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终止FDI投资项目活动
要在越南停止一个FDI项目,光靠”关门、退租”是不行的。法律强制要求办理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手续,交回《投资登记证》(IRC),并清理全部义务。做错了,投资者不仅要多花好几个月,还可能被罚款。
本文讲清楚:何时需要终止项目、与公司解散的区别,以及按现行规定的分步操作。
何时需要终止投资项目?
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1款,投资者在以下三种情形自行终止投资项目活动:
- 投资者决定终止——最常见:项目亏损、资金耗尽、战略调整、合资方矛盾;
- 按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终止条件——例如合资合同约定一方撤资时项目自动终止;
- 项目经营期限届满——IRC上载明的期限已到,投资者未办理延期手续。
此外,投资登记机关(IRC的签发与收回机关——通常是财政厅;项目在工业区内的为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在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也有权主动终止项目。最值得注意的是:
- 停止经营超过12个月且无法联系到投资者;
- 自IRC载明的经营目标实现进度期限届满起超过24个月仍未完成;
- 项目土地被依法收回;
- 经济组织已解散但未终止活动或未转让投资项目——2025年《投资法》的新规定。
把一个”临床死亡”的项目丢在一边不管,它不会自己消失——国家机关迟早会处理;被主动终止时,投资者在时机、清理方式上失去主动权;若失去联系,项目资产可能按民法关于下落不明人财产的管理机制处理——而不是由投资者自行清理(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7条第3款)。
终止投资项目与解散企业有何区别?
最容易混淆的一点:投资项目是一揽子出资经营的方案(2025年《投资法》第3条第4款),以IRC为载体;企业是法人,以《企业登记证》(ERC)为载体。一家FDI公司可以实施一个或多个投资项目。
| 标准 | 终止投资项目 | 解散企业 |
|---|---|---|
| 终止对象 | IRC上载明的项目 | 作为法人的公司 |
| 法律依据 | 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 | 2020年《企业法》第207、208条 |
| 失效证件 | IRC(及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 | ERC |
| 税号 | 保持不变——公司照常申报纳税 | 企业停止经营或解散时终止效力(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90/2026/TT-BTC号通知) |
| 用工 | 仅解除为该项目工作的人员的合同;公司可为其他经营保留人员 | 解除全部劳动合同 |
| 适用情形 | 公司有多个项目,只想停掉一个;或想保留法人日后做其他项目 | 公司只有一个项目,想彻底退出越南 |
两条经验法则:
- 只终止项目——当公司仍有存续理由(还有其他项目在运行,或想保留法人等待新机会)时;日后新设一家FDI公司的成本远高于保留现有公司。
- 考虑解散公司——当它是实施该项目的唯一法人、投资者想彻底退出时(或公司/项目还有价值时可转让而非解散)。注意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2款i项的新规定:公司已解散而项目未终止或转让的,项目将被主动终止。因此要先终止项目(或同步进行),再解散公司。
还在犹豫?请看FDI撤资:破产、解散还是转让?,比较成本、时间与风险。
终止投资项目的流程:6步
程序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实际耗时取决于具体案卷:项目规模、账簿”干净”程度,以及投资登记机关的处理进度。
第1步——作出终止决定并全面梳理
成员理事会/股东大会/公司业主作出终止项目活动的决定;签署前先梳理:
- IRC及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上载明的经营期限;
- 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经营合作合同——有无关于项目终止的条款;
- 债务状况、正在履行的合同、项目资产状况。
这份决定是下一步提交申请的必备文件。
第2步——通知投资登记机关(15个工作日内)
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期限:
- 投资者自行决定终止(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1款a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登记机关提交终止决定、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及IRC(如有);
- 按合同/章程终止或期限届满(第36条第1款b、c项):自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回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IRC(如有),附记录终止事宜的文件复印件。
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资登记机关将终止事宜通知相关机关(税务、土地、用工……)。
第3步——清理项目(同步进行)
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4款,投资者自行清理项目。工作包括:
- 清理机器设备、库存;了结厂房租赁合同及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收回和清偿债权债务。
如公司在清理过程中被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清理转按解散、破产法律执行(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8款c项)。
第4步——了结税务、用工、保险义务(与第3步同步)
- 税务:公司仍然存续,继续足额申报;决算与项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增值税退税(如有),了结欠税。只有公司解散时才办理税号效力终止手续。详见:解散/终止FDI项目时的税务决算、解散FDI企业时的税号终止。
- 用工:按2019年《劳动法典》第34条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经济原因或因机构、工艺变动影响多人就业而停项目,公司必须制定用工安置方案(第42条第3、4款及第44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6条——每工作一年:半个月工资);依第34条第11款失业的劳动者支付失业补偿金(第47条——每工作一年:1个月工资,但至少相当于2个月工资;计算年限为实际工作总时间减去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再减去已支付过补偿金的时间)。按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办结社保。对外国专家的劳动许可证,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办理(收回/不再续期)。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用工处理。
- 劳动许可证:为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劳动许可证,需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处理(收回/不再续期)。
第5步——处理土地、厂房(如项目使用土地)
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1款d项规定终止投资项目时收回土地——但并非所有情形都立即收回;处理方式取决于土地使用形式:
- 国家划拨、出让的土地:投资方自项目终止之日起可继续使用土地24个月,用于依法向其他组织、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地上附着物(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2款)。24个月届满仍未转让/出售的,国家才收回土地,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 向基础设施经营企业转租的土地(工业区、产业集群内):退租、处理地上厂房按转租合同执行,不适用行政收地机制;
- 地上附着物(租赁土地上的厂房):按土地法律处理——转让、清理或按约定移交(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8款b项)。
这是最容易与出租方或合作方产生纠纷的环节。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土地、厂房。
第6步——收尾:IRC失效,处理资本账户,将资金汇出境外
