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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创始人竞业承诺违反:处理与赔偿

联合创始人离职后立即开设一家销售完全相同竞争产品的初创公司,甚至挖走老客户。对留下的投资人而言,首要问题是:已签署的竞业禁止承诺是否有”牙齿”,以及如何索赔。

股东竞业禁止纯属合同约定

  • 与劳动者不同(《劳动法》在某些情形下限制离职后竞业),越南法律没有对股东设定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一切限制必须来自约定:股东协议条款、股权转让协议或单独承诺书。
  • 要经得起法院审查,范围须合理:通常2–3年,限定具体业务领域与地域。过于宽泛的承诺(如10年内全国禁止一切经营)可能因过度限制营业自由而被宣告部分无效。

违约时的处理

发现创始股东开设竞争公司后,公司/其余股东可以:(一)书面要求停止违约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二)按约定适用违约金;(三)起诉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损失按实际损害计算:利润损失、补救费用、合理的法律费用——依据《民法典》2015年第13条、第360–361条。索赔方须证明竞争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禁止继续竞争

除金钱赔偿外,受害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请求法院采取紧急临时措施,在诉讼期间责令立即停止竞争行为。这一点很关键,因为竞争损害按日累积;等到判决生效才处理,公司可能已失去市场。

常见问题

创始股东开设竞争公司如何处理?书面要求停止并限期整改、按约定追究违约金、起诉索赔实际损失,并可申请紧急临时措施。

竞业禁止承诺有效期多久?法律未对股东设定期限,由双方约定;实践中通常2–3年,范围合理;过宽可能被部分宣告无效。

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按实际损失:利润损失、补救费用与合理法律费用(《民法典》第13条、第360–361条),须证明因果关系。

要求禁止继续竞争?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申请紧急临时措施,责令违约方在诉讼期间立即停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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