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FDI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起草清单

Cận cảnh hàng cột đá của tòa nhà tòa án

争议解决条款在FDI合同中往往只占几行,却决定了企业在冲突发生时"在哪里打"、按哪国法律、花多少钱、裁决能不能执行。本清单帮助外资企业的法务团队和管理层在签约前自查FDI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援引现行越南法律作为依据。

目录

<a id="mulu-1"></a>1. 本清单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方法

本清单供在越南的外资企业的法务总监、合同专员和管理层使用,适用于谈判与起草阶段——签约之前,而非争议爆发之后。每一条目对应一个独立的三级标题,便于内部引用和分享。

审查时请按以下规则打勾:

  • ☐ 未检查
  • ☑ 已完成,条款已满足该项要求
  • ⚠ 敏感事项,签约前应咨询独立律师

贯穿始终的原则:争议解决条款必须清晰到无法产生两种理解。含糊的条款保护不了任何人——它只会在讨论真正的争议之前,先制造一轮关于条款本身的争吵。

<a id="mulu-2"></a>2. 详细清单

以下16项按条款起草顺序排列:从选择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到费用、裁决执行等配套条款,以及与同一项目其他合同的衔接。每个条目遵循"做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注意"的结构;请按第1节的规则标记☐/☑/⚠,并记下签约前需要律师进一步确认的事项。

第1项:确定唯一的解决机制——仲裁还是法院 ☐

  • 做什么: 对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只选一个终局管辖机构:仲裁,或法院。直接写进条款,例如"一切争议……应通过仲裁终局解决"。
  • 为什么: "争议由原告选择的法院或仲裁解决"这类混合条款,是无数旷日持久诉讼的根源——先打一场管辖权之争。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时,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如果协议不清,两种机制可能同时宣称自己有权管辖。
  • 怎么做: 从一开始就谈判,把这一选择写进投资意向条款(term sheet),再起草合同细则。对于有涉外因素的FDI合同,《投资法》第13条允许当事人选择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外国仲裁、国际仲裁或当事人约定成立的仲裁。
  • 注意: 绝不使用"有管辖权的仲裁或法院"这种不点名的表述。如果选择仲裁,必须在第3项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2项:设计多层机制——协商、调解,再到裁决 ☐

  • 做什么: 规定强制顺序:先在特定期限内直接协商(例如30天),再调解,最后才提交仲裁或法院。每一层都要有明确的期限和启动方式。
  • 为什么: 《投资法》第13条把协商、调解作为解决经营投资争议的第一步。多层机制能过滤小额争议、节省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如果案件最终走到仲裁庭前,能体现企业的善意。
  • 怎么做: 参考句式:"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争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双方善意协商。期满未达成一致的,提交调解……调解30日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写明通知形式(电子邮件、挂号信)和接收地址。
  • 注意: 各层期限不宜过长——合计不要超过90天,否则违约方会利用这套机制拖延时间。

第3项:以完整、准确的名称指明仲裁机构 ☐

  • 做什么: 写出仲裁机构的完整准确名称,例如"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并注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 为什么: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只写"在胡志明市仲裁"或"国际仲裁"等笼统表述。根据《商事仲裁法》第18条,不能确定争议解决机构的仲裁协议可能被宣告无效;审判实践中甚至需要援引民法典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猜测"当事人意图——没人愿意参与这种赌局。
  • 怎么做: 写进合同前,先到仲裁机构官网核对正式名称。选择临时仲裁(ad hoc)时,写明替代仲裁员的指定机制。
  • 注意: 不要用生僻缩写或不规范的译名。"VIAC"的规范写法是"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名称写错可能导致协议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第4项:确定仲裁员人数和指定方式 ☐

