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FDI项目时的用工处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与手续


一个典型场景:一家FDI企业在平阳有工厂,近200名工人。国外的董事会刚决定停止在越南的项目。人事负责人问了一个很直接的问题:”机器公司能卖掉,那工人怎么办?我们要付什么、办什么手续、要花多久?”

这是几乎所有外国投资者在撤出越南时都会问的问题——也是操作草率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部分。本文完整回答:劳动合同怎么解除、补偿金怎么算、社会保险怎么结、如何与劳动机关打交道,以及外国劳动者(劳动许可证、暂住证)怎么处理。

1. 解除劳动合同:有几条路?

FDI项目停了,劳动合同不会自然”失效”。公司必须按2019年《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的依据之一,逐份解除合同。实践中有4条主要路径:

路径1:双方协商解除(第34条第3款)。 公司与每位劳动者谈判,约定离职日期和补助金额。这是最快、纠纷最少的一条路,尤其当公司愿意在法定标准之外多付一笔补助以换取劳动者同意时。缺点是用工人数多时谈判耗时,且成本可能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路径2:合同期满(第34条第1款)。 如果很多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合同恰好在项目停止时到期,公司只需不再续签。但现实中合同很少同时到期,所以这条路通常只能解决一部分人。

路径3:公司停止经营(第34条第7款)。 当公司——作为非个人的用人单位——停止经营时(例如停项目后解散企业),劳动合同依此依据终止。这是投资者彻底退出越南时法律上最”干净”的一条路。解散程序详见解散FDI企业。

路径4:因经济原因或机构调整裁员(第42条)。 适用于项目停了但公司还存在的情况(例如:只关一家工厂,或停项目但暂不解散)。这种情况法律要求的手续最多:

  • 制定用工安置方案(第44条):列明谁继续留用、谁转岗培训、谁解除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实施的措施和资金来源。
  • 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基层工会,如有)交换意见。
  • 裁员前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第42条第6款)。

关键点:选错解除依据,或手续缺项,劳动者有权投诉和起诉。法院曾在多起案件中判决公司违法单方解除,必须重新接收劳动者并赔偿。项目已经停了,公司不可能再”接收”谁——那时损失折成钱,数字通常比一开始就做对的成本大得多。

2. 经济补偿金与失业补偿金:别把两笔钱搞混

这是投资者最容易搞混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补偿,条件和标准都不同。

共同点:两种都要求劳动者为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计算补偿的工作年限=实际工作总时间减已参加失业保险(BHTN)的时间减已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或失业补偿金的时间。计算基数工资=劳动者离职前按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的平均工资(第145/2020/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

经济补偿金(第46条):每工作一年得半个月工资。 适用于第34条第1、2、3、4、6、7、9、10款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即包括合同期满、工作完成、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解除,以及公司停止经营的情形。两种排除情形:已符合退休金领取条件的劳动者,以及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

失业补偿金(第47条):每工作一年得1个月工资,但至少相当于2个月工资。 适用于第34条第11款的失业情形——即机构、工艺变动或经济原因(第42条)、分立、合并、兼并、企业资产所有权转让(第43条)。

实例。一名劳动者2006年6月入职;公司自2009年1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开始适用的时点。应计算补偿的期间为2006年6月—2008年12月=30个月=2年6个月。根据第145/2020/NĐ-CP号议定第8条第3款,零散月份1至6个月计为半年,超过6个月计为1年——所以2年6个月计为2.5年。经济补偿金=2.5×0.5个月工资=1.25个月工资(离职前连续6个月的平均工资)。2009年起公司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救济金,公司不再为该期间支付补偿。

这是很多会计意想不到的一点:如果公司从一开始就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偿金通常很小,甚至为零。反之,如果有公司欠缴或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期间,补偿义务就”落”在公司身上对应那段期间。因此,计算之前第一件事就是逐人对账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

3. 社保办结:强制事项,不办完走不下去

“Chốt sổ BHXH”(社保结账)是劳动者离职时确认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手续的通俗叫法。该责任属于用人单位,依据2019年《劳动法典》第48条第3款和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3条第3款。

实际操作顺序:

  1. 向社保机构报减员,确定停止缴费时点。
  2. 缴足社保至最后一个月。原则上,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配合社保机构确认缴费年限(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第3款)。实践中,有欠费的企业应先制定欠费处理方案(补缴、追缴),以便劳动者的缴费过程得到完整确认。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社保机构按实际缴费时间结算劳动者待遇并确认截至已缴费时点的缴费过程;足额追回欠费后,再补充确认缴费过程并调整待遇标准(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8条第3款)。很多FDI企业撤资时就”卡”在这一步,因为还有欠费——所以社保欠费的清偿要早做计划,不能拖到最后。
  3. 配合社保机构确认缴费年限,把社保本/缴费单交给劳动者。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5条,社保本现以电子版发放(纸质版仅在参保人要求时发放),因此在电子系统上确认缴费过程在法律上已足够。

关于期限: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结清与各自权益相关的全部款项。公司停止经营的,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第48条第1款)。投资者需要知道的一点对劳动者的保护:企业停止经营、解散或破产时,工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经济补偿金优先清偿(第48条第2款)。也就是说,在公司资产清理过程中,这些款项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4. 失业救济金:劳动者自己办,公司配合提供材料

本节适用于2025年《就业法》下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注意:外国劳动者可能不属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需按现行规定逐案核对。

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自行到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但只有公司办结社保、交齐材料(劳动合同终止决定、已确认的社保本)后,他们才能办成。因此,公司办结社保的进度直接决定劳动者能否按时领到失业救济金——这里的拖延是很多投诉的源头。

自2026年1月1日起,该制度适用2025年《就业法》(第74/2025/QH15号法律)。投资者和会计需要掌握并指导劳动者的要点:

  • 领取条件(第38条):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终止前24个月内失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以上;1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劳动合同的,终止前36个月内缴费满12个月以上。此外,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交齐申请材料。
  • 领取标准(第39条):每月为最近6个月失业保险缴费平均月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地区月最低工资的5倍。
  • 领取期限:缴费满12—36个月领3个月;每再满12个月多领1个月,最长12个月。
  • 起领时间:交齐申请材料之日起第11个工作日。

实务提示:3个月的申请期限过得很快。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主动书面告知每位劳动者这项权利,而不是让他们自己去打听。

5. 与劳动机关的手续:别忘了行政”销账”

除了为每位劳动者办结事项,公司对管理机关还有行政义务:

  • 因经济/机构调整原因大批裁员时,提前30天向省级人民委员会通报用工安置方案(第42条第6款,如第1节所述)。
  • 最后一次用工情况报告(实务建议)。根据第145/2020/NĐ-CP号议定,用人单位每6个月定期报告一次(01/PLI表)。停止经营时,公司应主动完成一次最终人数报告,把用工档案”销账”,免得日后被追问。

很多FDI企业还没更新的一个机构变动:自2025年初起,劳动荣军社会厅已并入内务厅(在胡志明市,新的内务厅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运行)。机构调整后,劳动领域的国家管理职能原则上由内务厅承接——但具体到每个手续和地方分级,有的材料直接交省级人民委员会;企业提交前应先确认当地受理单位。交错机关可能导致材料被搁置而无人反馈。

6. 外国劳动者:劳动许可证和暂住证一起失效

对外国专家、管理人员,项目终止会连带两份法律证件失效:

劳动许可证。根据第219/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取代第152/2020/NĐ-CP号议定中关于外国劳动者的内容,该议定经第70/2023/NĐ-CP号议定修订),劳动许可证在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失效——该款援引2019年《劳动法典》第156条第2款至第7款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和使用外国劳动者的企业停止经营。自许可证失效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收回许可证交回原签发机关,并附收回情形的报告(第31条第1款);无法收回的须说明理由。

关于职权:自2025年8月7日起,根据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劳动许可证的签发、补发、延期、收回属于外国劳动者拟工作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取代之前的劳动荣军社会厅。第4条第2款允许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下放给直接主管机关。FDI企业办理许可证收回/交回手续前,应先确认当地具体受理单位。

暂住证(TRC)。外国劳动者通常持LĐ1/LĐ2暂住证居留,有效期不超过2年,具有代替签证的效力(2014年《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法》第38条——第47/2014/QH13号法律,经第51/2019/QH14号法律修订)。该证与为担保企业工作的目的挂钩。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停止经营后,外国人不再有按原目的居留的依据——需办理转换手续(例如:由新企业担保,或转为合适的签证)或在证件到期前出境。逾期滞留且无合法证件的,将被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下次入境。

我们通常的实务建议是:单独列出全部外国劳动者名单(姓名、国籍、劳动许可证有效期、暂住证有效期、有无随行家属),最早处理这一群体,因为居留手续关乎其个人,不能像其他行政手续一样”往后放”。

7. 清单:终止FDI项目时的用工处理顺序

  1. 列出全部劳动者名单:越南籍和外籍分开;合同类型;工作时间;每人的社保/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2. 对账财务义务:欠薪、欠缴社保/失业保险还有多少——先制定清偿方案,因为社保欠费会拖慢结账。
  3. 为每组选择劳动合同解除依据(协商/期满/公司停止经营依第34条第7款/经济原因),准备相应手续。
  4. 因经济原因大批裁员的:制定用工安置方案(第44条),与基层工会交换意见,提前30天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劳动者。
  5. 按法定公式逐人计算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偿金;准备透明的支付文件。
  6. 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协议),交接工作。
  7. 14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公司停止经营的,最长30日)。
  8. 报减员并办结全体劳动者社保;交还社保本/缴费单。
  9. 书面告知劳动者享有失业救济金的权利及3个月的申请期限。
  10. 处理外国劳动者:收回劳动许可证,自许可证失效之日起15日内交回签发机关并附报告;逐人指导居留手续(暂住证/签证)。
  11. 完成最后一次用工情况报告,交当地受理单位(先确认:内务厅或被下放的机关)。
  12. 归档保存全部用工材料,至少保存至解散和税务决算完成——税务机关和审计经常会回头问已支付的补偿款。

以上所有步骤都处在撤资的大局之中。总体工作排序请看终止FDI投资项目和终止FDI项目12步清单。

8. 什么时候应该有律师陪伴?

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律师处理用工部分。但以下情形几乎肯定会在自行处理时产生风险:

  • 用工人数多(几十人以上),必须大批裁员——用工安置方案或30天通知期限上一个小失误,就足以让劳动者提起集体诉讼。
  • 补偿金计算有争议:在2009年前(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前)入职的劳动者、从母公司/姐妹公司转来的劳动者、试用期、产假是否计入工龄。
  • 基层工会不同意裁员方案。
  • 公司社保欠费金额大,需要制定清偿方案以便按时办结、赶上解散进度。
  • 外国劳动者的暂住证有效期还很长,或有配偶/子女随行需要同步处理居留。

陪伴投资者走过撤资阶段

用工处理是终止FDI项目时最敏感的环节之一——做对了就平稳,做错了工厂关门多年后纠纷还在延续。保险部分在社保、医保、失业保险于FDI项目终止时——报减、结账、欠费处理及欠费时的责任中有专门深度分析。如需支持,FLAT律师事务所可陪伴投资者走完整个撤资过程:从用工安置方案、补偿金计算、社保办结,到外国专家的劳动许可证和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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