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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税时总会计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逃税时总会计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桌上的税表、计算器与办公用品

不是必然。总会计师这一头衔本身不是”替”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个人刑事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只有实施了具有故意过错的犯罪行为,总会计师才会被追诉。但在实践中,总会计师是仅次于法定代表人的刑事风险最高的职位,可通过三条不同的法律路径被追诉。

原则:头衔不等于犯罪

会计账簿和企业财务报告
插图:会计账簿和企业财务报告

总会计师不会仅仅因为企业逃税就当然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中没有”替罪”概念: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须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和故意过错。

“领导让干的,领导负责”这一说法不能免除明知行为违法仍予实施的总会计师的刑事责任。相反,仅从事单纯专业工作、对逃税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的总会计师,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路径一:逃税罪的共犯(《刑法》第17条+第200条)

法官法槌,法律的象征
插图:法官法槌,法律的象征

总会计师故意参与企业逃税行为——例如:制作虚假凭证、虚假记账、将部分收入记在账外、虚构不存在的成本费用、调整报表数据、为逃税手段提供咨询或教唆——则按共犯(实行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帮助者,依据《刑法》第17条)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第200条规定的自然人量刑幅度(2015年《刑法》,2017年修正;第86/2025/QH15号法律未修改第200条):

  • 逃税1亿越南盾以上不满3亿越南盾(或不满1亿越南盾但曾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而再犯)→处1亿至5亿越南盾罚金,或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 3亿越南盾以上不满10亿越南盾(或有组织、利用职务便利等)→处5亿至15亿越南盾罚金,或1年至3年有期徒刑。
  • 10亿越南盾以上→处15亿至45亿越南盾罚金,或2年至7年有期徒刑。
  • 附加刑(第4款):处2亿至10亿越南盾罚金;1年至5年内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路径二:违反会计规定罪(《刑法》第221条)

这是2015年《刑法》新增的独立罪名,有三个量刑幅度:

  • 第1款: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会计造假行为(伪造、虚报、涂改会计资料;胁迫他人造假;将资产记在账外;在法定保管期限届满前销毁会计资料;设置两套以上会计账簿等),造成1亿越南盾以上不满3亿越南盾损失(或不满1亿越南盾但曾受过纪律处分而再犯)→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1年至5年有期徒刑。
  • 第2款(加重):为谋取私利;有组织;手段狡猾;造成3亿越南盾以上不满10亿越南盾损失→处3年至12年有期徒刑。
  • 第3款(特别严重):造成10亿越南盾以上损失→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 第4款(附加刑):1年至5年内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特别重要的一点:第221条不属于《刑法》第76条所列33个罪名——因此只有自然人对此罪承担刑事责任,商业法人不被追诉(与第200条不同)。

路径三:因缺乏主观过错而免责——实践判例

整齐摆放在桌上的文件资料
插图:整齐摆放在桌上的文件资料

莱州省人民法院第01/2023/HS-ST号判决是值得关注的先例:公司的两名会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均由董事负责;会计仅从事工资表制作、考勤、汇总所提供资料等专业工作——对逃税行为不知情、未被商议→不构成共犯。

实践中提炼出的分界线:总会计师仅做单纯专业工作、未沾染欺诈手段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旦明知并参与(即使只是”按指示办事”环节),故意过错即已形成。

受上级胁迫的情形如何处理?

上级命令不能排除明知行为构成犯罪的总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但是,在胁迫、强制下实施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刑法》第51条)。

法律认可的”盾牌”:《会计法》第55条

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第55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第108/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7月1日起继续有效并有所修改)赋予总会计师以下权利:

  • 有责任正确执行会计、财务法律;在会计专业业务上保持独立;
  • 在与决策者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以书面形式保留专业意见;
  • 发现违反财务、会计法律的行为时,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 如仍须执行上级决定,应向直接上级或有权机关报告,且不对执行该决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注意:书面保留意见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应对照适用时最新合并文本核定,不应超出法律条文作扩张解释。

实务警示:专业独立权和书面保留意见不是允许总会计师在已经签署、实施了有犯罪迹象的行为之后,再用反对文书来免责的盾牌。反对证据仅在评估角色、过错程度时有价值——即行为人确实未构成共犯的情形。

给总会计师的实务建议

  • 对要求制作虚假凭证、账簿的指示,应以书面形式拒绝;完整保存往来文书和保留意见。
  • 发现违反财务、会计法律迹象时:按《会计法》第55条书面报告;如上级仍要求执行,应向有权机关报告。
  • 不要在明知内容虚假的凭证、报表上签字——虚假凭证上的签名是共犯角色的直接证据。
  • 当企业面临有刑事迹象的税务检查、稽查时,总会计师应聘请独立于企业的律师(与企业律师分开),保护个人权益。

常见问题

公司逃税,总会计师会被自动立案吗?

不会。头衔不是追诉依据;侦查机关必须就每个自然人证明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故意过错。

新入职会计仅按现有凭证录入数据,有风险吗?

如仅从事单纯专业工作,对逃税行为不知情、未被商议(如第01/2023/HS-ST号判决中的情形),则不构成共犯。但这条分界线由侦查机关根据实际证据评估。

书面保留意见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不能当然免除。反对文书仅在行为人确实未参与犯罪行为时有意义;如已直接实施欺诈行为,反对文书无法消除故意过错。

总会计师和董事同时被追诉,谁判得更重?

取决于在案件中的角色:组织者、主谋通常被评价的角色重于帮助者或按指示的实行者。受胁迫、强制属于《刑法》第51条的从轻情节。

参考依据

  • 2015年《刑法》第17条、第200条、第221条、第51条(2017年修正)。
  • 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第55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2025年1月1日生效;根据第108/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7月1日起修改)。
  • 莱州省人民法院第01/2023/HS-ST号判决。

延伸阅读:越南税务合规指南: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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