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中国投资者通过VIE/代持结构进入越南限制行业:为何有风险与合法替代方案

VIE结构与代持(nominee)安排是一些中国投资者用来进入越南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的路径——但在越南法律下,这是可选结构中风险最高的一种:真实投资者没有合法的股东权利,基础协议可能无效,监管者发现结构背后的真实主体时项目可能被处理。本文解释为何有风险、越南法律在发现时如何处理,以及对外资持股受限行业的合法替代方案。

逐项问题分析

VIE与代持结构在越南被视为高风险,是出于三个结构性原因,而不是监管者的态度。原因一:越南投资法按真实投资者身份运作——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的市场准入条件按登记档案中实际持有资本的主体审查;掩盖真实主体的结构,是被设计来使登记档案陈述不实的结构,项目的每份文件(投资登记证、企业登记)从第一天起就带有这一缺陷。原因二:VIE在越南企业法体系中没有立足之地——与一些曾在灰色地带容忍VIE的市场不同,越南没有在有条件行业以合同控制替代所有权的承认机制;越南法院处理争议时看的是登记所有权与基础交易的虚假性质,而不是各方的”经济意图”。原因三:风险随时间集中——结构运营越久,企业中积累的价值越大,代持人对真实投资者的杠杆越高,而事后合法化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为合法化意味着坦白全部违法历史。

当监管者发现代持背后的真实投资者时,越南法律同时在三个方面处理。投资方面:投资登记机关检查并处理不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运营项目——要求终止对真实外国投资者不合格的行业部分的活动,依规划投资处罚规则处罚,并可能对投资登记证书采取后果。民事方面:代持协议与相关交易有依2015年《民法典》第124条关于虚假交易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代持名下的资产与出资按无效后果处理,其中真实投资者通常处境最不利,因为是其设计了掩盖交易。税务与外汇方面:真实投资者与代持人之间的资金流(未经登记渠道的投资款、通过服务合同的伪装利润分配)按其真实性质被重新审查,并被追缴与相应处罚。三个方面相互共振:任何一个方面的检查都会打开另外两个。

对外资持股受限行业的合法替代方案存在且被广泛使用——其共同点是接受法律的限度并在限度内优化。方案一:按正确比例的合资——外国投资者持有法律在该有条件行业允许的最高出资部分(例如在支配门槛以下或恰在行业上限),与实质的越南伙伴合作,并用合法的股东协议(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权利、法律进一步开放时的回购条款)在合法所有权内保护投资。方案二:不通过所有权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合同(BCC)、分销、特许经营、技术与品牌许可、服务合同:投资者享受市场现金流而不在受限行业持有资本。方案三:选择尚未受限或已按协定承诺(EVFTA、CPTPP有随时间开放的路线图)开放的相邻行业或细分市场,并重新定位模式,使投资者持有的价值位于合法细分。方案四:等待并预判开放路线图——先将项目结构在合法细分中,预置当准入条件变化时扩大持股的条款。四个方案都给予真实的现金流与可在法院受保护的权利——这是VIE与代持永远不给的。

对已经使用代持结构的投资者,审查与重组的路线图应按降风险最快的顺序走。第一步:由独立律师评估整个现有结构——确定企业的哪些业务线真正触及市场准入条件、哪些文件带有缺陷、以及结构在监管者、银行与伙伴面前的暴露程度。第二步:冻结扩张——不再注入资本,不再通过这一结构开启有条件行业的新活动,因为每一笔新增资本都是一笔新增风险。第三步:重组为合法方案之一——将真实所有权带回法律允许的确切比例,与实质的越南伙伴及合法的股东协议,或将模式转为合同合作(BCC、分销、许可)并将伪装所有权从受限行业企业中撤出;转换必须在有咨询的情况下同时处理税务后果与过去档案,而不是在旧文件上叠签新文件。第四步:在转换过程中以有对价的终止协议与完整单证处理与代持人的关系——重组时刻是代持人杠杆最高的时刻,因此顺序与条款必须在开始前设计,而不是中途即兴谈判。

