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科技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尽调与关键人才保留
收购一家制造企业时,买方可以看到厂房、机器和库存。而在越南收购一家科技公司或初创企业时,买方真正付钱买的却是无形的:源代码、算法、品牌、用户数据——以及创造它们的工程师和创始人团队。许多越南科技初创并购交易出问题,不是因为估值错误,而是签约后才发现核心源代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写的、没有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或者掌握整个系统架构的CTO在交割后立即离职,因为没有任何保留机制。
本文面向正在筹备越南科技公司并购交易的投资者、买方和初创企业管理层。内容包括两大支柱:按《知识产权法》进行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以及人员处理——从2019年《劳动法典》规定的合并、收购中的法定义务,到交易后保留关键人才的机制。文末附可直接用于每个交易的12步清单。
目录
- 1. 为什么知识产权和关键人才决定交易价值
- 2. 软件、源代码的著作权:公司还是个人所有?
- 3. 专利和技术方案:谁有申请权?
- 4. 商业秘密:最容易流失的无形资产
- 5. 商标、商号:核查登记在谁名下
- 6. 交割时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与登记
- 7. 合并、收购中的劳动合同
- 8. 交易后保留关键人才
- 9. 外国投资者收购初创企业:按2025年《投资法》的程序
- 10. 知识产权与人员尽调12步清单
1. 为什么知识产权和关键人才决定交易价值
在科技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的价值结构与传统企业截然不同。有形资产通常只占很小部分;大部分价值在于智力资产(源代码、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数据)和团队的能力——尤其是创始人、CTO、系统架构师和核心工程师。两大支柱紧密相连:知识产权由人创造,如果创造知识产权的人带着未受保护的专有知识离去,交易价值可能在几个月内蒸发。
从越南法律角度,买方在锁定价格前必须明确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真正拥有其声称拥有的知识产权?员工在工作时间写的源代码、自由职业者按计件合同写的代码、以CTO个人名义注册的专利——每种情形按《知识产权法》适用不同的所有权制度。如果权利链条在任何一环断裂,买方可能为一项自己无权独占利用的资产付费。
第二,知识产权是否已按法定程序转让和登记?工业产权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须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才对第三方生效。许多初创企业与创始人签了商标、专利转让合同却从未登记——发生争议时才发现,法律不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所有人地位。
第三,关键团队在交易后是否留任,劳动力结构变化时法律有何要求?2019年《劳动法典》规定,合并、收购影响众多劳动者就业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制定劳动力使用方案。与此同时,买方需要商业工具——留任奖金、与任职期挂钩的earn-out、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交易的人力价值。
这三个问题也是股权购买协议(SPA)必须通过陈述保证、先决条件和赔偿机制处理的三大风险组。交易结构的一般问题见并购与企业重组专题;本文深入科技交易特有的两个领域:知识产权和关键人才。
2. 软件、源代码的著作权:公司还是个人所有?
计算机软件——包括源代码、机器码、设计文档——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在科技初创企业中,这通常是价值最高的资产。知识产权尽调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源代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知识产权法》以"谁委托创作、谁所有,另有约定除外"为原则回答。具体而言,第39条规定:向本单位作者下达创作任务的组织,或与作者签订合同创作作品的组织、个人,是财产权(第20条)和作品发表权(第19条第3款)的所有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换言之,如果工程师是公司员工、按分派任务编写代码,公司就是该源代码的著作权人。
但这一原则有三个例外,买方在每个交易中都必须仔细核查:
例外一:另有约定。第39条允许各方另行约定。许多早期初创企业的劳动合同签得很粗糙,或使用没有知识产权条款的模板合同。更糟的是,有些与创始人的合同明确写着知识产权归创始人个人。此时,即使代码是在为公司工作期间编写的,法律上的所有人仍是个人——买方必须单独谈判转让,而创始人在交割前拥有很强的议价地位。
例外二:合作者、自由职业者、外包单位。如果某个关键模块是自由职业者按计件合同编写的,而合同没有著作权转让条款,那么按第39条,签订合同的一方(公司)是所有人——另有约定除外。这听起来对公司有利,但实践中许多软件外包合同只写"乙方交付产品",不提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自由职业者可能主张自己只转让了使用权。尽调必须逐份阅读外包合同,不能默认。
例外三:人身权不可转让。《知识产权法》第19条规定,与作者相连的人身权(为作品命名、在作品上署真名或笔名、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得转让。第45条只允许转让财产权。实践后果:即使公司拥有源代码的全部财产权,作者(工程师)仍保留人身权。在并购交易中,这很少造成直接风险,但买方应知道不要在SPA中起草"转让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条款——该条款自起草时即无效。
本节清单:列出全部源代码和技术文档清单;逐项对照相应的劳动合同、合作合同、外包合同;确认有无知识产权条款;对缺少协议的部分,要求卖方在交割前签署补充转让文件。
3. 专利和技术方案:谁有申请权?
