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与重组

越南公司合并:债权人能否反对?保护与处理

越南公司合并与债权人异议权——商务握手配图

当欠您款项的公司并入另一家公司时,债权人常常会问:我能阻止这次合并吗——我的债权会怎样?直截了当地回答:债权人没有否决或中止合并的权利。越南法律没有允许债权人提交异议、让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合并登记的程序。但不能阻止不等于没有保护——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三层具体保护。

1. 债权人不能阻止合并——明确表态

为避免误解,必须一开始就讲清楚:没有任何法律机制允许债权人否决、中止合并,或要求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合并登记。合并是参与公司的内部决定,经成员会/股东大会依权限通过后,再按行政程序办理企业登记。债权人不是交易必须经过的”关卡”。

这与一些常见担忧不同:债权人不能仅凭自己不同意就”锁死”交易。但作为交换,法律以下述实质性保护作为补偿。

2. 第一层保护:知情权——15日内通知

依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201条第2款b项(经2025年修正法——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条号不变),参与合并的公司必须:

  • 将合并合同发送给所有债权人;同时
  • 通知劳动者——两者均在通过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知情权是一切后续行动的基础:债权人只有在知悉交易正在进行、知悉新债务人是谁、知悉合并条款如何影响债权回收时,才能保护自己。如果合并公司”忘记”发送通知,即违反法定程序——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据此起诉索赔(见第4节)。

3. 第二层保护:全部义务的当然承继

这是最重要的一层保护。依《企业法》第201条第2款c项,存续公司承继被合并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未清偿债务和劳动合同。您的债权不会随原公司”消失”——它依法自动转移至存续公司,债权人无需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债权转移手续。

实务含义:合并完成后,您直接向存续公司追偿,适用原合同的全部条款(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存续公司不能以”那是原公司的债务”为由拒绝。

4. 第三层保护:债权人的三种实务处理方式

在上述两层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债权人可从三个方向行动:

(a)在合并完成前,以民事协议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收到合并通知后,债权人应主动谈判: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或补充担保措施(抵押、保证等)。这是双方之间的自愿民事约定——越早在交易未完成时进行,债权人的谈判地位越强,因为合并方通常希望”清理”问题让交易顺利推进。

(b)若违反15日程序造成损失,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未在15日期限内发送合并合同/通知,且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例如:丧失要求担保的机会、资产转移前来不及反应),债权人有依据就违反程序义务起诉索赔。

(c)合并完成后直接向存续公司追偿。合并完成后,所有义务已当然承继——债权人直接向存续公司发送付款要求、起诉或行使担保,如同对原债务人一样。

5. 不要混淆:合并(第201条)不同于兼并(第200条)、分立(第198条)、分离(第199条)

四种企业重组形式常被混称,但法律后果不同:

  • 合并(第201条):一家或多家公司并入另一公司;被合并公司终止存续;存续公司继续存在并承继全部;
  • 兼并/新设合并(第200条):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公司;原公司均终止存续;
  • 分立(第198条):被分立公司终止存续,设立≥2家新公司;
  • 分离(第199条):被分离公司继续存续,另设新公司。

对债权人而言,重要的共同点是:在各种情形下,债务均依法承继/延续——但承继主体和具体通知程序因形式而异,须准确识别形式,才能向正确的”地址”追偿。

6. 经济集中门槛:债权人没有角色

对大型交易的一项单独提示:若合并达到2018年《竞争法》第33条规定的经济集中门槛(第35/2020/ND-CP号议定第13条所列门槛:总资产3万亿越盾、总营收3万亿越盾、交易金额1万亿越盾、或20%市场份额),各方须在实施前向国家竞争委员会申报。在该程序中,债权人没有角色——这是国家竞争管理程序,不是债权人反对交易的渠道。

债权人收到合并通知后的行动清单

  • 梳理与被合并公司的全部欠款、合同及现有担保措施;
  • 评估存续公司(新债务人)的财务能力;
  • 立即谈判:提前清偿或以书面形式补充担保;
  • 保留已(或未)在15日期限内收到通知的证据;
  • 跟踪合并登记进度,完成后及时向存续公司追偿。

常见问题

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合并登记吗?
不可以。法律没有中止合并的异议程序;债权人对交易没有否决权。

合并后我向谁追偿?
直接向存续公司追偿——存续公司当然承继被合并公司的全部义务和未清偿债务(第201条第2款c项)。

公司没有给我发送合并通知怎么办?
这违反15日通知义务(第201条第2款b项)。若造成损失,您有依据起诉索赔。

我可以在合并完成前要求还钱吗?
可以谈判要求提前清偿或以民事协议补充担保——应在交易未完成时尽早进行,以获得最佳谈判地位。

引用来源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2025年修正法——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条号不变):第201条(合并:合并合同发送所有债权人+15日内通知劳动者——第2款b项;存续公司承继全部权利、义务、未清偿债务——第2款c项);第200条(兼并)、第198条(分立)、第199条(分离)——以作区分;
  • 2018年《竞争法》——第33条(经济集中申报)+第35/2020/ND-CP号议定第13条(3万亿/3万亿/1万亿/20%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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