适用的法律框架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适用)与限制市场准入行业清单下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尚未开放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有条件准入的行业,必须满足法律与条约下关于持股比例、投资形式、活动范围等的条件。
  • 越南法律不承认VIE(可变利益实体)机制是一种投资形式:投资者在越南企业的权利通过记载于企业登记证书与股东名册的资本所有权确立;将全部经济权利与控制权转移给没有合法所有权资格之主体的合同安排,不被监管者与法院作为股东权利保护。
  • 2015年《民法典》第124条——虚假民事交易:为掩盖另一交易或为规避法律义务、条件而设立的交易无效;为规避市场准入条件而订的代持协议正落入这一风险模型——无效时,各方恢复原状,真实投资者失去收回已记在他人名下资本与资产的法律基础。
  • 被发现时的行政后果:不按市场准入条件运营的项目与企业,被投资登记机关依投资法与规划投资领域的处罚规定检查与处理——包括要求终止不合格的活动部分、处罚,以及对项目投资登记证书的后果。
  • 代持结构中的相对方风险:代持人是法律面前唯一的合法所有人——其可以转让、抵押出资部分、被债权人查封,或在争议、离婚、继承发生时,出资部分作为其自己的资产被处理;真实投资者没有可靠的法律工具对抗这些风险。

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

  • 不要以任何变体(个人代持、壳公司、口头委托协议)用VIE或代持进入越南的有条件行业——风险是结构性的,无法用巧妙的文书修复。
  • 在法律限度内设计替代方案:按正确比例的合资并附保护性股东协议,或不通过所有权的合同模式(BCC、分销、特许经营、许可)。
  • 已经使用代持的:独立审查整个结构,冻结扩张,然后在有咨询地处理税务与过去档案的情况下,重组为合法方案。
  • 与代持人的每一笔资金流都必须在重组中结束其伪装形式(假服务、假借贷)——税务与外汇是结构被发现时的第二个处理方面。

常见问题

为什么VIE结构或使用代持人投资越南有条件行业被视为高风险?

出于三个结构性原因。一,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的市场准入条件按实际持有资本的投资者审查——代持结构使项目的登记档案从一开始就不反映真实主体。二,越南法律不承认VIE是一种投资形式,也不保护在有条件行业以合同控制替代合法持有;为规避条件而订的代持协议有依2015年《民法典》第124条关于虚假交易而无效的风险。三,代持人是法律面前唯一的合法所有人,可以转让、抵押出资部分或让其作为自己的资产被处理——真实投资者没有可靠的工具对抗。

越南法律在发现代持背后的真实投资者时如何处理?

在三个方面。投资方面:投资登记机关检查并处理不按市场准入条件运营的项目——要求终止不合格的活动部分,依规划与投资处罚规则处罚,并对投资登记证书采取后果。民事方面:代持协议与相关交易有依2015年《民法典》第124条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并附带对设计掩盖交易一方不利的恢复原状后果。税务与外汇方面:真实投资者与代持人之间的伪装资金流按其性质被重新审查,并被追缴与相应处罚。

对外资持股受限行业,VIE与代持的合法替代方案是什么?

四个被广泛使用的方案。与实质的越南伙伴按法律允许的比例合资,用合法的股东协议(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财务管理人员委派、法律进一步开放时的回购条款)保护投资。不通过所有权的合作:经营合作合同(BCC)、分销、特许经营、技术与品牌许可,以在不受限行业持有资本的情况下享受市场现金流。将模式重新定位到尚未受限或已按EVFTA、CPTPP承诺开放的相邻细分。以及当行业开放路线图按国际承诺变化时,预置扩大持股的结构。

已经使用代持结构的投资者,应按什么方向审查与重组以降低风险?

按以下顺序:由独立律师评估整个结构(哪些业务线触及准入条件、哪些文件有缺陷、当前的暴露程度);冻结扩张——不再通过这一结构注入资本或新活动;重组为合法方案——将持有带回法律允许的确切比例并附合法的股东协议,或转为合同合作模式并撤出伪装持有——同时在有咨询的情况下处理税务后果与过去档案;并以有对价的协议与完整单证终止与代持人的关系,在开始转换前设计好顺序,因为这是代持人杠杆最高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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