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2024年《社会保险法》(2025年7月1日生效):企业须知的要点

Các tòa nhà chọc trời nhìn từ dưới lên trên nền trời xanh

2024年6月29日,在第七次会议上,第十五届国会通过了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这是十年来最重要的社会保障立法。该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40条),全面取代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58/2014/QH13号)以及国会2015年6月22日第93/2015/QH13号关于一次性社保待遇政策的决议。

新法共11章141条(比旧法多2章16条),2024年《社会保险法》的新变化涵盖:扩大强制参保范围、降低养老金缴费年限、收紧逃缴处罚、逐步以"参照标准"取代"基本工资"在社保计算中的作用。对于企业——尤其是用工规模大的外资企业——这不只是一次政策更新,而是直接关系到人力成本、合规义务和法律风险。本文系统梳理核心新规,与旧法对比,并给出具体的合规行动清单。

目录

  1. 法律概况
  2. 重要新变化
  3.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4. 待办事项与期限
  5. 尚不明确、有待跟进的要点
  6. 常见问题

1. 法律概况

  • 全称: 2024年《社会保险法》。
  • 文号: 41/2024/QH15——撰写时已核验:这是国会办公厅公布的正式文号,2024年6月29日通过。
  • 生效日期: 2025年7月1日。
  • 被取代的法律文件: 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失效),以及国会2015年6月22日第93/2015/QH13号决议(自2025年7月1日起失效)。
  • 主要实施细则: 第158/2025/ND-CP号政令(关于强制社保的实施细则)、第159/2025/ND-CP号政令(关于自愿社保的实施细则)。

企业常误解的一点是法律效力问题:2024年《社会保险法》不溯及2025年7月1日前已产生的权益。生效日前已累计的缴费年限、已办结的待遇,按过渡条款(第141条)继续承认。换言之,2025年7月1日是两套法律制度的分界线——新法中多项最重要的变化(如一次性领取),对该日期前后首次参保的劳动者适用规则不同。

2. 重要新变化

2.1. 扩大强制参保对象(第2条)

这是对企业缴费义务影响最直接的一条。新法将以下群体纳入强制参保范围:

  • 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 乡级、村、居民组的非专职工作人员;
  • 非全日制劳动者(月工资达到或超过强制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 不领取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

此前,这些群体要么不在强制范围内,要么只能自愿参保。后果是:企业的"必须参保"人群扩大了,人事部门需要重新筛查全部人员——包括兼职员工和不领薪的管理人员(在初创期的外资公司中很常见,董事/法定代表人尚未在越南领薪)。

2.2. 养老金缴费年限降至15年(第64条、第66条、第98条)

被讨论最多的变化:参加强制社保的劳动者离职时,累计缴费满15年(原为2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条件是达到《劳动法典》第169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第64条第1款)。

配套的计发公式(第66条):

  • 女职工: 按缴费15年对应缴费工资平均值的45%计发,每多缴一年加2%,最高75%。
  • 男职工: 按缴费20年对应45%计发,每多缴一年加2%,最高75%。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男职工:按15年对应40%计发,每多缴一年加1%。
  • 自愿参保人员同样适用15年标准(第98条)。

政策意图很明确:让缴费年限较短、中断的劳动者也有机会领养老金,同时降低一次性领取的动机。对企业而言,直接成本影响有限,但会影响大龄员工的留任策略和退休福利规划。

2.3. 收紧一次性领取条件(第70条)

这是争议最大、也是企业需要准确掌握以便向员工解释的一条:

  • 2025年7月1日起首次参保的人员: 离职一年后一次性领取的旧权利被取消。仅在特殊情形下可一次性领取: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定居国外;患重病(癌症、小儿麻痹、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肺结核、艾滋病);劳动能力丧失81%以上;特别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法定特殊情形。
  • 2025年7月1日前已有缴费的人员: 仍可在12个月未参加强制社保、也未参加自愿社保、且缴费不足20年的情况下一次性领取(第70条第1款dd项;第158/2025/ND-CP号政令明确12个月指截至社保机关受理材料上月、连续不缴费的期间)。

不选择一次性领取的人,可以选择按第23条领取月度补助——这是为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人新设的待遇。

2.4. 以"参照标准"取代"基本工资"(第7条、第141条第13款)

新法引入"参照标准"概念:由政府确定的金额,用于计算缴费基数和部分社保待遇标准(第7条)。参照标准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经济增长,并结合国家预算和社保基金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过渡条款(第141条第13款):在基本工资未被废除前,参照标准等于基本工资。现行基本工资为2,530,000越盾/月(2026年5月15日第161/2026/ND-CP号政令,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73/2024/ND-CP号政令),因此现行参照标准也是2,530,000越盾。基本工资被废除时,新的参照标准不得低于该基本工资。

实际影响:强制社保缴费工资上限(20倍参照标准)现为50,600,000越盾/月;原来按"基本工资月数"计发的补助(如10个月丧葬补助)改按参照标准计发。

2.5. 扩大疾病、生育待遇(第42条、第45条、第50条、第53条)

