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分销平台宣传”幽灵楼盘”
不少购房者曾掉入分销平台华丽宣传的陷阱:楼盘被描绘成工期神速、”证件齐全”、配套齐全——交钱后才发现土地尚未转用途、项目根本不具备销售条件。事发后,分销平台往往推诿:”我们只是替开发商发布信息。”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站不住。现行法律给房地产交易平台设定了独立责任——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开发商。
虚假宣传:被禁止的行为
《广告法》(16/2012/QH13)第8条(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修订版2026年1月1日生效)禁止就产品、商品、服务的经营能力、数量、质量、价格、用途、款式、产地、保修期等作不实或误导性宣传。以虚构的工期、法律状态、配套宣传楼盘,直接落入该禁止行为。
配套法规第342/2025/ND-CP号议定(2026年2月15日生效,取代第181/2013号和第70/2021号议定)第18条规定阻断、删除网络违法广告:自有权机关要求之日起最迟24小时内执行。
分销平台的独立责任:《房地产经营法》第58条
《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2024年8月1日生效)第58条规定了房地产交易平台的义务——这正是”只是代发信息”说法的”死穴”:
- 第58条第1款:保证上架平台的房地产具备经营条件;
- 第58条第2款:公示、提供房地产档案、信息,做到完整、真实,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责任;
- 第58条第6款:赔偿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
- 第58条第7款:管理经纪人员依法执业。
平台有权要求客户(开发商)赔偿因客户过错造成的损失(第57条第4款)——但该权利不能用来向购房者推卸责任。
还有一点:个人经纪人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且不得独立执业(第61至62条)。无证”野中介”自行揽活——最终责任归于管理企业。
虚假宣传的四层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第87/2026/ND-CP号议定第50条第5款(2026年5月15日生效——文化与广告领域现行处罚议定),不实或误导性宣传对个人处8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组织违法加倍处罚。第50条第7款还责令拆除、删除广告、更正信息并上缴违法所得;
- 民事赔偿:受损购房者可依《民法》起诉索赔。购房者同时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3,2024年7月1日生效)保护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准确信息、投诉和起诉;
- 刑事追诉:《刑法》第197条——虚假广告罪——适用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被判刑而再犯的情形:警告、1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金或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有组织犯罪的,处5000万至2亿越南盾罚金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 如上分析的平台依据《房地产经营法》的独立责任。
关于处罚依据的说明:曾有观点引用第38/2021号议定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但注明需核对其效力;经核对,第87/2026/ND-CP号议定(2026年5月15日生效)为现行处罚议定,罚款8000万至1亿越南盾——本文引用该依据。不再引用第181/2013号、第70/2021号议定作为现行依据。
购房者清单
- 核查项目法律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许可证、建设厅关于具备销售/租购条件的书面文件;
- 将宣传内容与实际法律档案对照——特别注意工期、配套、交房时间;
- 仅在项目具备经营条件时签约;
- 保存全部宣传资料(传单、帖文、聊天记录)作为纠纷证据。
分销平台清单
- 建立发布前的法律档案审核流程:仅上架具备经营条件的房地产(第58条第1款);
- 管控宣传内容:完整、真实,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第58条第2款);
- 管理经纪团队:确保100%持证,杜绝”野中介”冒名(第58条第7款、第61至62条);
- 有权机关要求时24小时内删除、更正。
免责声明: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法律法规可能修订;读者在采取行动前应咨询律师。本文经 FLAW AI Legal Council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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