并非所有科技初创企业都持有已授权专利,但对深科技、人工智能、硬件公司而言,专利和实用新型可能是核心资产。尽调须回答两个问题:谁有申请权,该权利是否已正确行使?
《知识产权法》第86条(经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规定:以交办、雇佣形式向作者投入经费、物质手段的组织、个人,有申请专利、外观设计、布图设计的权利——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因此,如果CTO在执行公司分派的任务、使用公司的经费和设备过程中研究创造了技术方案,那么公司——而不是CTO个人——是申请权人。
有两个易生争议的点。第一,多人共同创作或共同投入的情形:第86条要求申请权须经各方一致同意方可行使。在有多位联合创始人共同参与研究的初创企业中,如果一人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该申请在权利主体上有瑕疵——买方必须要求所有联合创始人书面确认。
第二,申请权本身是可转让的财产:第86条第3款允许以书面合同形式将申请权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即使申请已经提交。在并购交易中,如果尽调发现待授权专利申请登记在创始人个人名下,解决办法不是撤销重报(会丧失优先权日),而是签订书面申请权转让合同——一个简单但许多交易遗漏的步骤。
还有一个常被遗忘的点:发明人非所有人时的权利。第122条规定,专利发明人享有人身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和按第135条获得报酬的财产权。最低报酬的指导标准是所有人因使用专利获利的10%,以及所有人因转让专利使用权每次收款总额的15%。买方应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已向作为员工的发明人支付报酬;如未支付,这是发明人可能在交易完成后起诉追索的潜在债务。注意:10%/15%的数字引自thuvienphapluat.vn问答援引的实施细则——具体个案适用时,应与律师对照现行有效的实施细则。
4. 商业秘密:最容易流失的无形资产
对许多科技初创企业而言,最宝贵的资产不是已注册的,而是无人知晓的:核心算法、配方、客户名单、定价策略、运营流程。法律称之为商业秘密,其所有权制度规定在《知识产权法》第121条:受雇方、执行分派任务方在执行受雇或分派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归雇佣方或分派任务方所有——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该规定看似保护公司,但商业秘密只有满足条件才受保护:不是公知常识、能够在经营中应用,以及——最重要的是——所有人已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在尽调中,买方不应只问"商业秘密是什么",而要核查"公司为保密做了什么":有无内部保密制度,员工是否签了保密协议(NDA),源代码和数据的访问权限如何分级,员工离职时有无收回账号和提醒保密义务的程序。
最大风险在于关键人才离职。一名CTO离职时把系统架构知识带走,是法律难以完全阻止的——劳动者的一般知识、技能不是商业秘密。因此,买方须在尽调档案中划清界限:哪些是已识别并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有保密措施的文档、源代码、数据库),哪些是依附于个人的专有知识(须用保留机制而非知识产权法处理)。
5. 商标、商号:核查登记在谁名下
初创企业的品牌——产品名、标识、域名——常被买方高度估值,因为它与用户和市场份额相连。商标尽调分两步:核查保护状态和核查权利链条。
保护状态方面: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检索商标是否已获注册证书、是否仍在有效期内(10年,可多次续展)、保护范围包括哪些商品、服务类别。许多初创企业只为狭窄的服务类别注册商标,而实际经营已扩展到多个类别——这一缺口存在被第三方抢注或争议的风险。
权利链条方面:核查注册证书登记在谁名下。初创企业的商标登记在创始人个人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因为早期创始人图快自己去申请。此时交易须包括在交割前或交割同时将商标从个人转让给公司(或直接转让给买方)。
转让商标时,《知识产权法》第139条设定了买方须知的限制:转让不得造成对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特性、来源的混淆;商标权只能转让给符合该商标注册申请人条件的组织、个人。实践中,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还会考虑商标与转让人商号相同或近似造成混淆的情形——如果创始人仍保留名称与转让商标相同的旧公司,转让合同登记申请可能被拒绝。