  • 疾病待遇: 扩大到上下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交通事故的治疗,以及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获取、移植的情形(第42条、第45条)。
  • 生育待遇: 将代孕和委托代孕纳入生育待遇对象(第50条);女职工可在产假结束前提前返岗,但剩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继续发放(第53条第1款)——比旧规定灵活得多。
  • 自愿社保新增生育补助(第95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每生育一胎可获2,000,000越盾补助(或孕22周以上死胎、分娩过程中死胎每胎2,000,000越盾),由国家预算保障,劳动者无需多缴费。

2.6. 社会养老金:领取年龄从80岁降至75岁(第21条、第22条)

新法构建多层次社保体系,设立由国家预算保障的社会养老金——继承并发展了原先针对高龄老人的月度社会补助。值得注意的是:领取年龄从80岁降至75岁(贫困户、近贫困户:70岁至75岁以下)。这主要是社会福利政策,对企业直接影响不大,但向大龄劳动者提供咨询时需要了解。

2.7. 补充养老保险

新法专章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参加、市场化运作、国家管理的养老金补充制度。这为企业设计自愿退休计划(如"企业年金"方案)提供了法律框架,是留住人才的工具,而此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8. 加重迟缴、逃缴处罚(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13条第8款)

这是外资企业最需要仔细阅读的部分,因为风险上了一个台阶:

  • 逃缴的认定(第39条):缴费期限届满60日后仍未登记或未足额登记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规定;经督促后期限届满60日仍未足额缴费。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火灾、疫情等)不属于逃缴。
  • 迟缴(第40条):须补足迟缴金额,并按迟缴金额和迟缴天数加收每日0.03%的滞纳金;处以行政处罚;不得参评竞赛称号和奖励。
  • 逃缴(第41条):补缴和每日0.03%的机制相同,但用人单位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6条)。
  • 赔偿劳动者(第13条第8款):用人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强制社保缴费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须依法赔偿——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直接民事制裁。

与旧法(迟缴利息为社保基金上年平均投资收益率的两倍)相比,每日0.03%(按单利约合年10.95%)是更重、更易计算的财务制裁,合规压力更大。

还须注意第274/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0月16日颁布,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对迟缴、逃缴金额与天数的认定(含"迟缴"转为"逃缴"的时点)以及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构成逃缴的情形作了细化规定。

2.9. 外国劳动者与国际条约

2024年《社会保险法》明确保障赴国外工作的越南劳动者和来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参保和享受待遇的权利,包括在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时,将在越南和在国外的参保年限累计计算以审定待遇条件。对经常轮换外派专家的外资企业而言,这是值得关注的信号,实际效果有待越南谈判签署更多双边社保协定。

新旧对照表:2014年法 vs 2024年法

内容2014年《社会保险法》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
效力期间2016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1日起
章/条数9章125条11章141条
强制对象较窄扩大:个体户户主、非专职人员、兼职劳动者、不领薪管理人员
养老金条件缴费20年缴费15年
一次性领取离职一年后、不足20年可领2025年7月1日起新参保:仅特殊情形;此前已参保:保留旧权利
计算依据基本工资参照标准(第7条)
自愿生育补助无每胎2,000,000越盾(第95条)
社会养老金(社会补助,80岁)75岁(贫困/近贫困户:70–75岁)
迟缴/逃缴利息为基金收益率两倍补缴+每日0.03%;逃缴可追究刑事责任;须赔偿劳动者

3.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1. 人力成本可能上升。 强制范围扩大(第2条)意味着一些原先无需缴费的岗位现在产生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兼职人员、不领薪的管理人员,以及产业链中涉及个体工商户结构的户主。企业应重新测算总用工成本。

2. 合规风险明显加大。 60天触发线、每日0.03%的累积、逃缴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39条、第41条),使"迟缴社保周转资金"——在小企业中相当普遍的做法——变成高风险赌博。赔偿劳动者的制裁(第13条第8款)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索赔(如因企业未缴费导致员工丧失生育、疾病待遇)。

3. 人事管理和档案压力。 参保人群变化、公式中以参照标准取代基本工资、一次性领取"双轨制"(2025年7月1日前/后),都要求更新内部流程、工资软件和员工指引。参保对象分类错误可能导致多年追缴。

4. 补充养老保险的机遇。 新的法律框架允许企业把自愿退休计划纳入有竞争力的福利包——对外资企业争夺高级人才尤其有价值。

5. 对外籍员工的影响。 按国际条约累计年限的机制,对跨境人才轮换政策是积极信号,实际效果有待具体协定落地。

4. 待办事项与期限

企业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推进——多数事项没有"法定期限",但拖延越久,追缴风险越大:

  1. 按第2条全面筛查人员(立即做)。 列出兼职员工、不领薪管理人员及此前未参保的情形,对照新的强制类别。这是第一优先级,因为直接决定每月的缴费义务。
  2. 补办参保登记、调整缴费基数(纳入范围后30日内)。 及时为新增对象办理参保,避免触及第39条的60天线(被认定为逃缴)。
  3. 更新工资计算公式和人事软件。 把补助计算、缴费上限(20倍参照标准)及内部流程中的"基本工资"替换为"参照标准"。
  4. 向员工传达一次性领取的变化。 向员工——特别是2025年7月1日起新入职的员工——解释一年后一次性领取权已不存在(特殊情形除外),避免日后投诉和争议。
  5. 核查当前缴费情况,清缴欠费。 与社保机关对账;如有迟缴,在检查前主动整改——每日0.03%按天累积。
  6. 复核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更新援引2014年《社会保险法》的条款和退休福利政策;考虑把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福利包。
  7. 建立法规跟踪机制。 第158/2025/ND-CP号和第159/2025/ND-CP号政令已出台,但实施细则通告和政府关于参照标准的决定仍在完善中——须指定专人持续跟踪。

5. 尚不明确、有待跟进的要点

按法律更新文章的纪律,以下要点尚缺完整指引或取决于执法实践,企业应谨慎对待、持续跟进,而不是下硬结论:

  1. 基本工资废除后的参照标准。 法律只规定了原则(第141条第13款):新的参照标准由政府决定,不得低于废除时的基本工资。社交媒体上流传的未来具体数字,在用于计算前须以政府正式文件核实。
  2. 新增群体的缴费基数。 对个体工商户户主或不领薪管理人员,具体情形下缴费工资如何确定,应对照实施细则——不应自行套用统一公式。
  3. 横跨两个时期的缴费人员的一次性领取。 第70条第1款dd项保留"法律生效前有缴费时间"人员的12个月领取权;第158/2025/ND-CP号政令第14条已明确"12个月"指"截至社保机关受理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连续计算的12个月未缴纳社保"。但对2025年7月1日前后都有缴费的人员,实际适用范围可能由社保机关进一步明确——在给员工明确答复前建议先行咨询。
  4. 迟缴与逃缴的界限及刑事责任。 第39条列举逃缴情形,第41条打开刑事追责之门;但《刑法》第216条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过错程度、从轻情节、"正当理由")须逐案评估——企业不应想当然地认为短期迟缴"没关系"。
  5. 双边社保协定。 按条约累计年限只是框架;外国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取决于越南缔结并执行的每一份具体协定。

本文法律内容截至发布之日。对企业具体情形,决策前建议咨询律师评估风险。

6. 常见问题

1. 2024年《社会保险法》文号是什么,何时生效? 2024年《社会保险法》文号为第41/2024/QH15号,由第十五届国会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58/2014/QH13号)和第93/2015/QH13号决议。

2. 2025年7月1日起,缴满多少年可以领养老金? 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原为20年),同时须达到《劳动法典》规定的退休年龄。适用于强制参保(第64条)和自愿参保(第98条)。

3. 2025年7月1日起首次参保的人,离职一年后还能一次性领取社保吗? 不能。该群体仅在第70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能一次性领取(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定居国外、重病、劳动能力丧失81%以上等)。2025年7月1日前已参保且缴费不足20年的人,仍可在12个月后一次性领取。

4. 新法下逃缴社保如何处罚? 须补足逃缴金额,并按逃缴金额和逃缴天数加收每日0.03%的滞纳金;可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参评竞赛称号和奖励(第41条)。此外还可能须赔偿受影响的劳动者(第13条第8款)。

5. "参照标准"就是改名的基本工资吗? 不完全是。参照标准(第7条)是新概念,由政府确定,随CPI和经济增长调整。在过渡期,基本工资未被废除前,参照标准等于基本工资(2,530,000越盾/月),依据第141条第13款。

需要为您的企业做社保合规审查吗?

2024年《社会保险法》已经生效——每延迟一个月审查,就多一个月累积追缴和处罚风险。FLAT LAW FIRM劳动法律团队为外资企业提供社保义务审查、清缴欠费、搭建可持续合规流程的服务。请致电 0988424851 咨询。

语言版本

参考文件

  • 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2024年6月29日通过,2025年7月1日生效)。
  • 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失效)。
  • 国会2015年6月22日第93/2015/QH13号决议(自2025年7月1日起失效)。
  • 第158/2025/ND-CP号政令(2024年《社会保险法》关于强制社保的实施细则)。
  • 第159/2025/ND-CP号政令(2024年《社会保险法》关于自愿社保的实施细则)。
  • 第161/2026/ND-CP号政令(基本工资:2026年7月1日起2,530,000越盾/月;第73/2024/ND-CP号政令已被取代)。
  • 第274/2025/ND-CP号政令(迟缴、逃缴强制社保与失业保险实施细则,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
  • 2019年《劳动法典》(第169条——退休年龄)。
  • 2015年《刑法》(2017年修正补充)(第216条——逃缴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