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越南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已不再是学术练习。随着供应链转移浪潮,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越南设厂,也有不少越南企业在中国开设办事处、仓库或贸易公司。企业所得税义务在两端同时产生,而两国税制建立在不同的理念之上:越南在2025年底全面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则运行着自2008年以来稳定的法律框架,但通过分阶段的优惠政策不断调整。本文将两国税制置于同一七个对比维度之下,并列出各自的具体法律依据,帮助投资者看清异同以及最常见的执行陷阱。
目录
1. 背景:为何需要对比
有三类读者需要这份对比。第一类是考虑在越南布局生产基地、想了解与留在国内相比实际税负的中国投资者。第二类是在中国设有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贸易伙伴、必须计算两端纳税义务和消除双重征税机制的越南企业。第三类是运营越中跨境业务的集团法务、财务团队,他们需要向管理层解释:为什么同样的利润,在两国的计税方式、优惠享受方式和税务机关检查方式如此不同。
2026年是一个特殊时点。越南刚刚更换了法律框架:《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配套的320/2025/ND-CP号实施细则于2025年12月15日颁布。这是十多年来最深刻的一次改革,引入了按收入规模分档的税率体系并重写了优惠框架。而中国保持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不变,但通过有期限的政策公告来调控优惠,典型如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的小微企业政策。在这个时点对比两国税制,比较的不仅是税率数字,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税收治理思路。
2. 总体对比表
| 对比项 | 越南 | 中国 | 点评 |
|---|---|---|---|
| 标准税率 | 20%(67/2025/QH15号法第10条) | 25%(《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 标准税率越南低5个百分点 |
| 小微企业税率 | 年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适用15%;超过30亿至500亿越南盾适用17%(67/2025/QH15号法第10条) |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税率缴纳,实际税负5%(2023年第12号公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中国对极小企业优惠更深,但有条件且有期限 |
| 投资项目优惠税率 | 优惠行业、高科技园区、特别困难地区的新设项目15年10%;部分特定经营活动整个经营期10%;困难地区新设项目10年17%(67/2025/QH15号法第13条)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 越南的项目优惠框架更细致、期限更长;中国聚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免税、减税 | 最多免税4年、随后最多9年减半征收;特殊情形免2减4(67/2025/QH15号法第14条) | 按行业政策分阶段免减,如新设软件企业分阶段减免 | 越南将统一的税收假期框架写入法律;中国分散在各行业政策公告中 |
| 研发费用优惠 | 每年可按应纳税所得额最高20%提取科技发展基金(67/2025/QH15号法第17条,由10%提高) |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加计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 两国都鼓励研发但工具不同:越南用预提基金,中国用加计扣除 |
| 双边协定预提税 | 越中协定(1995年5月17日签署,1996年10月18日生效):股息(第10条)、借款利息(第11条)、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上限10%——但越南子公司对外分配股息按国内法已为0%,协定上限不创设新的纳税义务;10%上限适用于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FCT)及中国向外分配股息 | 中方同样适用;含按10%视同已纳税的饶让抵免 | 三类所得统一10%上限是优势,但须区分资金流向和各国国内法 |
| 执行与税务管理 | 按登记自行申报、自行缴纳;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反转让定价管理(132/2020/ND-CP号议定) | 自行享受、留存备查资料,事后稽查强力;税务管理高度数字化;转让定价稽查积极 | 越南严在优惠享受条件环节;中国严在事后稽查和数据分析环节 |
3. 逐项差异详解
以下七个对比维度从名义税率延伸到企业实际如何享受优惠、实际如何被管理。排序按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标准税率和小微企业优惠、项目优惠包和税收假期、研发激励机制,再到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两国税制最深层的差异——执行。
3.1. 标准税率:20%与25%
最简单的起点也是最容易误解的一点。越南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中国为25%。看到这两个数字,很多投资者立刻得出越南更便宜的结论。这个结论在名义税率层面成立,但不足以支撑决策,因为实际缴纳的税款取决于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哪些费用可扣除)、可享受的优惠,以及利润汇回时在另一国产生的纳税义务。
