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越南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避免社保追缴的界线

特写:一只手握着蓝色圆珠笔在文件上签字

许多企业喜欢与个人签订”服务合同””合作者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手续简便、无需缴纳社保、不需要时容易终止。但越南劳动法看的是关系的实质,而非纸面上的名称。如果实际关系是劳动关系,社保机关可以责令企业追缴全部未缴社保,并加处罚款和滞纳金。自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D-CP号议定的新处罚框架将进一步收紧。

黄金原则:”无论叫什么名字”

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双方虽以其他名称约定,但内容体现有报酬的工作、工资以及一方的管理、指挥、监督的,视为劳动合同。换言之,劳动合同通过3个同时存在的标志来认定:

  • 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 工资——报酬具有工资性质,定期支付;
  • 管理、指挥、监督——一方对另一方的工作过程进行指挥和控制。

只要同时具备这3个标志,无论合同写的是”服务合同””合作者合同”还是其他名称,法律都将其视为劳动合同,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真正的服务合同是什么样的?

真正的服务合同受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调整。根据第513条,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约定,一方(服务提供方)为另一方(服务使用方)完成工作并收取服务费;合同的标的是可以完成、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工作(第514条)。《民法典》还允许双方在法定情形下单方终止服务合同(第520条)。

真正服务合同的核心标志:

  • 提供方在工作方式上自主,不受用工方的管理、指挥、监督;
  • 提供方自行承担工作成果的风险;
  • 提供方可以雇佣他人代为完成——不被要求必须亲自完成。

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对比表

标准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真正的)
关系本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工作民事关系:提供方自主完成工作,自担成果风险
认定标志同时具备3个标志:有报酬的工作+工资+管理、指挥、监督(2019年《劳动法》第13条第1款)自主、不受监督、可雇人代做(2015年《民法典》第513、514条)
社保义务签订1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强制社保对象(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第2条第1款a项);用人单位须在30日内登记(第28条第1款)不产生强制社保义务(除非实际关系符合劳动合同3个标志)
税务义务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进税率表纳税(原则)提供服务所得的税务义务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原则)

5个常见的”伪装”迹象

实践中,社保机关和法院通常通过以下迹象”揭穿”伪装的服务合同:

  1. 考勤、管理工时:个人须打卡、请假、遵守固定工时,如同正式员工。
  2. 受内部规章、纪律约束: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KPI考核和纪律处分。
  3. 按月领取固定报酬:报酬不取决于工作量或成果,而是每月固定支付。
  4. 被禁止为其他单位工作:合同或实际要求个人只能为一家企业工作。
  5. 不得雇人代做:工作与个人身份绑定,不能委托或转包他人完成。

上述迹象出现得越多,合同被重新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风险越高。

后果:社保追缴与2026年9月10日起的两层处罚

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却未缴纳社保的,企业将面临两层后果:

社保追缴

用人单位被责令足额补缴迟缴、逃缴的社保费,并按迟缴、逃缴金额和天数加收每日0.03%的滞纳金,缴入社保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第40条、第41条)。拖得越久,金额越大。

行政处罚(第28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9月10日生效)

  • 合同类型签错(第15条):未按正确类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缺少主要内容——按受影响劳动者人数处以罚款;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件、文凭、证书原件的,对个人处2000万–2500万越盾罚款,对企业处4000万–5000万越盾罚款,并责令归还证件。
  • 迟缴社保(第43条):按迟缴金额处12%–15%罚款,并追缴及加收每日0.03%滞纳金。
  • 逃缴社保(第44条):按逃缴金额处18%–20%罚款,对个人最高7500万越盾;对组织的罚款为对个人的2倍(第7条第1款)。

注意:第283/2026/ND-CP号议定已于2026年9月10日起取代第12/2022/ND-CP号议定——旧议定的所有处罚依据不再适用。

例外:哪些情形不属于强制社保?

并非所有与个人签订的合同都会产生强制社保义务。两个值得注意的例外:

  • 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属于强制社保对象;
  • 非全日制用工且月工资低于强制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第158/2025/ND-CP号议定第3条第5款)。

企业合规签约清单

  1. 先看实质再定名称:如果工作需要管理、监督和固定工时——从一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不要用服务合同”伪装”。
  2. 想用真正的服务合同:确保提供方自主、自担成果风险、可雇人代做;报酬与工作成果挂钩,而非按月固定工资。
  3. 按时登记社保:自劳动者成为强制社保对象之日起30日内登记(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第28条第1款)。
  4. 不得扣留劳动者证件原件——只保存复印件。
  5. 定期审查正在履行的服务合同:实际管理是否已”偏移”为劳动关系?

结论

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的界线不在纸面名称,而在3个标志:有报酬的工作、工资以及管理、指挥、监督。为规避社保而签错合同类型是一场高风险赌博:企业可能被追缴全部社保费并加收每日0.03%滞纳金,同时面临2026年9月10日起新框架下的行政处罚。最安全的做法是在签约时就识别关系的真实性质——有疑问时,落笔前先咨询法律意见。

提示:某一具体关系属于劳动合同还是服务合同,取决于社保机关、监察机关或法院对每个具体案件的认定。

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按2026年第18/VBHN-VPQH号合并文本引用):第13条第1款。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513条(服务合同)、第514条(标的)、第520条(单方终止)。
  • 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第2条第1款a项;第28条第1款;第40条;第41条。
  • 第158/2025/ND-CP号强制社保实施细则议定:第3条第5款。
  • 第283/2026/ND-CP号劳动、社保行政处罚议定(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D-CP号议定):第7条、第15条、第43条、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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