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在菲律宾设代表处、子公司还是合资?与越南选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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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一家越南IT服务公司想在马尼拉设办事处支持客户,听说菲律宾有享税收优惠的”区域总部”模式。真相:菲律宾曾有RHQ/ROHQ(区域总部)享特殊税收优惠——但CREATE税改后政策已变。

菲律宾:RHQ/ROHQ——”区域总部”模式与CREATE改革

  • 代表处(RO):向SEC登记——仅做推广、研究;不得经营、在菲无收入。
  • 区域总部(RHQ)/区域营运总部(ROHQ):跨国集团设区域大脑的模式——曾享特殊优惠税率(ROHQ曾按10%而非30%缴税)。
  • CREATE改革(RA 11534):根本改变优惠——ROHQ转按普通税率,但可享新的有期限优惠制度。不再有”永久10%税”。
  • 子公司:独立的菲律宾法人——当今实质经营最常用的模式。

越南:没有”区域总部”——办事处也没有”永久10%税”

越南没有RHQ/ROHQ模式。代表处按07/2016/ND-CP号法令:5年,不得经营——且代表处无任何税收优惠,因为代表处无收入、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要在越南设”大脑”:

  • 100%外资子公司:按《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办IRC+按2020年《企业法》(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办ERC——符合条件享税收优惠(高科技10%/15年等)。
  • 优惠挂钩项目,不挂钩”总部”:与菲律宾ROHQ(优惠挂钩模式)不同,越南优惠挂钩具体投资项目。

对比:优惠挂钩模式 vs 挂钩项目

比较项菲律宾越南
区域总部RHQ/ROHQ(曾特殊优惠)无此概念
现行优惠按CREATE(有期限)按项目(67/2025号法律)
普通代表处RO(SEC)——不得经营07/2016号法令——不得经营
“真进入”模式子公司(菲律宾法人)子公司(IRC+ERC)

启示:别按旧政策做决策

1. “ROHQ 10%税”已成历史。CREATE之后,菲律宾区域总部优惠根本改变——查现行制度,别用旧资料。

2. 在越南,优惠跟项目走:要税收优惠须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并载明于IRC——”设总部”本身不产生优惠。

3. IT是典型行业:两国都对外资开放IT服务;区别是菲律宾曾用税收优惠”买”区域总部,越南用项目优惠”买”科技项目。


常见问题

菲律宾的RHQ/ROHQ是什么?

跨国集团在菲律宾的区域总部/区域营运总部模式。ROHQ曾享特殊优惠税率(曾为10%);CREATE改革(RA 11534)后,优惠转入新的有期限制度——不再有”永久10%”。

CREATE(RA 11534)改变了什么?

菲律宾企业税改革法(RA 11534):下调普通税率、根本改变各项优惠——包括区域总部(ROHQ)优惠。

越南有像菲律宾的RHQ/ROHQ吗?

无对应概念。越南没有带专门优惠的”区域总部”模式;税收优惠挂钩具体投资项目(载明于IRC)。

越南代表处有税收优惠吗?

没有——代表处(07/2016号法令)无收入,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无专门税收优惠。

菲律宾子公司有优惠吗?

有——子公司是独立的菲律宾法人,符合条件享CREATE制度现行优惠。当今”真进入”最常用的模式。

该为”10% ROHQ税”选菲律宾吗?

不建议——区域总部优惠政策在CREATE后已变。模式决策须基于现行制度,而非”10%税”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