- 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和IRC自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效力(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d项)。投资登记机关主动终止的(第36条第2款),该机关作出终止决定的同时收回上述证件。
- 处理银行的投资资本账户——视情况关闭或继续使用(例如公司还有其他项目,或还有必须通过该账户支付的义务)——依据第38/2026/TT-NHNN号通知(新名称自2026年8月18日起生效;旧称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按外汇管理规定将资金、合法利润汇出境外。详见:FDI资金汇回。
- 如需同时解散公司:按2020年《企业法》及第168/2025/NĐ-CP号议定(企业登记)办理。详见解散FDI企业。
仅终止项目的部分活动的,投资者可继续实施剩余部分,并办理投资项目调整手续(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6款)。
需要准备的材料
- [ ] 业主/成员理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终止投资项目活动的决定;
- [ ] 《投资登记证》(IRC)原件,用于交回——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1款b、c项情形为强制要求(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其他情形准备复印件存档;
- [ ] 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复印件(如项目属于该类别);
- [ ] 致投资登记机关(财政厅或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的通知函;
- [ ] 记录终止事宜的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按合同/章程终止或期限届满的情形);
- [ ] 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经营合作合同(如有);
- [ ] 项目资产盘点记录、资产清理方案;
- [ ] 与项目相关的税务、社会保险、用工材料;
- [ ] 土地材料: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如有);
- [ ] 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证/护照;授权书(如有)。
下载完整版打印并逐项勾选:终止FDI投资项目12步清单(免费,无需留资)。
税务、用工、土地义务:概要
三类产生隐性成本最多的义务,每类都有专门的深度分析:
税务。终止项目不等于终止税号——税号仅在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解散或破产时终止效力(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90/2026/TT-BTC号通知)。公司仍然存续的,必须足额决算已停止项目的纳税义务。另见:解散/终止FDI项目时的税务决算、解散FDI企业时的税号终止、影响解散FDI企业时间与成本的因素。
用工与保险。终止项目通常伴随大批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2019年《劳动法典》第46条)、社保办结(2024年《社会保险法》)、外国专家劳动许可证的处理。这一环节稍有疏忽就容易引发集体投诉。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用工处理。
土地与外汇。国家划拨/出让的土地,在国家收回前可继续使用24个月,用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地上附着物(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1款d项;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2款);向基础设施经营企业转租的土地按转租合同处理,不适用行政收地。合法资金、利润通过投资资本账户汇出境外(第38/2026/TT-NHNN号通知)。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土地、厂房、FDI资金汇回。
自行操作失误的风险
- 超过15个工作日的通知期限:可能面临计划投资领域的行政处罚(第122/2021/NĐ-CP号议定,经第288/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并被责令向投资登记机关补交通知/决定;罚款标准按最新合并文本执行。
- 丢下项目不管、不办手续:项目停止经营且无法联系到投资者时,投资登记机关必须先采取联系措施(30日期限)并公开发布公告(90日),依据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7条第1款;只有在采取这些措施后,自项目停止经营之日起满12个月仍无法联系,投资登记机关才能决定终止项目。之后项目资产按民法关于住所地下落不明人财产的规定管理(第67条第3款)。
- 把项目终止和公司解散混为一谈:终止项目后以为万事大吉,留下”僵尸”公司仍产生纳税申报、定期报告义务;反过来,解散公司却忘了终止项目,则落入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2款i项。另见:放任FDI公司停业不管:7大法律风险。
- 资产清理、合同了结草率:与承包商、出租方、劳动者产生纠纷——偏偏这时公司已无处理班子。另见:终止FDI项目时的纠纷。
-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企业被强制执行税收管理行政决定,欠税金额5亿越南盾以上、逾期120天以上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代表人(及作为企业受益所有人的个人)可能被限制出境(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7条第5款;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b项)。另见:解散/终止FDI项目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如果项目只是暂时困难,在作出不可逆转的决定前,请先权衡是暂停经营还是彻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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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终止投资项目等同于解散公司吗?
不等同。终止项目只使该项目的IRC失效;公司仍然存续,可以继续其他项目。只有彻底退出越南才需要解散公司——而且项目仍须先终止或同步终止(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7款)。
公司有两个项目,只想停掉一个,怎么办?
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形:
- 彻底停掉两个项目中的一个:这是终止该项目的全部活动——按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1、2款办理(作出终止决定、1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回IRC、自行清理项目);剩余项目正常经营,无需解散公司;
- 仅停止同一项目内的部分经营活动:这才是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6款所说的”投资项目的部分终止”——投资者可继续实施剩余部分,并须办理投资项目调整手续(调整目标、规模、投资资金、进度……)。
终止项目必须注销税号吗?
不需要。税号仅在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解散或破产时终止效力(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90/2026/TT-BTC号通知)。公司仍在经营而只终止一个项目时,税号保持不变。
IRC上载明的项目期限届满、不想延期,怎么办?
这是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1款c项的情形。自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必须通知并交回IRC(附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并附记录终止事宜的文件复印件(第96/2026/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b项)。
项目终止后,多久能把资金汇出境外?
IRC失效、税务义务和债务了结后,投资者可通过投资资本账户将合法资金和利润汇出境外(第38/2026/TT-NHNN号通知);快慢主要取决于税务决算是否”干净”。详见FDI资金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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