛的转让约定)。应检查设计文件条款,并在终止结算中支付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费用。

终止时的赔偿?

若合同有履约保函且终止属于可兑现情形(承包商过错,且已按合同警告并经过补救期),业主可在保函有效期内严格按其条件向出具机构索兑。条件不符或过期的索兑是银行拒绝的最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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