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越南和中国都承认法人(单位)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但存在根本差异。越南将责任限定于商事法人,且仅适用于《刑法》第76条封闭清单中的33个罪名。中国实行“单位犯罪”制度,主体范围广得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遵循“双罚制”原则:单位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1. 越南:仅限商事法人,33个罪名的封闭清单

1.1. 主体与罪名范围
《刑法》(合并文本135/VBHN-VPQH)第2条第2款:“只有犯本法第76条规定的罪行的商事法人,才承担刑事责任。”
范围包括第76条的33个罪名(已从合并文本全文独立计数):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0、203、209、210、211、213、216、217、225、226、227、232、234、235、237、238、239、242、243、244、245、246、300、324。第86/2025/QH15号法律未改变该清单。
最容易出错的一点:法人并非对”所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贪污罪(第353条)不在第76条清单中→ 法人在越南不承担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1.2. 责任条件(第75条)
商事法人在以下情形承担刑事责任:(a) 行为以法人名义实施;(b) 为法人利益;(c) 经法人指示、管理或同意;(d) 追诉时效未届满。法人的刑事责任不免除实施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第75条第2款)——在实践中相当于中国的双罚原则。
1.3. 刑罚与司法措施
- 刑罚(第77–81条):罚金——主刑或附加刑,不低于5000万越南盾(第77条);定期暂停经营活动6个月至3年(第78条);永久暂停经营活动(第79条——专为犯罪而设立的法人→永久暂停全部经营活动);禁止经营、禁止在特定领域活动1–3年(第80条);禁止募资1–3年,共5种形式(第81条)。法人没有监禁刑。
- 司法措施:第82条 + 第46条第2款(没收涉案财物、款项;返还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消除、防止后果)。
- 免除刑罚:第88条(全部消除后果 + 全部赔偿损失)。
1.4. 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章)
对法人立案为犯罪嫌疑单位(第433条);一切诉讼活动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第434条);对法人的强制措施见第436–439条(第二十九章:第431–452条,合并文本104/VBHN-VPQH)。
2. 中国:”单位犯罪”制度

-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31条:“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 + 追究直接负责人员;但书规定除外。
主体范围比越南广得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不限于越南的”商事法人”。
最近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生效(仍为最新,无修正案十三)。重点:加重与单位有关的贿赂犯罪的刑罚——修改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0条(行贿罪,增加无期徒刑档)、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审慎表述:贪污罪(《刑法》第382–383条)原则上主体为自然人;单位涉及的是贿赂类犯罪(2023年修正后的第387、391、393条)。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时,不得推断”中国法人犯贪污罪”。
3. 比较表

| 标准 | 越南 | 中国 |
|---|---|---|
| 主体 | 仅商事法人(《刑法》第2条第2款) |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刑法》第30条) |
| 罪名范围 | 封闭清单33个罪名(第76条) | 各罪名具体规定单位犯罪;无统一封闭清单 |
| 处罚模式 | 事实上的双罚:法人受罚 + 自然人仍被追诉(第75条第2款) | 法定的双罚制(第31条) |
| 对法人/单位的刑罚 | 罚金(≥5000万盾)、暂停经营、禁业、禁止募资——无监禁刑 | 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人员可被判监禁 |
| 免除刑罚 | 有(第88条) | 未按罪名逐一核实——不作推断 |
4. 对跨境经营企业的实务意义
- 在越投资的中国企业在越南经营期间受越南刑法调整——包括第76条33个罪名清单的商事法人刑事责任制度。
- 双重合规:集团合规体系须覆盖两套制度:在越南,重点是第76条清单中的罪名;在中国的,重点是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和2023年修正后与单位有关的贿赂犯罪。
示例(示意情形):一家在越经营的中资企业被怀疑实施第76条清单中的罪行(如第300条)。法人可被判处罚金、暂停经营或特定领域禁业;实施行为的自然人仍按第75条第2款被并行追诉。在中国,类似的单位犯罪适用《刑法》第31条的双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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