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越南商事调解:中心、程序与费用

情形:两家企业就一份大合同发生争议,但双方都不想打官司:诉讼漫长、昂贵,还会摧毁今后几个季节仍需要的合作关系。商事调解——由中立第三方帮助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正是为这种情况设计的机制。本文介绍越南依第22/2017/ND-CP号法令的商事调解框架,以及如何把调解成果变成真正有强制力的文件。

框架:22/2017号法令下的商事调解

第22/2017/ND-CP号法令(2017年4月15日生效)是越南商事调解的基础文本。核心要素:书面调解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调解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后的单独协议;调解员由双方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名单中选择,或选择在司法厅登记的个案调解员;以及全程自愿——没人被迫坐到谈判桌前,也没人被迫接受结果。

在这一法院外渠道之外,越南还有依《法院调解与对话法》26/2020/QH14为已进入法院的民事、商事案件设置的法院调解与对话;个别领域(劳动、基层土地争议)还把调解设为强制/前置步骤。对普通B2B合同争议,本文聚焦法院外商事调解——这是最灵活、也最能保护商业秘密的渠道。

一场商事调解的进程

  • 第一步——启动调解协议:一方按条款/协议提出调解请求;双方商定调解组织或个案调解员、调解员人数、语言和地点;
  • 第二步——指定调解员并开庭:按组织的调解规则进行(22/2017号法令第14条:双方可选择规则和程序;无法一致的,调解员按双方接受的适当方式进行);调解员可与各方单独会面(私下会谈),并可在任何时点提出解决方案;
  • 第三步——通过中立者谈判:调解员不作任何裁决——他们把“对抗语言”翻译成方案:展期、部分减免、换货、重组合同;私下会谈中说的一切,未经许可不会传给对方;
  • 第四步——以调解成功文书收尾:达成协议的,双方按第15条制作调解成功结果书面文件,由各方和调解员签字——该文件依民法对各方具有执行效力。

给调解成果装上强制力:法院确认

一切自愿和解的固有弱点是:对方反悔怎么办?越南框架有两层答案。第一层:调解成功文书本身就是有约束力的民事协议——违约方会被按违约合同起诉。第二层,更强:依22/2017号法令第16条,调解成功文书可按民事诉讼法申请确认——法院作出确认法院外调解结果的决定,该决定像判决一样可执行:不自愿履行的一方将被强制执行。

条款设计的经验:把争议解决条款写成“阶梯”——X天内协商 → 在指名的组织商事调解 → 仲裁或法院。清晰的阶梯让调解成为有纪律的必经步骤,而不是可以忽略的客套邀请;而制作调解成功文书时,要像为自己写一份判决:金额、付款时间表、迟延制裁、担保财产——因为正是这份文件将被拿去确认和执行。

常见问题

越南商事调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22/2017/ND-CP号商事调解法令是法院外调解的主要框架:书面调解协议、来自调解组织或在司法厅登记的个案调解员、第14条的程序和第15条的调解成功结果。

调解成功的结果有强制执行力吗?

调解成功文书依民法对各方具有执行效力。如需直接的强制力,各方可依22/2017号法令第16条和民事诉讼法,请求法院确认法院外调解结果——确认决定像判决一样执行。

调解与仲裁有什么区别?

调解员不作裁决:他们帮助各方达成自己的和解,各方保留决定权,可随时离席。仲裁员作出像判决一样有约束力的裁决。调解更快、更便宜、更利于保关系和保密;调解不成的,仲裁或法院的大门仍然开着。

调解失败,我在调解中说的话会被用来对付我吗?

调解的保密原则对此有保护:调解中的交流,尤其是与调解员的私下会谈,未经许可不向对方披露,也不应在后续程序中用作证据。这正是各方能在调解室里坦率谈真实方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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