关于商号的一点提示:按第139条,商号权只能随整个营业场所和该商号下经营活动的转让一并转让——不能单独分割。在股权交易(share deal)中,目标法人不变,商号自动保留;但在资产交易(asset deal)中,买方须设计交易结构以满足该条件。
如果尽调发现目标公司的商标正被侵权(假冒商品、仿冒),买方需评估损失和处理方案——发现假冒商标商品时的处理清单(T-571)可作为并购后阶段的相关参考。
6. 交割时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与登记
尽调完成后,已确认归卖方所有的全部知识产权须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转让给买方。《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两层要求:合同形式和登记程序。
形式方面:第138条规定工业产权转让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第140条列出强制的主要内容:各方全名和地址、转让依据、转让价格、各方权利义务。对于著作权,第45条对财产权转让适用类似原则。在科技交易的SPA中,买方应要求单独的知识产权附表明确列出每项资产(源代码、专利、商标、域名、已识别的商业秘密),而不是笼统的转让条款——因为未明确列出的内容将成为日后争议的源头。
登记程序方面:这是许多交易最掉以轻心的一点。按《知识产权法》第142条(第3、4款由2022年《知识产权法》补充),工业产权转让合同须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且仅在登记后对第三方生效。换言之,两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束两方,但未经登记,买方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不能以所有人身份起诉侵权行为,或卖方(故意或无意)事后将同一资产转让给他人时丧失优先权。
科技并购交易的交割实务应包括:与SPA同时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交割后立即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合同登记申请;对正在审查中的专利、商标申请,签订申请权转让合同(按第86条第3款);对在境外注册的知识产权,核查各司法辖区的转让备案程序——因为在越南的效力不会自动在其他国家生效。
7. 合并、收购中的劳动合同
与知识产权不同,劳动关系不能按买卖意义"转让"——企业变更所有人时,劳动法有自己的机制。收购初创企业的买方须正确理解该机制,避免两个错误:以为收购后可以自由替换整个团队,或以为变更所有人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2019年《劳动法典》第4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分立、分离、合并、兼并,出售、出租、转换企业类型,转让企业、合作社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情形下的义务。三个核心内容:
第一,如果所有人变更影响众多劳动者的就业,用人单位须按第44条制定劳动力使用方案。方案须包括:继续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和名单、培训后继续使用的人员、转为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名单;须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实施的措施和资金来源。方案须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公开告知。
第二,现用人单位和继受用人单位负责执行已通过的方案。在兼并交易中,存续公司继承全部劳动权利义务——不能以"换了老板"为由拒绝执行方案中的承诺。
第三,按方案失业的劳动者按第47条获得失业补助(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最低两个月工资),不同于第46条适用于普通终止情形的经济补偿。
关于交易结构的重要提示:在购买股份、出资额的交易(share deal)中,用人法人不变——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有当收购导致组织结构变化影响众多劳动者就业时,第43条才适用。在合并、兼并交易(merger)中,被兼并法人终止,第43条直接适用。买方须确定正确的交易结构以适用正确的义务——这也是购买协议应明确划分买卖双方补助费用承担责任的一点。
8. 交易后保留关键人才