根据67/2025/QH15号法,越南首次将按收入规模分档的税率机制写入企业所得税法:年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仅缴纳15%,年收入超过30亿至500亿越南盾缴纳17%。收入基数为上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收入、金融收入和其他收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避税机制:根据该法第18条第4款,存在子公司或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中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15%和17%税率。换言之,不能把一个集团拆成多个小法人让每个法人都享受15%。这是不少外商投资者在重组越南经营模式时曾踩过的陷阱。
中国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自2008年以来几乎没有变化。这种稳定性本身就是一种可预测性优势:投资者可以确信标准税率框架短期内不会被扰动。中国税制的灵活性体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期发布的优惠政策,而非修改法律。
3.2. 小微企业优惠:两种相反的理念
这是最能体现理念差异的对比维度。越南选择按收入规模直接降低税率,并以法律形式长期固化。越南一家年收入20亿越南盾的小型贸易公司将稳定地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受逐年政策影响。此外,根据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198/2025/QH15号决议,新设中小企业自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走了相反的路:保持25%标准税率,但允许小型微利企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2023年第12号公告(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属于限制、禁止行业)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并按20%税率缴纳,实际税率仅5%。这一优惠深度明显超过越南的15%,但有两个弱点:这是有期限的政策(目前至2027年,延期取决于主管部门决定),且认定条件更复杂,按年度内季度平均值计算。
实际影响:极小规模的科技初创企业在初期可能觉得中国税负更有吸引力,但必须接受2027年之后政策变化的风险。相反,越南以法律固化的优惠框架提供更高的法律确定性。
3.3. 投资项目优惠税率:越南细致、中国聚焦
对于大规模投资项目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越南的优惠框架要细致得多。67/2025/QH15号法第13条规定了三组优惠税率。第一组:属于优惠行业(高技术、配套工业、能源、基础设施及第12条第2款所列行业)的新设投资项目、位于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的项目、位于高科技园区、高科技农业应用区、集中数字技术区及位于优惠地区内经济区的新设项目,15年内按10%税率。第二组:出版、新闻、合作社及困难地区部分行业等特定经营活动,整个经营期按10%。第三组:位于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的新设投资项目,10年内按17%。
优惠税率配套第14条的免减政策:第13条第1款项目组最多免税4年、随后最多9年减半征收;项目不在优惠地区的,减半期缩短至最多5年;第13条第4款特殊群体免2年、减4年。免减税期自首个有应纳税所得年度起算;自取得收入起3年内未盈利的,自第4年起算。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总理可决定将免减税期延长至多1.5倍。
中国的做法更精简:不在法律中对项目作细致分类,而是聚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程序认定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享受15%税率,认定有效期3年,符合条件可延续。分阶段减免(如新设软件企业)则在各行业的专项政策公告中规定。这种做法使中国能根据各时期产业导向灵活调整优惠而不必修法,但要求企业密切跟踪政策文件。
3.4. 研发费用优惠:预提基金与加计扣除
两国都希望鼓励企业投入研发,但工具完全不同。越南允许企业每年按应纳税所得额最高20%提取科技发展基金(67/2025/QH15号法第17条,由原来的10%翻倍)。这是预提机制:企业在提取当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将基金用于研发活动。优点是简单、税收现金流可预测;缺点是若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提取部分可能被重新作税务处理。
中国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机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按一般费用扣除之外,还可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加计比例通过各时期、各行业的政策公告调整,企业在作税务规划前需对照最新法规。从实质看,中国的机制直接奖励已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而越南的机制允许提前主动提取。对于在两国都有大规模研发活动的企业,选择把研发中心放在哪里需要对两种机制建模测算,不能凭感觉比较。
3.5.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罕见的加分项
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1995年5月17日在北京签署,自1996年10月18日起生效。最值得注意的是统一的10%源泉预提税上限,适用于三类所得:股息(第10条)、借款利息(第11条)和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在协定谈判实践中,很少有协定对三类所得都设统一上限;越南与其他国家的多份协定对各类所得规定了不同税率或有持股比例条件。