  • 做什么: 规定争议由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解决,以及各方如何指定、谁担任首席仲裁员。
  • 为什么: 仲裁庭人数直接影响费用和速度。独任仲裁更快更便宜,适合小额争议;三人仲裁庭更均衡,适合复杂大额案件。条款沉默时,将由仲裁机构的规则代为决定——可能不符合当事人意愿。
  • 怎么做: 参考句式:"争议由三名仲裁员解决;各方在15日内各指定一名,两名已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三名担任首席仲裁员"。核对所选机构规则的默认规定,确保条款不与其冲突。
  • 注意: 对于双语合同,建议规定仲裁员资质标准(例如熟悉越南法律、精通英语),避免指定不合适的人选。

第5项:有目的地选择仲裁地(seat) ☐

  • 做什么: 明确写出作为法律意义上"仲裁地"的城市/国家,区别于实际开庭地点。
  • 为什么: 仲裁地决定适用的仲裁程序法,以及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支持、监督或撤销裁决。仲裁地在越南则受《商事仲裁法》调整,在新加坡则适用新加坡法律。
  • 怎么做: 权衡三点:(1)该国是否为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以利裁决跨境执行;(2)该国仲裁法律是否友好;(3)双方出行是否便利。越南和新加坡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该公约自1995年9月12日起对越南生效)。
  • 注意: 不要混淆"开庭地点"与"仲裁地"。双方可以在曼谷开庭,但仲裁地仍是胡志明市——决定法律框架的是仲裁地。

第6项:明确合同准据法(governing law) ☐

  • 做什么: 写明合同受哪国法律调整和解释,例如"本合同受越南法律调整并依其解释"。
  • 为什么: 争议发生时,任何裁决机构的第一个问题都是"适用哪国法律"。没有准据法条款,双方会先为法律冲突再打一轮,才谈到实质权利义务。
  • 怎么做: 对于主要在越南履行的FDI合同,自然选择是越南法。如果选择外国法,务必确认法务团队熟悉该法系,且聘请的律师有相应执业资格。注意有些事项(越南的土地、劳动)受越南法强制调整,不论当事人选择哪国法律。
  • 注意: 合同准据法和仲裁程序准据法是两回事——如有需要可分别规定。

第7项:确定仲裁语言 ☐

  • 做什么: 规定整个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越南语、英语,还是双语。
  • 为什么: 仲裁语言决定翻译成本、双方人员的参与度以及仲裁员的选择。FDI争议多为双语材料;不事先确定语言,每份提交的文件都可能引发一场翻译之争。
  • 怎么做: 越—外合同的务实方案:英语为仲裁语言,越南语文件附英文译本提交。如果选择VIAC且双方都能使用越南语,选越南语可节省成本。
  • 注意: 务必规定口译费用由谁承担——否则该费用可能按裁决默认由败诉方承担,造成财务上的意外。

第8项:确保协议以符合要求的书面形式订立 ☐

  • 做什么: 争议解决条款必须载于已签署的合同,或以法律认可为书面形式的方式确立。
  • 为什么: 《商事仲裁法》第16条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立;第16条第2款列举了视为书面形式的情形,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援引仲裁协议的文书。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 怎么做: 把条款写进签署的合同正文。如果通过电子邮件谈判,完整保存体现双方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的邮件链。签署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否则协议有被依据第18条宣告无效的风险。
  • 注意: 合同以补充协议修改时,复核争议解决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是否需要重新援引。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合同的修改、解除并不当然导致仲裁条款失效——但写清楚更稳妥。

第9项: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条款同解决机制挂钩 ☐

  • 做什么: 起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时,让裁决机构有明确依据适用,无需"猜测"当事人意图。
  • 为什么: 《民法典》第418条规定违约金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商法》第300条同样要求有约定才能罚。特别重要的是,《商法》第301条把违约金上限限定为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超出部分无效——仲裁庭/法院会予以削减。
  • 怎么做: 写具体:何种行为被罚、罚多少或如何计算、违约金是否排除损害赔偿。注意一个关键区别:根据《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如果只约定违约金而对赔偿只字未提,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而根据《商法》第307条,在商事关系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受害方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 注意: 对于FDI合同,要明确合同受《商法》还是《民法典》调整,因为违约金/赔偿的后果如上所述是不同的。

