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越南看中一块土地时,常面临一个问题:应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还是参加用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两种方式虽都是竞争性获取土地的机制,但对象土地、选择标准和中选投资者的义务完全不同。一开始选错方式,就意味着准备错文件、用错策略——并错失机会。
法律框架:2024年《土地法》三条文的顺序
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2024年8月1日生效)按交地、租地方式的逻辑连续排列三条:
- 第124条——不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不通过投资人招标交地、租地的情形;
- 第125条——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交地、租地;
- 第126条——通过投资人招标交地、租地给用地项目。
这一顺序不可倒推:每条都有各自的对象和条件。
土地使用权拍卖与投资人招标对比表
| 标准 | 土地使用权拍卖(第125条) | 投资人招标(第126条) |
|---|---|---|
| 对象土地 | “净地”:已收回并完成补偿、补助、安置(或无需补偿、补助、安置);项目区交通基础设施已连通。此外须:列入已批准的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有1/500详细规划(住宅建设投资项目);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拍卖方案(第125条第2款) | 尚未拆迁腾退的土地:按行业管理法须招标选择投资人的项目;地块属于省级人民议会决定的名录 |
| 中选标准 | 价格是唯一标准:出价最高者中选 | 综合标准:资金实力、经验、投资方案、土地利用效率——不只比价格 |
| 补偿、补助、安置垫资义务 | 无——国家在拍卖前已完成补偿、补助、安置 | 中标投资人有责任按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垫资实施补偿、补助、安置 |
| 调整依据 | 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第125条);《资产拍卖法》(拍卖程序框架) | 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第126条);2023年《招标法》22/2023/QH15(经57/2024/QH15号法、90/2025/QH15号法修订;按2026年第74/VBHN-VPQH号合并文本引用);第274/2026/ND-CP号用地项目投资人选择议定(2026年7月7日颁布,2026年8月21日生效;取代第23/2024、115/2024、225/2025号议定) |
| 值得注意的时限 | 取决于批准的拍卖方案 | 36个月:自公布中标结果决定之日起36个月内(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期限),有权限的人民委员会须完成补偿、补助、安置以交地、租地(第126条第8款) |
投资者快速决策指引
- 地块已是”净地”(已收回、完成补偿补助安置、交通基础设施已连通、列入土地利用计划、有批准的拍卖方案)→ 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准备资金实力以最高价竞得。
- 地块尚未拆迁腾退,项目属须招标选择投资人情形,且地块在省级人民议会决定的名录内 → 参加投资人招标:准备综合能力文件和投资方案,同时预留补偿、补助、安置的垫资。
- 属于第124条情形 → 不经拍卖、不经招标:按常规交地、租地程序直接办理。
投资者常犯的3个错误
- 把投资人招标与承包商招标混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对象。投资人招标(《土地法》第126条;第274/2026号议定)是选择实施用地项目的主体;承包商招标是选择施工、供货单位——不得把承包商选择的法规(如第214/2025、349/2026号议定)引用到投资人选择问题上。
- 以为价格决定投资人招标结果:与拍卖(价高者得)不同,投资人招标按综合标准评分——资金实力、经验、投资方案、土地利用效率。出价高但方案弱仍可能落选。
- 忽视补偿、补助、安置的垫资义务:投资人招标的中标人须按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垫资实施补偿、补助、安置。不为这项义务预留现金流是严重的财务失误,尽管36个月期限(第126条第8款)把完成补偿、补助、安置的责任放在有权限的人民委员会身上。
文号提示:避免混淆
- 现行《土地法》是31/2024/QH15——不是”QH18″。
- 《招标法》原法是22/2023/QH15(经57/2024/QH15号法和90/2025/QH15号法修订)——”57/2024招标法”的说法是错误的。
- 现行投资人招标文件是第27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21日生效)——第23/2024、115/2024、225/2025号议定在该领域已失效。
结论
土地使用权拍卖面向”净地”,以价格为唯一标准;投资人招标面向未拆迁腾退的土地,采用综合标准并附带补偿、补助、安置的垫资义务。投资者须先确定地块的法律状态,对照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第124–126条,再选择参与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文件策略。一开始走对方式,就成功了一半。
法律依据
- 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2024年8月1日生效):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
- 2023年《招标法》22/2023/QH15,经57/2024/QH15号法和90/2025/QH15号法修订(按2026年第74/VBHN-VPQH号合并文本引用)。
- 第274/2026/ND-CP号用地项目投资人选择议定(2026年7月7日颁布,2026年8月21日生效;取代第23/2024/ND-CP、115/2024/ND-CP、225/2025/ND-CP号议定)。
- 《资产拍卖法》(2016年颁布,已修订补充)——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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