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职工保护规定中,直接触及工厂排班的是《劳动法》第137条:孕妇和哺乳期母亲哪些工时不能上、哪一小时休息要计入她的工作日。本文只聚焦工作时间;外资企业女职工的整体保护图景(产假、解雇、返岗)另有专文。
禁夜班、禁加班、禁出差:要记住的两个月份节点
《劳动法》45/2019/QH14第137条第1款禁止雇主安排怀孕满7个月——高原、偏远、边境、海岛地区为满6个月——的女职工,以及哺乳12个月以下子女的女职工,从事夜间工作、加班或远途出差。”夜班—加班—出差”三个动词被同时禁止,员工同意也不能让这种排班合法,因为这是保护性禁令,不是可放弃的权利。
在这些月份节点之前,孕妇的工时照常,但有一层更早的保护:如果工作繁重、有毒、有害、危险,或对生殖和育儿功能有不良影响,怀孕并取得医疗证明后,可转到更轻、更安全的工作,或每天减少1小时工作时间且工资全额,直到孩子满12个月(第137条第2款)。
哺乳12个月以下子女者:每班一小时休息
第137条第4款规定,哺乳12个月以下子女的女职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享有60分钟休息,用于哺乳、挤奶、存奶和休息,该休息时间按劳动合同全额计薪。其实质是每天实际工时减少1小时而不减薪——考勤系统必须为此设单独代码,否则这60分钟会被误记为迟到早退,或从普通班中休息里扣除。
这60分钟的时间点可以协商灵活安排(班初、班末或适合育儿的方式),但任何约定都不能把它折成现金或取消。对上12小时班的工厂,这一小时在实践中意义更大,必须写进排班表,而不是逐日口头处理。
人事部门的责任:知道状态才能正确适用
第137条的所有工时保护,只有在企业知道怀孕或哺乳状态时才能运转。员工须按法律要求通知并提供医疗证明;相应地,人事系统要有接收这类信息的通道,又不把它变成法律许可范围之外的评价或排班歧视理由。
孕妇取得医疗证明、证明继续工作会损害胎儿的,《劳动法》第138条赋予其经通知单方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员工的权利,企业不得强留,也不得记为”擅自离职”。班组长应就第137至138条单独培训,因为违规通常来自不懂法律的一线组长,而不是公司政策。
常见问题
怀孕期间可以减少工作时间吗?
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孕妇从事繁重、有毒有害或损害生殖育儿功能的工作并取得医疗证明的,转轻工作或每天减少1小时且工资全额(第137条第2款);所有哺乳12个月以下子女的女职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休息60分钟,工资全额(第137条第4款)。
抚养幼儿?
哺乳12个月以下子女者有两层保护:不得安排夜间工作、加班或远途出差(第137条第1款);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休息60分钟用于哺乳、挤奶和休息,工资全额(第137条第4款)。
夜班?
不得。怀孕满7个月起(高原、偏远、边境、海岛地区满6个月),雇主不得安排孕妇夜间工作、加班或远途出差(第137条第1款)——员工同意也不能让这种排班合法。
保护?
第137条的工时保护包括:孕晚期和哺乳12个月以下期间禁夜班、加班和出差;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作并有医疗证明时转轻工作或每天减1小时;哺乳12个月以下期间每天带薪休息6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