第10项:预设临时措施 ☐

  • 做什么: 规定即使选择了仲裁,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冻结账户、查封财产)。
  • 为什么: 仲裁庭组庭需要时间;在这段空档,争议财产可能被转移。越南法律允许在等待仲裁期间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保全财产——但条款最好写明,以免对方辩称"选了仲裁就不能去法院"。
  • 怎么做: 加上一句:"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不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事先确定哪家法院有管辖权(通常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 注意: 临时措施只有在知道对方财产在哪时才有意义——配合合同履约担保和财产申报条款使用。

第11项:约定程序费用和律师费 ☐

  • 做什么: 事先约定费用分担原则:仲裁费、双方律师费由谁承担。
  • 为什么: 国际仲裁费用(SIAC、HKIAC)可达数十万美元;合同沉默时,仲裁庭按仲裁规则决定——通常是败诉方承担,但并非总是如此。企业需要能预估最坏的财务风险。
  • 怎么做: 三种常见模式:(1)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全部合理费用;(2)各自承担己方费用,仲裁费平摊;(3)仲裁庭全权决定。选定模式并写明"合理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
  • 注意: 别忘了裁决执行费用——赢了裁决却执行不了,经济上仍是输。

第12项:起草时就考虑裁决的可执行性 ☐

  • 做什么: 自问:如果胜诉,裁决将在哪里执行,所选机制在那里能不能执行。
  • 为什么: 越南仲裁裁决在越南可直接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要在越南执行,必须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按《民事诉讼法》经越南法院承认并准予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复杂得多,因为越南没有参加关于承认法院判决的一般性多边条约。
  • 怎么做: 如果对方财产主要在越南,考虑选择VIAC或越南法院,让裁决直接执行。如果财产分布多国,选择《纽约公约》成员国作为仲裁地,利用仲裁裁决跨境承认机制。
  • 注意: ⚠ 这一项建议咨询律师:资产结构、当事人国籍、合同履行地每案不同,没有通用公式。

第13项:处理涉及国家或行政审批因素的争议 ☐

  • 做什么: 如果合同与投资登记证、投资优惠或行政决定相关,预判与国家机关发生争议的可能。
  • 为什么: 《投资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与有权限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在越南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合同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纯商事合同中的外国仲裁条款,不自动覆盖行政争议。
  • 怎么做: 区分两个层面: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按已选条款)、与行政决定有关的争议(按《投资法》第13条和投资保护条约)。项目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还要研究其中的ISDS机制。
  • 注意: 不要让争议解决条款"吞掉"本属国家机关专属权限的事项——越权的条款可能被部分宣告无效。

第14项:与同一项目相关合同的条款保持一致 ☐

  • 做什么: 审查FDI项目的全部合同"家族"——EPC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确保争议解决条款一致,至少不矛盾。
  • 为什么: FDI项目很少只有一份合同。如果总包合同选SIAC而土地租赁合同选越南法院,一起违约事件可能在两个机制下产生两起平行诉讼,还有裁决冲突的风险。
  • 怎么做: 汇总项目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对照表。对于背对背合同(投资方——总包——分包),尽量统一机制和准据法,以便合并或协调处理。
  • 注意: 链条中一份合同修改时,复核整个链条的一致性。

第15项:约定内部通知期限和权利放弃期限 ☐

  • 做什么: 规定一方发现违约后须在特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例如15—30天),与法定的诉讼时效区分开。
  • 为什么: 内部通知期限有助于固定证据,防止受害方"压着"索赔、多年后突然起诉。但该期限不能缩短法定的诉讼时效——缩短法定时效的条款无效。
  • 怎么做: 写明:"受害方应在发现违约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争议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启动解决机制的,视为放弃本合同项下的索赔权"——但必须对照准据法的时效规定,避免无效。
  • 注意: ⚠ 权利放弃条款的"严厉"程度应由律师按合同类型评估;对一方过于不利的条款在争议时可能被重新审查。

