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入资本设立项目之前,许多中国企业选择先在越南设立代表处(RO),以考察市场、寻找合作伙伴并准备档案。但代表处不是”微型子公司”:它不能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不能开具发票、不能收款。本文阐明越南法律下代表处的允许活动范围、超范围经营的后果,以及企业准备升级为外资子公司时的正确路径。
法律依据
法律性质:联络型存在,而非经营主体
外国商人在越南的代表处依第07/2016/ND-CP号议定运作:是外国商人的附属单位,为母公司履行联络、市场调研与投资经营机会促进职能。代表处许可证期限5年,可续期;外国商人须已合法设立并实际经营至少1年方具备申请资格。代表处有印章、有服务于自身运营的银行账户(工资、租金)与代扣税号——但不是独立经营主体。
允许与禁止的边界
允许:与越南合作伙伴及机关联络;调研与收集市场信息;推广产品与合作机会;在授权范围内监督母公司与越南伙伴合同的履行;聘用人员(包括依代表处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与租赁办公场所。禁止:直接在越南从事营利活动——以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身份签商业合同、开具发票、收取销售款、或向越南客户交付服务。每笔商业交易须由母公司直接签署与履行(或日后由子公司),代表处仅作桥梁。
适用分析
代表处超范围经营会被如何处理?
当代表处事实上从事经营——其人员签约、收款、交付服务——后果从多个方向到来:对代表处运营及以错误存在形式经营的行政处罚;对越南来源所得的补税,并伴随母公司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承包商/企业所得税风险;代表处开具的发票与文件无效,使交易陷入民事争议;以及集团日后申请投资证书时的记录受损。实践中最容易滑过的边界是”售后技术支持”与”客户关怀”——若支持是母公司与客户之间有偿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越南一端的履行须通过正确的合同与主体结构安排,而非以代表处名义实施。
升级为子公司的路径
越南法律没有代表处”转制”为公司的手续:企业走并行路径——(1)为新投资项目取得投资证书,并取得企业登记证设立外资子公司,按首次投资者办理(代表处不形成简化的投资者记录,尽管已准备的市场档案可减轻评估阶段);(2)决定保留还是关闭代表处:许多集团保留代表处作为集团联络点、由子公司运营,或在子公司稳定后终止代表处(终止包括税务清算、账户关闭与许可证交还);(3)按劳动与新合同手续将人员与办公租赁转移至子公司。重叠期需要治理以免出现空白:代表处员工不会自动成为子公司员工。
行动建议
- 按允许/禁止边界审查代表处实际活动;停止一切以代表处名义的交易。
- 考察阶段将所有商业合同交由母公司直接签署。
- 决定投资时:为子公司按新项目取得投资证书与企业登记证;并行决定保留或关闭代表处。
- 规划人员、场所与市场数据向子公司的转移。
- 在代表处整个存续期完成其税务与活动报告义务。
常见问题
中国企业在越南的代表处可以从事哪些活动?
依第07/2016/ND-CP号议定框架,代表处履行:与越南伙伴及机关联络、市场调研与信息收集、为母公司促进投资与经营机会、在授权范围内监督母公司与越南伙伴的合同、租赁办公场所与聘用办公室人员。许可证期限5年,可续期。
代表处可以签合同、开发票、收款吗?
不可以。代表处不得直接在越南从事营利活动:不能以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身份签商业合同、不能开具销售发票、不能收取客户款项。它只能签服务于自身运营的合同(场所租赁、劳动、行政服务)。商业合同须由母公司或越南子公司签署。
从代表处升级为越南子公司有哪些步骤?
没有直接转制手续:企业设立新项目——申请投资证书与企业登记证设立外资子公司;同时决定保留代表处作为集团联络点或终止代表处(税务清算、账户关闭、许可证交还);并按劳动与新合同手续把人员、场所租赁与市场数据转移至子公司,避免重叠期治理空白。
代表处超范围经营会被如何处理?
后果包括:对代表处运营及错误存在形式经营的行政处罚;对越南来源所得补税,母公司面临常设机构风险;以代表处名义的交易与文件面临无效与争议风险;以及后续投资许可的记录受损。企业应定期对照允许边界审查实际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