劳动法保护换老板时劳动者的权利,但没有任何条款能替买方"留住"关键人才。这是买方必须用交易结构解决的商业问题。科技初创并购交易的经验显示,通常组合使用四种工具:
留任奖金(retention bonus):关键人才在交割后留任约定期限(通常12–24个月)可获得的一笔款项。简单易行,但只能激励"留下",不能保证"尽力"。最好分多期支付,部分与具体工作目标挂钩。
与人才挂钩的earn-out:部分购买价格延后支付,取决于关键人才继续任职(或公司达到由其负责的经营指标)。earn-out既是保留机制也是价格调整机制——但触发条件必须起草得非常谨慎,避免日后对指标计算方式的争议。
重新签订条件合适的劳动合同:交割后,买方通常与创始人、CTO和关键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务、权限、待遇(工资、奖金、优先股)与新角色相称。这也是审查和补充旧合同中缺失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机会——堵住知识产权尽调阶段发现的漏洞。
竞业限制协议(non-compete):禁止关键人才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为竞争对手工作或自办竞争企业。这是最敏感的工具:2019年《劳动法典》未直接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限制,其效力取决于按民法的起草方式和法院审判实践。本文不对各类竞业限制模板的效力作硬性断言——对关键人才,应与律师合作单独起草,在限制范围、期限和给予劳动者的相称补偿之间取得平衡,而不是对所有人用一个通用模板。
除上述四种工具外,SPA应有保护条款:卖方关于人员状况的陈述保证(无重大劳动争议、应付款项已足额计提)、与确定的关键人才名单(key employee list)签订新合同的先决条件,以及名单内人员在锁定期内离职时的赔偿或价格调整机制。
9. 外国投资者收购初创企业:按2025年《投资法》的程序
越南大多数科技初创并购交易都有外国因素——投资基金、外国科技集团收购越南初创企业股份。自2026年3月1日起,适用框架是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5年12月11日通过,取代2020年《投资法》)。外国买方须掌握三组规定:
出资、购买股份、出资额的条件。外国投资者须满足:按该法第8条的市场准入条件;国防、安全保障要求;以及土地法关于接受土地使用权条件、在岛屿、边境地区、沿海使用土地条件的规定。对科技初创企业,最需仔细核查的是市场准入条件——部分科技、电信、数据领域可能属于附条件市场准入行业。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附条件经营行业清单应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即对照。
变更成员、股东前的登记程序。并非所有股权购买都要登记,但外国投资者在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须在变更成员、股东前办理出资、购股登记:出资、购股提高外国投资者在经营附条件市场准入行业的经济组织中的持股比例;出资、购股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从50%及以下提高到50%以上,或在已持有50%以上时再提高);或经济组织持有位于岛屿、边境地区、沿海、影响国防安全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外国基金收购越南初创企业控股权的交易中,第二种情形最常见。
关于实施细则和过渡条款的提示。本文写作时(2026年9月),政府正在完善2025年《投资法》的实施政令;按财政部2026年3月4日第2519/BTC-PC号公文,投资领域的行政手续继续按第31/2021/ND-CP号政令和第19/2025/ND-CP号政令办理,至替代文件出台。买方应在提交档案时对照有效的实施细则,因为具体规定可能变化。法律新要点的总体介绍见2025年《投资法》143/2025的新要点一文;外国投资者收购越南公司的实践经验也是设计跨境交易结构的有益参考。
10. 知识产权与人员尽调12步清单
综合以上内容,买方应在签署购买协议前运行以下清单——每一步都对应上文分析的具体法律风险:
- 列出目标公司的全部智力资产清单:源代码、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域名、商业秘密、数据。
- 逐项对照证书、保护凭证:登记在公司还是个人名下;是否仍在有效期内;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全部实际经营活动。
- 审查全体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有无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哪些人员签的合同缺少这些条款。
