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新成立的企业必须选择增值税(GTGT)计税方法:抵扣法还是直接法?选择错误可能导致多缴税款或陷入发票手续困境。本文依据《48/2024号增值税法》及现行有效的指导文件,对两种方法进行对比。
快速对比表
| 标准 | 抵扣法 | 直接法 |
|---|---|---|
| 计税方式 | 销项增值税减去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 按行业规定的百分比×营业收入 |
| 法律依据 | 《48/2024号增值税法》第11条 | 《48/2024号增值税法》第12条 |
| 条件 | 须有购进货物、服务的完整增值税发票 | 不要求进项增值税发票 |
| 新成立企业 | 预计年营业收入10亿越南盾及以上→适用抵扣法 | 营业收入不足10亿越南盾→2年内适用直接法,除非自愿登记适用抵扣法(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 |
| 适用对象 | 进项成本较高的企业、出口企业 | 小企业、进项成本少、服务型企业 |
逐项分析
1. 计税机制:抵扣进项还是按收入计税
抵扣法(第11条)下应纳税额等于销项增值税减去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企业实质上只就增值部分纳税。直接法(第12条)下税额等于按行业不同百分比直接乘以营业收入。这种方式更简单,但不允许抵扣进项成本。
2. 发票要求:最重要的分界线
适用抵扣法,企业必须持有购进货物、服务的完整增值税发票。如果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企业进项发票管理不善,抵扣法便失去优势。直接法不要求进项发票——适合进项成本中可开票部分较少的经营模式。
3. 新成立企业:10亿越南盾门槛
根据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预计年营业收入1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新成立企业适用抵扣法;不足10亿越南盾的企业2年内适用直接法——除非自愿登记适用抵扣法。新企业须在一开始就作出决定,因为中途变更计税方法会产生手续。
4. 包税法已被废止——不再是可选项
需要强调:第198/2025/QH15号决议已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包税。尽管《48/2024号增值税法》第12条第3款提及“包税方法”,但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企业既不能选择、也不会被适用包税方法。
5. 第09/2026/QH16号法律修订了《48/2024号增值税法》
第09/2026/QH16号法律(2026年4月24日颁布)已修订《48/2024号增值税法》。适用两种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时,企业应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而不仅看48/2024原文。
实务提示
- 新成立企业在选择方法前应如实预估营业收入和进项成本结构——只有当可开票的进项增值税足够大时,抵扣法才有优势。
- 出口企业以及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链企业,几乎都应选择抵扣法。
- 注意:研究这两种方法时不要引用关于承包商税的第103/2014号通知——该文件调整的是不同对象,容易造成混淆。
结论
抵扣法适合进项成本高、出口型企业;直接法适合小企业、进项成本少、服务型企业。新成立企业应依据10亿越南盾的收入门槛和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22条的自愿登记权作出选择——并记住包税方法已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根据写作时有效的《48/2024号增值税法》(经第09/2026/QH16号法律修订)、第181/2025/ND-CP号议定和第198/2025/QH15号决议研究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税务意见。
透明度声明:本文由人工智能系统(FLAW AI Legal Council)编写并经过内部质量审核;不冒充执业律师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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