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2025/QH15号《特别消费税法》首次把含糖饮料纳入征税范围,但采用了延迟时间表:8%的税率要到2027年1月1日才开始,2028年1月1日起升至10%。在本文撰写的2026年10月,这类产品尚不产生任何特别消费税义务。饮料企业因此正处在一个宝贵的准备窗口,也正处在最容易被误导的窗口,因为不少报道写得像税已经开征了一样。
征税对象:国家标准与糖含量门槛的双重标准
第66/2025/QH15号法第2条和第8条的税则用两个同时成立的条件界定征税对象。第一,产品必须是国家标准(TCVN)意义上的饮料,即落在国家饮料标准体系实际覆盖的类别之内。第二,产品的糖含量必须超过每100毫升5克。缺少任何一个条件,产品就不属于这项税收,第360/2025/ND-CP号议定是细化对象认定和糖含量测定的文件。分类上的实际后果是:同一个品牌可以有一条超过门槛要纳税的产品线,也有一条低于门槛不纳税的产品线,因此认定必须按单个产品依据配方和检测结果作出,而不是按软饮料、果汁或运动饮料等营销类别作出。
税率路径:2027年8%,2028年10%,2026年不产生义务
第66/2025/QH15号法第8条的税则对这一产品组只设定两档:自2027年1月1日起8%,自2028年1月1日起10%。第66/2025号法整体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但含糖饮料这一行在税则中被明确推迟,因此2026年全年的生产和进口都不就这项税收缴税。纳税人是按特别消费税法一般框架生产或进口应税货物的组织和个人,计税价格为生产者的销售价格或进口计税价格。任何已经把8%特别消费税加进2026年销售产品价格的价格表或合同条款,都是在为一项尚不存在的义务收费。
为什么5克门槛是配方决策,而不只是税务决策
糖含量门槛把税务问题变成了产品研发问题。每100毫升5.1克的产品要按全部计税价格纳税,4.9克的产品则完全不纳税,0.2克的差别造成的售价差距,远大于相应的原料成本。企业因此面对三种战略选择:保持配方并把税转入价格;把部分产品组合的糖含量降到门槛以下;或者把产品组合拆成两层,一层保留原口味并纳税,一层采用新配方不纳税。每一种选择都需要注册、公布和标签变更的真实提前期,所以真正的操作截止日不是2027年1月1日,而是2026年最后一个生产和标签印刷周期。
饮料企业在2026年应当准备什么
第一,按检测糖含量盘点全部产品组合,逐个产品对照TCVN饮料标准和第360/2025号议定的指引,锁定自2027年起应税的产品清单。第二,重建2027年的价格结构和经销合同条款,明确写明特别消费税依法自2027年1月1日起产生,避免价格在合作中途变动时与经销商发生纠纷。第三,准备申报系统、单证和销售软件,从2027年第一天起把8%应税收入单独分开,并复核过渡时点的库存和在途进口货物。最后,法务和税务团队应跟踪财政部就这一新产品线出台的后续实施指引,因为这是特别消费税第一次触及产品目录非常庞大的大众消费品类。
最后,从消费者沟通的角度看,2027年的价格调整最好与产品信息同步公开:哪些产品因为糖含量超过门槛而纳税、哪些产品已经通过降糖保持原价,讲清楚反而能把一次被动涨价转化为品牌在健康配方上的主动叙事。多家国际饮料企业在其他市场引入糖税时的共同经验是,信息越晚披露,消费者越容易把全部价格变化都归因于企业,而不是税制本身。提前一年开始准备这套沟通口径,与准备申报系统同样重要,因为它决定的是产品线在新税负结构下还能保住多少销量,也决定经销商在过渡季的订货节奏是否稳定,并影响终端零售价签更换和促销日历的整体安排。
对中小型饮料生产商而言,还有一个现实的排序问题:先改配方还是先改价格?从合规角度,含糖量认定以产品实际检测和公布信息为准,因此配方和标签必须在2027年第一批应税产品出厂前定版;价格和合同条款则可以在2026年第四季度结合经销谈判统一调整。把两件事倒过来做,先对外宣布涨价、后决定配方,可能会让一部分本可通过降糖避开税收的产品线被提前锁死在应税价格里。正确的顺序是:先定产品,再定价格,最后定申报系统,三步都在2026年内完成。
进口商与库存的时间点问题:税跟着什么时点走
对进口饮料而言,特别消费税在进口环节征收,因此2027年1月1日这个时点切分的是报关和纳税行为,而不是产品最终卖到消费者手上的日期。这意味着2026年底压在保税仓库和在途运输中的进口库存,需要提前测算其通关时点落在时点之前还是之后,并据此安排进口节奏;国产饮料同理,纳税义务与出厂销售时点相联系,年底前后的生产排期会实质影响第一批应税产品的成本结构。另一个常被混淆的问题是增值税:含糖饮料并不因为2027年起被纳入特别消费税,就自动改变其原有的增值税处理,两个税种的义务要分别判断、分别申报。还有一点值得财务团队注意:特别消费税在后续流通环节通常可以按规定在计算时作相应处理,价格传导的测算应把这一机制算进去,而不是简单地把8%叠加到每一个流通环节上。把时间点、进口节奏和价格传导三件事在2026年内算清楚,是饮料企业把这项新税从合规风险变成可管理成本的关键。
饮料企业如需按单个产品测算税收影响,可通过联系页面与FLAT Law Firm联系评估。
常见问题
含糖饮料从何时起征收特别消费税?
自2027年1月1日起。第66/2025/QH15号《特别消费税法》整体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但第8条税则把这一产品组单独推迟:8%的税率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2026年全年,这类产品不产生特别消费税义务。
含糖饮料的特别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第66/2025/QH15号法第8条税则,税率为自2027年1月1日起8%,自2028年1月1日起升至10%。该税按组织、个人生产或进口的应税产品的特别消费税计税价格征收,而不是按所有喝起来甜的饮料征收。
哪些饮料属于应税含糖饮料?
指国家标准(TCVN)意义上的饮料且糖含量超过5克/100毫升,依据第66/2025/QH15号法第2条、第8条以及第360/2025/ND-CP号议定的认定指引。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属于TCVN饮料类别且超过糖含量门槛。认定按单个产品依据配方和糖含量检测作出,而不是按产品的营销名称作出。
饮料企业在2027年1月1日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按检测糖含量盘点全部产品组合,锁定应税产品清单;重建2027年价格结构和经销合同条款,写明该税自2027年1月1日起产生;准备申报系统和销售软件,从2027年年初起单独区分8%应税收入;并考虑配方战略,包括把部分产品组合的糖含量降到5克/100毫升门槛以下,因为配方和标签变更必须在2026年最后的生产周期内完成。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