实际意义须按资金流向区分。越南向外支付:越南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配股息时,按越南国内法,分配给外国机构投资者的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源泉预提税(实际税率为0)。协定对股息设定10%上限(第10条)——这是上限而非下限:在国内法税率为0时,协定不会凭空创设10%的纳税义务;该方向本来就不产生预提税,也无需办理手续去享受10%税率。中国向外支付:中国公司向越南分配股息时,中国国内法对非居民机构征收预提税,协定10%上限真正起到减负作用。对于借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越南国内法征收外国承包商税(FCT),协定10%上限(第11条、第12条)是实实在在的节税工具——企业须向税务机关办妥协定待遇申请手续方可享受。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协定第23条的饶让抵免条款:一方为发展经济按国内法给予的免减税,视同已按10%缴纳,使企业在居民国计税时不丧失税收优惠利益。投资者常忽略这一条款,但它在安排跨境资金流时价值很大。
3.6. 执行层面:两国税制差异最深之处
如果以上维度是法律写了什么,执行就是企业实际经历了什么——而这是越南与中国差异最深刻的地方。
在越南,机制是自行申报、自行缴纳、自负其责,税收优惠建立在自行判断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听起来宽松,但优惠享受条件规定得很严,税务机关有权稽查并追缴不符合条件的优惠,典型如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排除在15%、17%税率之外。对于跨境关联交易,132/2020/ND-CP号议定规定了转让定价文档义务和具体豁免门槛。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为日历年,企业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不晚于次年第三个月最后一天。
在中国,理念是自行享受、留存备查资料——企业自行适用优惠无需事先审批,但税务机关依托数字化税务管理系统开展强有力的事后稽查。纳税年度同样按年,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在次年前5个月内完成年度汇算清缴。让很多外资企业意外的是,中国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和银行数据比对掌握的数据细致程度,以及对与境外关联方有交易的企业开展特别纳税调查的力度。
两国都需要关注的一个共同趋势是全球最低税。越南已从2024财年起迈出适用该机制的步伐,意味着合并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跨国集团可能需要缴纳补足税以达到最低实际税率,在某些情形下削弱了低优惠税率的意义。属于适用范围的投资者不能只看10%或15%的优惠税率,还必须测算补足税义务。
4. 值得注意的相似之处
除差异外,两国税制还有一些常被误认为差异的相似之处。第一,两国都实行日历年纳税年度,年内预缴、年终汇算,合规节奏没有实质差异。第二,两国都重视反转让定价,都要求有 关联交易的企业准备证明独立交易定价的文档;把一国的宽松心态带到另一国,两边都危险。第三,两国都把最深的税收优惠留给同一类对象:高新技术、研发和困难地区投资,只是表现工具不同。第四,两国都在大力推进税务管理数字化,意味着两边不透明操作 的空间都在收窄。
5. 投资者常见风险
风险1:把越南的优惠审批思维套用到中国,或反之。 许多习惯了在越南准备优惠申请材料的企业,到了中国还在找受理申请的机关,而中国的机制是自行享受、留存备查。反之,习惯了中国灵活性的企业到了越南,却在证明优惠享受条件上掉以轻心,被稽查时才发现依据不足。每套体系有各自的逻辑,逻辑错了,即使实质符合条件也可能失去优惠。
风险2:拆分法人以享受越南15%税率。 如前分析,67/2025/QH15号法第18条第4款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排除在15%、17%税率之外。集团拆成多个小子公司、每家申报收入低于30亿越南盾以享受15%的模式,税务机关有充分的法律工具予以否定并追缴。重组模式的成本加上罚款和滞纳金,通常远大于节税金额。
风险3:误解中国小微企业5%实际税率。 5%这个数字很诱人,但附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同时满足的条件,按季度平均值计算,且是2027年底到期的政策。快速成长的企业可能中途掉出优惠范围而 来不及调整财务计划。此外,是否属于限制行业也需查阅具体目录,不能想当然。
风险4:汇回利润时误读源泉预提税。 很多投资者只测算利润产生地的企业所得税,忘了跨境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或忘了办理协定待遇申请手续以享受这些项目的10%上限。反过来,不少企业担心越南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红会被扣掉10%——实际上越南国内法对支付给外国机构投资者的股息不征预提税,协定10%上限在该方向不创设新的纳税义务。资金量大时,分清流向和所得类型,既能避免多缴,也能避免被追缴。
风险5:跨境集团内交易缺少转让定价文档。 常见模式是中国母公司向越南子公司提供原材料、机器设备、技术服务,或反之。两国税务机关都有权在认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调整交易价格。企业应从一开始就按两国各自规定准备转让定价文档,而不是等到被稽查才仓促补做。
风险6:税收优惠被全球最低税部分抵消。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集团,在越南享受10%优惠税率不等于集团整体税负同比例下降,因为差额部分可能需按全球最低税机制补缴。这是需要在集团层面建模的课题,在子公司层面无法解决。
6. 实务建议
投资前,应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实际税负建模,而不仅看第一年。对于越南项目,核查项目是否属于可享受15年10%税率、免4减9的优惠行业和地区,并仔细对照67/2025/QH15号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条件。对于中国业务,评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能性,并测算2027年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到期的情景。所有情形下,都应把双边协定预提税纳入资金流模型——注意越南向外分配的股息按国内法为0%,借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则须在办妥协定待遇申请手续后按协定上限测算。
