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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禁止入境:适用情形与禁止期限

越南口岸的入境检查

很多人仍习惯说“禁止入境”,但根据越南现行法律,准确的术语是“暂不准许入境”,依据第62/VBHN-VPQH号合并法律第21条(该合并法律整合了第47/2014/QH13号《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法》及第51/2019、23/2023、118/2025、103/2025号修正法律)。合并法律中已不再设有单独的”禁止入境”条款——相关制度已经合并。本文使用现行术语,列出全部适用情形及其期限。

1. 暂不准许入境的9种情形(第62号合并法律第21条)

第21条列举外国人暂不准许入境越南的9种情形:

  1. 不符合入境条件(第20条,见第5节);
  2. 14岁以下儿童无父母、监护人或被授权人陪同;
  3. 伪造证件、虚假申报以获取出入境证件或居留证件;
  4. 患有精神疾病或危险传染病,可能危害公共健康;
  5. 被驱逐出境未满3年(自驱逐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6. 被责令出境未满6个月(自责令出境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7. 疾病防控原因;
  8. 自然灾害原因;
  9. 国防、安全、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原因——法律未规定具体期限;由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部长决定并解除(第22条第4款、第5款)。

2. 各情形的期限

情形期限
被驱逐出境(第21条第5款)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未满3年
被责令出境(第21条第6款)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未满6个月
疾病防控(第7款)由主管机关根据各时期情况决定
自然灾害(第8款)由主管机关根据各时期情况决定
国防、安全(第9款)法律未规定期限——由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部长逐案决定并解除
其余情形(第1–4款)直至原因消除(符合条件、证件合法、康复等)

注意:现行法律没有”5年”或”10年禁止入境令”的规定。网上流传的此类期限在第62号合并法律中没有依据。

3. 谁有权决定?(第22条)

  • 出入境检查单位负责人:第21条第1–6款的情形;
  • 卫生部部长:疾病防控(第7款);
  • 农业与环境部部长:自然灾害(第8款);
  • 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部长:国防、安全、社会秩序与安全(第9款)。

4. “责令出境”与”驱逐出境”——不是一回事

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用,但法律性质不同:

  • “责令出境”是行政处理措施(第62号合并法律第3条第8款)——适用于暂住期限届满而外国人未出境的情形(第30条第1款a项);
  • “驱逐出境”是处罚形式(主罚或附加罚),适用于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外国人个人(第282/2025/ND-CP号议定第21条第11款b项)。

因此再次入境的等待期不同:驱逐出境后3年,责令出境后6个月。

5. 一般入境条件及相关后果

根据第62号合并法律第20条,外国人入境越南须持有护照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免签情形除外),且不属于第21条暂不准许入境的情形。单方面免签入境的,护照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相关后果:属于暂不准许入境情形的人员不予签发签证(第1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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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第62/VBHN-VPQH号合并法律(2026年3月23日颁布)是应核对的最新版本;引用原第47/2014号法律的内容应以合并文本重新核对。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内容经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未经真人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