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FDI企业复核人事档案时发现,三名外国专家已工作两年却从未登记强制社会保险:原人事团队认为合同不满一年或属集团内部调动的外籍人员无需缴纳,但合同续签到第二年时无人重新核实。当社保机构来检查时,问题已不是“要不要缴”,而是追缴多少、滞纳利息如何计算、内部由谁说明。这是外籍员工社保最常见的争议:强制参保范围之争。
法律框架:现行制度是2024年《社会保险法》和第158/2025号法令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的强制社会保险,现由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以及关于外籍员工强制社会保险的第158/2025/ND-CP号法令管辖。第158/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已取代第143/2018/ND-CP号法令;今天的任何合规审查都必须对照这两份新文件,不能再把第143/2018/ND-CP号法令当作现行法引用,而许多内部人事手册仍保留着这一错误。
在现行框架下,依据与越南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越南工作并持有工作许可证或同等文件的外籍员工,属于强制参保范围,按法定条件享有疾病、生育、工伤和职业病、养老和遗属等制度。不在强制范围的情形由法律和法令按劳动关系性质及派驻形式界定,例如未与越南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以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基金分担,企业负有向社保机构登记、申报和代缴的责任。
适用分析:争议为何集中爆发在范围和缴费基数上
第一类争议是范围之争:企业把某位专家视为母公司任命函下的外派人员,社保机构却看其与越南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属于强制范围。决定因素是实际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派驻文件,而不是企业在档案中选择的名字。第二类争议是缴费基数之争:由于外籍待遇包层次多,本地工资、住房补贴、子女学费并存,申报的缴费工资远低于实际收入,检查时追缴金额巨大。
未缴或少缴的后果包括:追缴违规期间全部应缴金额、滞纳利息,以及依据自2026年9月10日起取代第12/2022/ND-CP号法令的第283/2026/ND-CP号法令在社保和劳动领域的行政处罚。对劳动者一方,缺失的缴费时间会中断疾病和养老待遇,其离开越南时的一次性社保领取手续也变得复杂。正确的治理方式是:每次与外籍员工签约或续签时审计参保范围,在合同中明示缴费工资,并主动向社保机构自我纠正,而不是等检查结论,因为主动整改永远比追缴加利息加罚款便宜。
外籍员工社会保险合规清单
- 按三层文件复核每位外籍员工:与越南法人的劳动合同、母公司的派驻函、工作许可证状态。
- 将每个个案与《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和第158/2025/ND-CP号法令的强制范围对照,逐人形成内部结论记录。
- 核查缴费基数:哪些工资和津贴项目计入缴费工资基金,是否与工资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一致。
- 在合同续签和工作许可证续期时点设置自动提醒,重新评估强制参保范围,因为义务常在这些时点变化。
- 发现少缴时,主动补充申报并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而不是等检查结论出台。
常见问题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缴纳社保吗?
若其依据与越南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并持有工作许可证或同等法律文件,则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和第158/2025/ND-CP号法令必须参保。该义务不因国籍或工资水平而免除,企业负责登记、申报和组织缴纳。认为外籍员工一般不在强制范围内的旧观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已不成立。
哪些对象可以免缴社保?
不在强制范围的是未与越南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例如仅由母公司派来执行工作而未与当地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专家,以及法律和第158/2025/ND-CP号法令界定为非强制参保的其他情形。每个个案须按其具体文件判断;企业不得把内部调动概念扩大解释,以豁免事实上已签越南劳动合同人员的缴费。
外国人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缴费包括用人单位部分和劳动者部分,按《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和第158/2025/ND-CP号法令的法定比例,以作为社保基数的工资基金计算,涵盖疾病与生育、工伤与职业病、养老与遗属等基金。由于各基金比例和基数规则属由指导文件确定的技术细节,企业应就每个期间取得参保地社保机构的书面确认,而不是套用内部流传的旧比例表。
不给外国劳动者缴纳社保会被罚多少?
企业同时面临三层后果:追缴违规期间全部应缴金额、社保法规定的滞纳利息,以及依据自2026年9月10日起取代第12/2022/ND-CP号法令的第283/2026/ND-CP号法令在社保和劳动领域的行政罚款。具体罚款取决于受影响人数和逃缴时长,但实践中追缴加利息通常远高于罚款本身,因此违规的真实成本在于被恢复的义务,而不只是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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