第16项:最后审查——交叉核对全部条款 ☐

  • 做什么: 在整个合同背景下重读争议解决条款:定义、调整范围、终止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商法》第294条关于免责情形)。
  • 为什么: 争议解决条款不是孤立存在的。例如: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了疫情期间的责任,而违约金条款没有排除该情形,争议发生时两条就会"打架"。
  • 怎么做: 用反向核对表:(1)争议条款中的每个术语都已定义;(2)没有其他条款错误援引解决机制;(3)译文(双语合同时)是否一致,冲突时以哪个版本为准。
  • 注意: 明确约定译文冲突时以哪种合同语言为准——这个小细节曾决定过许多FDI争议的命运。

<a id="mulu-3"></a>3. 自行起草条款的常见错误

错误1:只写"国际仲裁"而不指明仲裁机构。 后果:争议发生时,双方先为"国际仲裁"是指SIAC、HKIAC还是VIAC再吵一轮。改正:始终写明仲裁机构的完整名称,见第3项。

错误2:从网上复制其他国家的模板条款。 很多网上模板按英国法或新加坡法撰写,援引的机制在越南法中不存在。改正:所有模板使用前都必须对照《商事仲裁法》和《投资法》核对。

错误3:忘记约定准据法。 境外母公司与越南子公司之间的FDI合同没有写适用哪国法律。争议时,各方各援引对自己有利的法系。改正:在term sheet阶段就确定准据法,见第6项。

错误4:约定的违约金超过8%上限。 习惯国际惯例的企业常写合同金额15%—20%的违约金。根据《商法》第301条,超过被违反义务部分价值8%的部分无效。改正:把违约金控制在法定上限内,其余风险转由有证据支撑的损害赔偿机制承担。

错误5:签署仲裁条款的人没有权限。 代表处首席代表或项目经理签署合同,但公司章程并未授权其承诺仲裁条款。根据《商事仲裁法》第18条,这是宣告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改正:签署前核对授权书和公司章程,特别是对方为新设子公司时。

<a id="mulu-4"></a>4. 完成清单之后

16项全部打☑后,FDI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已达到可以进入最后谈判轮次的水平。但在三个时点仍建议请独立律师复核:(1)合同金额大或履行期长达多年;(2)对方在最后时刻提议修改条款;(3)项目合同结构复杂、相关合同多,如第14项所述。

好的条款阻止不了争议——但它决定企业是以主动还是被动的姿态进入争议。今天审查一条条款的成本,永远低于三年后一场仲裁的成本。

如需FLAT律师审查贵公司FDI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请联系热线 0988424851。

<a id="mulu-5"></a>5. 常见问题

FDI合同应选择法院还是仲裁解决争议?

没有一刀切的答案。仲裁(VIAC、SIAC等)适合多国当事人、需要保密、且裁决可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跨境执行;法院适合需要快速临时措施、成本较低或涉及行政因素的争议。最重要的是:只选一种机制并写清楚,避免混合条款引发管辖权之争。

仲裁条款必须包含哪些内容才有效?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有权人签署,并能确定争议解决机构。实务中应写全: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仲裁员人数、仲裁地、仲裁语言和合同准据法。

必须先协商、调解才能提交仲裁或诉讼吗?

法律不强制,但《投资法》第13条把协商、调解作为解决经营投资争议的第一步。建议在条款中设置多层机制(协商——调解——仲裁/法院)并附明确期限,既节省成本,又在争议升级时体现善意。

外国仲裁裁决能在越南执行吗?

可以,前提是裁决在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越南已加入,该公约自1995年9月12日起对越南生效。裁决须经越南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承认并准予执行。因此起草时应选择《纽约公约》成员国作为仲裁地。

<a id="yuyan-banben"></a>语言版本

<a id="cankao-wenxian"></a>参考文献

  • 《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 《民法典》(91/2015/QH13),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 《商法》(36/2005/QH11),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 《投资法》(143/2025/QH15),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
  • 《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
  •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1995年9月12日起对越南生效)。
  • 01/2014/NQ-HDTP号决议,指导实施《商事仲裁法》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