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EVIPA与投资法院系统:21个越欧双边投资协定将何去何从

直接回答:《欧盟—越南投资保护协定》(EVIPA)——2019年与EVFTA一同签署——至今尚未生效,因为须经欧盟及各成员国批准。但其条款已经重塑了越欧投资保护的整个“版图”:EVIPA一旦生效,其两级投资法院系统(Investment Court System,简称ICS)将取代越南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现有的21个双边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BIT)。在等待期间,欧盟在越投资者——以及越南在欧投资者——仍依靠现行双边BIT,加上EVFTA的投资章节(该章节只规范投资自由化,没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读懂ICS,有助于企业预判未来10–20年的法律“赛场”。

ICS是什么:常设法院取代“逐案组庭”仲裁

EVIPA的革命性在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传统仲裁是每起争议单独组建临时仲裁庭、当事人自选仲裁员,而ICS设立两级常设法院: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法官”由双方(越南和欧盟)事先按任期任命,须符合严格的道德与独立性标准(不得在投资领域兼任律师)。该模式复制自CETA(欧盟—加拿大协定),是欧盟对传统投资仲裁批评浪潮的回应:缺乏一致性、不透明、仲裁员“旋转门”。透明度通过《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保障:公开开庭、公布文书、允许第三方(法庭之友)提交意见。对投资者而言,ICS承诺作出一致、可上诉的裁决——这是传统仲裁从未有过的。

21个越欧BIT:EVIPA生效后的命运

越南目前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签有双边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共21个(与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瑞典、芬兰、丹麦、奥地利等)。这些上世纪90年代签订的BIT都采用传统ISDS仲裁(多为ICSID或UNCITRAL)。EVIPA明确规定:协定生效后,越南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BIT将被取代——新争议由ICS受理,不再由临时仲裁庭审理。这带来三个实际后果。一是欧盟投资者不能再“挑选”条款更有利的旧BIT起诉——ICS是唯一论坛。二是实体保护标准(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禁止无补偿征收)在EVIPA中的定义比旧BIT更严格——压缩了法庭“创造性”管辖解释的空间。三是过渡期:在取代时点前已按旧BIT启动的案件继续按旧机制进行;投资者应关注生效日期以把握起诉时机。

等待EVIPA期间:投资者依靠什么、如何准备

在EVIPA生效前,欧盟在越投资者的“安全网”有两层。第一层是现行双边BIT——德国、法国、荷兰等国投资者若认为受到违反条约的待遇,仍可按相应BIT将越南诉至ICSID/UNCITRAL仲裁庭。第二层是EVFTA的投资章节——但要记住,EVFTA只承诺自由化(市场准入、设立后国民待遇),没有ISDS机制;投资者—国家争议不能按EVFTA提请仲裁。为ICS时代做准备,企业应做三件事。第一,审查投资架构:ICS只保护符合EVIPA定义的“投资者”和“投资”——通过无实质经济活动的“信箱公司”投资的,可能被拒绝保护。第二,完整保存遵守越南法律的档案——与现代BIT一样,EVIPA通常不保护以欺诈、腐败手段取得的投资。第三,在与越南国有交易对手的合同谈判中,考虑将商事仲裁条款(SIAC/VIAC,管合同争议)与(未来的)ICS机制(管违反协定争议)结合使用——两个“赛场”互补而非替代。

常见问题

EVIPA生效了吗?
尚未。2019年签署,须经欧盟及各成员国批准才生效。等待期间,投资者依靠双边BIT和EVFTA投资章节。
投资法院系统与传统ISDS仲裁有何不同?
ICS是两级常设法院(初审法庭+上诉法庭),法官由双方事先任命,按《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公开开庭;传统仲裁逐案组建临时仲裁庭、当事人自选仲裁员且无上诉。
EVIPA生效后21个越欧BIT会怎样?
被取代:新争议由ICS受理,不再由旧BIT下的临时仲裁庭审理。取代时点前已启动的案件继续按旧机制进行。
EVFTA允许投资者起诉国家吗?
不允许。EVFTA只规范投资自由化(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没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在EVIPA(生效后)和现行BIT中。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