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越南仲裁程序中的证据

越南仲裁程序中的证据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

在法院诉讼中,证据受严格的规则体系调整:证据来源、提交程序、期限、质证顺序。在商事仲裁中,情况完全不同:《2010年商事仲裁法》赋予仲裁庭和当事人收集、评价证据的高度主动性和灵活性。正确理解这套”游戏规则”——从举证义务、申请鉴定权,到请求法院协助的机制——是企业制定胜诉证据策略的前提。本文援引的法律框架是《2010年商事仲裁法》,经第81/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仲裁证据理念:灵活性取代形式主义

根本区别在于规制理念。《民事诉讼法》构建了高度形式化的证据程序:证据必须来自法定来源,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评价与严格的诉讼原则相联系。《2010年商事仲裁法》走了相反的路:不作详细列举,而是赋予当事人和仲裁庭主动权。

当事人有权并有义务向仲裁庭提供证据,以证明与争议内容有关的事实(第46条第1款);仲裁庭有权核实事实、要求证人提供信息、委托鉴定、咨询专家,并在必要时请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结果是:在仲裁中,重要的问题是”这份证据是否相关、是否可信、是否有证明力”。这种灵活性使仲裁特别适合复杂、跨境的商事争议。

与法院诉讼相比:在法院,证据必须来自法定来源并按诉讼期限提交;在仲裁中,当事人可自由约定适用的证据规则,仲裁庭不受《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的约束。这种自由允许为每个案件”量身定制”程序,但要求当事人从一开始就主动设计。唯一具有强制性的交集是需要国家强制力时——此时《商事仲裁法》规定的法院协助机制被启动。

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义务

第46条第1款作了简短但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并有义务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权利”意味着每一方都可以主动提交自己认为有利的一切文件、信息;”义务”意味着哪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在仲裁庭评价和作出裁决时承担不利后果。

该义务从立案阶段就已具体化:起诉书须附相关文件、证据的原件或副本(第30条),被申请人的答辩书须说明答辩依据和证据(第35条)。

实践要点:法律没有像法院那样赋予仲裁庭”命令”当事人提供具体证据的权力——谁主张,谁举证。企业不能指望仲裁庭替自己”寻找”证据。

仲裁庭核实事实的职权

除了裁判职能,法律还赋予仲裁庭主动查明事实的职能。第45条规定:仲裁庭有权与当事人会面或沟通(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以澄清相关问题,并可自行或应当事人请求向第三人了解事实——在当事人到场或已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

该规定平衡了两种价值:允许仲裁庭主动从独立来源收集信息,同时保障辩论原则——任何一方都不会基于自己不知道、没有机会反驳的信息被”裁判”。实践中,该职权常通过”程序令”行使(要求澄清矛盾点、补充提交文件),合作或不合作的态度都会在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得到反映。

证人:从要求提供信息到庭审质证

第46条第2款规定:应一方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有权要求证人提供与解决争议有关的信息、文件。注意其结构:仲裁庭的这项职权产生于”应一方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即由当事人发起。

证人证言通常有两种形式:随案卷提交的书面陈述,以及在庭审中的直接质证——各方(通常通过律师)在仲裁庭的灵活主持下直接向对方证人提问和质询。

实践限制:仲裁庭不像法院那样对证人拥有强制权;必要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请证人居住地的法院协助传唤(第7条第2款e项)。因此,选择和准备证人——确保其愿意配合、证言一致——是证据策略不可或缺的部分。

鉴定、估价与专家咨询

对于有技术因素的争议——货物品质、建筑工程量、资产价值、财务损失——专家意见往往是决定性的证据。法律赋予仲裁庭两种工具:委托鉴定、资产估价和咨询专家意见——均由仲裁庭自行或应当事人请求进行,费用由请求方预付或由仲裁庭分配。

区别在于:鉴定/估价通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挂钩,结论具有正式性;专家咨询则更为灵活。实践中,各方还经常自行聘请专家提出对抗性意见——庭审中专家之间的”交锋”常常决定案件结果。

无法自行收集时:请求法院协助

仲裁庭是民间裁判机构,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当已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法律开启了请求法院协助的机制。

该机制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书面请求实施——即证据所在地的法院(第7条第2款d项)——要求机关、组织、个人提供与争议有关的可读、可听、可视文件或其他实物。书面请求须写明案件内容、需收集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的理由,以及管理、保管证据的地点。7个工作日内,有管辖权法院的院长指派一名法官审查处理。

评价证据:自由但不随意

《商事仲裁法》没有像《民事诉讼法》那样构建详细的证据评价规则体系。仲裁庭自由地评价证据,在全面审查各证据相互之间及与案件背景的联系的基础上进行。

自由不等于随意。实践中,仲裁庭通常适用广为承认的标准:相关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于跨境案件,经当事人约定还可考虑《IBA取证规则》等国际标准。正因为没有形式规则的”安全网”,证据呈现的质量更为重要:一套逻辑清晰的案卷,说服力远超一堆零散文件。

对于电子证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ERP系统、电子合同——仲裁庭自然予以接受,但决定性问题是完整性和真实性:收集来源、保管链条、元数据和交叉印证能力。实践提示:从今天起就建立系统的数据留存流程,因为争议发生后,已丢失或被覆盖的数据无法恢复。

企业的实务证据策略

五步策略框架。一,争议初现即清点证据。二,保全证据:发布内部”留存令”,防止删除邮件、覆盖数据或按周期销毁文件。

三,构建证据”故事线”:起诉书中的每项请求(或答辩书中的每项主张)都必须对应证明它的具体证据。四,及早准备证人和专家——不要等到临近开庭才去找证人。五,预判证据”缺口”:哪些证据在对方或第三人手中,填补方案是什么?

常见问题

仲裁庭能强制对方交出对其不利的文件吗?

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庭像法院那样的直接强制权。但是,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要求提交文件的程序令,仲裁庭可从这种不合作中作出不利推定。

可以要求仲裁庭替自己收集证据吗?

不应指望。法律将举证义务放在当事人身上(第46条第1款);核实事实的职权(第45条)是仲裁庭的主动职权,不是为一方服务的义务。

仲裁庭审像法院庭审一样质证证人吗?

是的,但更灵活。证人通常先提交书面陈述,再出庭接受各方在仲裁庭主持下的直接提问和质证,不像法院诉讼那样遵循严格固定的顺序。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在仲裁中有证据效力吗?

有。得益于证据机制的灵活性,仲裁庭自然接受电子证据。决定性问题是真实性和完整性:收集来源、保管链条、元数据和交叉印证能力。企业应在日常经营中就建立系统的数据留存流程。

联系 FLAT LAW FIRM

FLAT LAW FIRM 是一家专注于外国直接投资(FDI)、跨境交易和商事争议解决的精品商事律师事务所。在仲裁案件中,我们不仅出庭辩论,更设计整套证据策略:清点和保全证据、选择和准备证人、协调鉴定专家,必要时请求仲裁庭和法院协助收集证据。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可能需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请尽早联系我们——因为在仲裁中,证据准备更充分的一方往往是胜诉方。

免责声明

本文仅就越南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制度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规定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程序规则和每个案件的发展;企业在作出法律决定前应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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