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租赁办公与展厅结合的场所:法律注意事项

Spacious Modern Office with Natural Light

办公与展厅结合的模式在设备、家具、汽车和高端消费品外资中很常见:一处场所既是办公总部,又向客户和合作伙伴展示产品。该模式的法律界限在于一个问题:展厅只展示,还是也在现场销售?答案决定您的场所是否被视为零售经营场所——随之而来的是完全不同的条件和许可。

1. 纯展示与现场零售的区别

在该地点展示、介绍产品而不销售,属于第36/2005/QH11号《商业法》项下的贸易促进活动,不会把该地点变成零售经营场所。相反,一旦客户在展厅购买并付款——哪怕只是“样品销售”或现场接单——该地点就成为第342/2026/ND-CP号法令(2026年10月18日生效)项下的零售经营场所:对外资企业而言,第一家以外的零售场所须通过经济需求评估(ENT),除非获得豁免;第一家场所须满足该法令第21条的场所条件。用另一个总部签合同开票、而交易实际在展厅发生来“绕开”,若检查认定该地点有买卖活动,并不能消除其现场零售性质。

2. 双功能场所的租赁合同结构

结合场所的租赁合同须分开描述两个区域:办公面积和展厅面积,并附平面图;合同记载的用途须与场所的设计和批准功能一致(纯办公设计的空间可能不允许接待零售客流,零售需要单独的动线和疏散通道)。价格方面:临街展厅租金通常高于同一大楼的办公租金——在合同中分开两个区域的单价可使成本透明,也便于部分缩减面积。一个特别点:外立面招牌和展示受户外广告规定和大楼/区域管理规约约束——悬挂品牌名称和产品招牌的权利必须写入合同,因为这是展厅的核心商业价值,而许多写字楼租赁合同默认禁止。

3. 公众进入区域的消防与安全

内部办公和面向客户的展厅安全要求不同:人员密度、疏散通道和展示材料(易燃产品样品、电池、样品化学品)都影响第55/2024/QH15号《消防与救援法》和第105/2025/ND-CP号法令项下的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若场所已按办公用途验收,而您把一部分改成公众展厅,用途变更可能须对相关部分重新审查。在合同中约定:变更部分的审查/验收由谁负责和承担费用,以及开业日期如何取决于验收节点。

4. 日常运营的界限纪律

开业后,运营纪律使模式与申报性质保持一致:若申报为纯展示——展厅人员不收款、不现场开票,订单转到持有零售权的总部/分支机构执行;产品体验区(试驾、试用)需要适当的安全流程和责任保险。若现场销售是真实且长期的需求,正确路径是从一开始就为该地点办理零售经营场所手续(第21条场所条件、第342/2026号法令第22条适用的ENT),而不是在灰色地带运营“半展厅半商店”——手续成本远低于被检查时受处罚和被迫停业的风险。

常见问题

展厅可以放POS机并在现场收客户定金吗?

按订单收定金仍是在该地点发生的买卖交易的一部分;实质上,该地点在从事销售活动。若模式预计经常在现场收款,应把该地点认定为零售经营场所并办理相应条件/许可,而不是依赖“定金”的名义。

展厅地点需要单独登记经营地点吗?

若展厅就在总部地址且属于总部活动,无需额外登记。若展厅地址与总部不同,企业须在经营前向经营登记机关为该地址登记经营地点。

展厅的进口展示样品有海关问题吗?

进口展示样品与普通进口货物一样办理海关手续(有期限的展览暂时进境除外,按海关规定)。长期在展厅展示的样品应正式进口,并注意日后在越南清仓销售属于该地点的零售活动。

可以在展厅举办有嘉宾的产品发布活动吗?

可以,在租赁场所和大楼规定范围内;面向公众的大型活动可能触发向地方当局通报的义务和单独的安保、消防条件。应提前通知大楼管理方,并核查当地的活动通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