经营过程中,为两国分别建立合规流程,而不是一套流程通用。在越南,重点是完整留存证明优惠享受条件的依据,并跟踪分档税率的收入门槛。在中国,重点是为已自行适用的优惠留存完整的备查资料,并确保纳税申报数据与发票、银行数据一致。对于关联交易,从发生交易的第一年起就按两国要求并行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发生争议或被稽查时,总原则是早准备、与熟悉两国体系的顾问合作。在越南,优惠享受条件的争议通常围绕优惠行业和地区的解释;在中国,通常围绕备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两种情形下,事先准备好的法律和会计文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结果。
7. 常见问题
2026年越南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多少?
越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第10条适用20%标准税率,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中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适用25%标准税率。两国对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均有更低的优惠税率。
越南和中国的小微企业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越南,年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税率,年收入超过30亿至500亿越南盾适用17%(67/2025/QH15号法第10条)。在中国,同时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并按20%税率缴纳,实际税负为5%,该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国投资者在越南的高新技术项目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属于优惠行业或位于高科技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的新设投资项目,在符合67/2025/QH15号法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按10%税率缴纳15年、最多免税4年、随后最多9年减半征收。
越南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配股息征收多少预提税?
按越南国内法,子公司分配给作为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母公司的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源泉预提税(实际税率为0)。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5年5月17日签署,1996年10月18日生效)对股息设定10%上限(第10条)——这是上限而非新的10%纳税义务,在国内法税率为0时不会凭空创设税负。反方向上,中国公司向外分配股息时中国国内法征收预提税,协定10%上限起到减负作用。对于借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企业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协定待遇申请手续方可享受10%上限(第11条、第12条)。
在越中两国经营,税务执行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最大差异在执行层面:越南通过按登记自行申报管理优惠,但对关联关系条件审查严格;中国实行自行享受、留存备查资料,但事后稽查和数字化税务管理非常严格。两国都在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管理。
需要熟悉两国体系的律师?
比较法律框架是一回事,把它用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模式上是另一回事。每个项目有各自的资本结构、交易链条和资金计划,对优惠享受条件或税收协定的一点误解就足以显著改变投资效益。FLAT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陪伴投资者走过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前测算税负、经营中安排交易结构与转让定价文档、应对税务稽查与税务争议。请拨打热线 0988424851,就贵公司的具体情况获取咨询。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 越南《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
- 越南政府320/2025/ND-CP号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25年12月15日颁布)
- 越南政府132/2020/ND-CP号议定(关联企业税务管理)
- 越南国会198/2025/QH15号决议(发展民营经济)
- 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5年5月17日签署,1996年10月18日生效)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生效,2018年修订)
- 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支持小微企业税费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