- 审查与合作者、自由职业者、软件外包单位的合同:有无著作权转让条款;对缺失部分,要求在交割前签署补充转让文件。
- 核查专利、专利申请:按第86条谁有申请权;有无未同意的共同作者、共同投入人;按第135条的发明人报酬是否已支付。
- 评估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保密制度、NDA、访问权限分级、员工离职程序。
- 检索知识产权争议:商标、专利是否正被争议、被请求宣告无效;源代码是否使用了要求公开源代码的copyleft开源组件。
- 准备知识产权转让档案:起草转让合同(第138、140条)、申请权转让合同(第86条第3款),计划交割后立即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登记(第142条)。
- 确定交易结构(股权收购还是合并),评估按2019年《劳动法典》第43、44条的义务:是否须制定劳动力使用方案;失业补助费用(第47条)由哪方承担。
- 制定关键人才名单(key employee list)并设计保留机制:留任奖金、earn-out、新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每人单独起草,不用通用模板。
- 如买方是外国投资者,核查市场准入条件和按2025年《投资法》的出资、购股登记程序。
- 将全部发现转化为SPA条款:关于知识产权和人员的陈述保证、先决条件、卖方不拥有知识产权或关键人才在锁定期内离职时的价格调整和赔偿机制。
结论
在科技公司并购中,买方买的不是机器或厂房——买方买的是知识产权和用智力创造价值的人。按《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产权尽调(谁拥有源代码、谁有专利申请权、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商标登记在谁名下、转让合同是否已登记),按2019年《劳动法典》的人员处理(合并、收购中的劳动力使用方案),加上关键人才保留机制,是成功交易不可或缺的三层防线。缺了任何一层,买方都有为一项自己并未真正掌控的资产支付全价的风险。
如果您的企业正在筹备在越南收购、出售或投资一家科技公司、初创企业,FLAT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可从知识产权与人员尽调、审查智力资产权利链条,到交易结构设计、购买协议起草和按2025年《投资法》的登记手续全程陪伴。请致电热线0988424851,就您的具体交易获得咨询。
—
评审记录 V2(中文——越/中对照)— T-140 | 2026-09-28 | LOCALIZE-2
结论:通过。
- 内容忠实度:10/10节+目录+12步清单完整翻译;结论+热线0988424851 CTA保留。
- 法律数据与越文100%一致:《知识产权法》第19/39/45/86/121/122/135/138/139/140/142条(第07/2022/QH15号,2023年1月1日生效);2019年《劳动法典》第43/44/46/47条(方案15天内告知、失业补助1个月/年最低2个月);2025年《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第8条、附录IV);第2519/BTC-PC号公文(2026年3月4日);发明人报酬10%/15%;商标期限10年可多次续展;留任奖金12–24个月。
- 中文规范:quét từ khóa đã chốt: 0 vị trí còn sót (ngoại lệ duy nhất được phép: 议定书);无繁体字;条文表述采用"第X条(…)+越文原名括号"格式;关键术语准确(权利链条/尽职调查/留任奖金/earn-out/竞业限制/股权交易/资产交易/陈述保证)。
- 未新增法律主张;3条uncertain_points完整翻译。
- 技术:YAML解析通过;1个H1;rank_math_title 17字(≤60)含关键词;描述约60字(≤160);jpv-language-links类+lang="zh",2个绝对URL(越/英);无内部标签。
评审记录 V3(中文——技术QA)— T-140 | 2026-09-28 | LOCALIZE-2
结论:通过。YAML有效(PyYAML);1个H1;标题/描述在限制内;frontmatter无faq_items(IND内容型);jpv-language-links类保留+lang="zh";block内2个绝对URL(planned,有占位符注释提醒发布者验证200);block外绝对URL在internal_links_planned cross-cluster中已声明;无内部标签;热线0988424851在结论中;关键词在前100字内;status: drafted;translation_method: manu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